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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申請報批手續

一、 嚴格宅基地審批條件

宅基地申請報批手續

堅決貫徹執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規定。居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且不超過標準的宅基地,宅基地標準面積縣城郊區的每户不得超過 平方米,鄉鎮不得超過 平方米。居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不符合審批條件的不予批准。

二、規範宅基地報批程序

居民、村民新建、翻建、擴建使用本村組集體土地建住宅(未利用地、村內空閒地、建設用地),按以下程序辦理;涉及佔用農用地的,需報經省政府依法批准農用地轉用後,方可按該程序辦理;佔用基本農田的,不予以報批。

(一)、提出申請

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組(原生產隊)提出申請,經村民小組代表會議或者全體村民小組成員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小組、村委會分別簽署意見,並加蓋村委會公章。

(二)、接件受理

村民申請經村民小組代表會議或者全體村民小組成員會議討論通過,村、組簽署書面意見後,持户口簿,土地權屬證明等有關材料,上報到分局或鎮國土資源所,由分局或鎮國土資源所接件受理,符合要求的,辦理受理登記,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三)、現場勘測

由分局或鎮國土資源所組織安排土地員進入現場實地察看是否符合分户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權屬是否清楚,並進行實地丈量核實面積。查驗申請人的身份證、户籍簿。同時需縣地質環境監測站和縣土地監察大隊勘測現場,出具地質災害評估情況和土地違法情況。

(四)、審核、審批

由分局或鎮國土資源所派專人將蓋有所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公章的申報宅基地材料統一報縣局土地規劃股,由規劃股、地籍股分別審核簽署意見,然後報分管局長審批。

(五)、組織驗收

新批宅基地竣工後,由分局或鎮國土資源所安排土地員進行現場驗收,並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驗收,按照地籍管理程序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

居民、村民宅基地審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新批宅基地需提供:

(1)、個人申請

(2)、宅基地審請表

(3)、申請人的身份證、户口簿

(4)、四鄰簽字

2、翻建、擴建、改建需提供:

(1)、個人申請

(2)、宅基地審請表

(3)、申請人的`身份證、户口簿

(4)、四鄰簽字

(5)、原土地使用證

宅基地申請報批手續 [篇2]

(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週歲且符合分家條件;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準,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户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嚴禁非農户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夠佔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三)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佈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户一基”條件的用地户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併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