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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法院實習自我總結

實習3.13W

一、實習簡介 今年暑假十分有幸被分配到xx市中級人民法院①實習,實習期間,我不僅鞏固了兩年來所學的專業知識,鍛鍊了自己的法律實踐能力,還學到了許多課本上所沒有的法律實務工作知識。實習過程中,各位領導、法官、書記員對我十分照顧,和他們的交流與溝通,也讓我積累了許多社會經驗,開闊了眼界,對法院工作有了全新的認識。在此,我想向一直指導、照顧我的黃建平法官,我們的領隊老師胡弘弘教授和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xx中院的老師們表示感謝,感謝你們為我順利完成實習所付出的努力。

中級法院實習自我總結

二、實習過程

我被分配在執行局跟隨黃法官實習,這對我而言是一項新的挑戰,因為今年試行的大二提前實習制度,我們還沒有學習民事訴訟法,相關的法律知識還十分欠缺,在學校更是很少接觸關於執行方面的信息。但既到了法院,就應抱十分虔誠的心態來學習,而學習好了也可為之後研習這方面的知識打下良好基礎。 一開始我對執行的理解僅限於“直接依據生效裁判,簡單實現法定權利”的“體力活”,並沒有意識到執行工作的重要性,但通過實習學習,讓我對原來的看法有所改變。《民事訴訟法》第201條對執行的定義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對於該定義,可以理解的有三點:一、執行的依據必須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主要是沒收財產和判處罰金。行政判決、裁定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非財產部分並不能由法院執行局執行。二、具體是由作出判決或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① 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全國都很有名,特別是它的人均結案數,據xx中院統計數據,2015年人均結案高達277.6件,居廣東省法院第一位。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二審法院一般並不執行,但遇有特殊情況,仍可提級執行。

三、法律有明確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的產生有兩種,包括申請和移送。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一方如拒絕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在法院主持下雙方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文書,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也同樣適用。申請執行作為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但其行使有期限限制,同一般訴訟時效2年,也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案件申請或移送執行立案審批後,即進入正式執行階段,一般先由執行人員製作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表、申報財產通知書、送達回證及其他必要法律文書,如被執行人在本地,可直接由執行人員親自送達或要求其來法院領取;如被執行人在異地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如因刑事犯罪在監獄服刑或被羈押在看守所),則可通過郵寄送達或提審被執行人送達文書(對於在監獄服刑的,一般寄送委託調查函,請監獄管理人員代為送達法律文書;對於在xx市各看守所的,則由法院執行人員提審直接送達)。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通知書的法定期限內自動履行,則該案可以終結;如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仍未主動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須費用,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等①。

對於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執行到位申請或移送標的請求的,執行完畢可以結案,對於出現特殊情形②,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或終結執行的,也可執行結案。具體執行流程詳見下表③。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有:(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參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的情形有:(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執行人下落,均不清楚,後請求當地派出所民警、當地村委會幹部協助找到被執行人父親,向其父親進行調查。法官在同被執行人父親談話時,被執行人父親表示不知道兒子目前在哪裏,他所住的那套房子也不是兒子自己的,是被執行人父親的,還沒有過户,有村裏人可以證明,如果申請人同意將賠償款減半,被執行人父親願意代替兒子償還債務。後法官多次做雙方工作,終於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當即履行協議,此案圓滿執結①。

實際執行過程中,面臨諸多新型、疑難、複雜情況,完全執行是一件相當困難的事,特別是一些刑事附帶民事或者刑事罰金之類的案件,很難執行到位。由於一些被執行人法律意識不強,對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不主動履行或者採取抗拒行為②,如不積極主動向法院提供財產情況,故意逃避執行,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部分地區或部門的狹隘保護主義;法院執行力量不足、辦案經費短缺、裝備落後;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等也給法院執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難度。

xx作為改革開放的先驅,外來人口眾多,違法犯罪案件類型多樣,特別是外來人口刑事犯罪,如涉及有關財產的執行,很難執行到位。既由於被執行人多為來自外地的打工者,無多少可供執行的財產,也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地方保護主義,委託調查執行很難得到實現。xx市本地法院委託外省法院執行難度很大,不少地區法院對xx法院委託執行消極冷漠,不聞不問,甚至出現過在xx法院執行法官多次訊問並催促其回覆之後,某受託法院承辦法官竟抱怨xx法院法官“不明事理”並要求xx法院“以後不要再給我們委託案件”的情況③。

執行難問題早已普遍化,中發【1999】11號文件號召動員全黨力量解決執行難問題迄今已近十一年,隨着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出台,中央對執行問題更加關注,最高人民法院為解決執行難問題出台了系列規定,包括《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執行工作的意見》等,而且也從原來法院的單打獨鬥轉向黨委領導、法院主辦和社會聯動④,中央多部門近期出台的執行聯動機制即是為解決執行難而構建的新體制、機制,全國性的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也在全方位開展,廣東省法院包括xx法院在內試點進行的“主動執行”也是對現有執行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改革創新,為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提供新的思路。

① 該案是我在實習期間全過程參與的一件執行案件,從立案執行,到製作執行法律文書,送達,做當事人工作,製作調查筆錄,見證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製作結案報告都有自己的身影,所以挑選出來作為本報告的引用材料。

② 筆者跟隨黃法官辦的一件案子涉及到山東和廣東多方關係,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義務,法院現場強制執行時遭遇被執行人親屬反抗,後在xx本地公安局的協助下才化解緊張氣氛。

③ 參見鄧曉紅、何芃:《xx中院關於委託執行工作機制的調研報告》,《xx執行》2015年第1期,xx中院執行局編。關於xx市兩級法院委託執行案件“執行難”的具體情況可以參見xx中院執行局“執行專題研究”系列文章。

④ 參見胡志超:《解決執行難的十年曆程》,載《法庭》2015年第11期。

三、實習經驗

本次實習,自己既有的專業知識得到了發揮,同時親自參與實踐也獲得了許多的實務工作經驗。在執行局實習期間,協助書記員做大量的法律文書工作,自己亦草擬了各類執行裁定文書,基本掌握裁定文書的製作,應用相關法律知識處理具體案件,使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具體的工作過程中,還知道了一些必要的細節,如寄送各類EMS文件(向被執行人户籍所在地寄送委託調查函,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及家庭情況,向監獄寄送相關文書),會見當事人的時候,很簡單的道理往往需要通過很多種方式才能讓申請人特別是被執行人明白和接受,出去執行的時候,碰到阻礙,還要注意保護好自身的安全,尋求當地有關部門的協助,這都是需要通過親自接觸才能有深刻體會的。

總結來説,本次法院實習任務就是了解到了執行的全過程,從申請或移送到立案執行,一系列的程序工作自己都有親自參與,民事部分、刑事裁判中涉及財產執行部分,都有不同,但又都接觸學習了相關方面的內容,這對加深學習相關法律知識有很大的幫助。而且在法院旁聽了其他庭的一些案件審理過程,對整個法律分析與應用有了一個基本的瞭解,這是學校課程裏面所很難學到的,即使學到了,把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也很寶貴。法院實習恰恰彌補了我這方面的缺陷。

平哥對我的實習工作表示十分滿意,在給我的實習鑑定評語中寫道:積極熱情、謙虛好學、善於思考、勤於總結。在平凡枯燥的日常工作中,探究法院工作現狀的原因,思索司法從學院走向社會的路徑和方式。這是讓我十分驕傲和自豪的,我覺得這次的法院實踐是我重新成長的一個重要轉折點。

成為一名法官,特別是成為一名優秀的執行法官真不容易,精湛的法律知識、良好的職業素質、豐富的實踐經驗都是每一位執行法官所必備的。經歷過才會懂得,自己還有很多不足和待完善的地方,要繼續努力!臨離開法院前,平哥和執行局的領導、法官、書記員們鼓勵我繼續好好學習,將來有機會還來xx中院工作,這對我是一個極大的肯定。我想我會聽從他們的建議用心努力學習的,無論將來會不會回xx工作,我都會用自己的所學為中國法治、公眾利益做出自己的貢獻。而在實習過程中結識到的中山大學、國家法官學院、華南農業大學、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等不同高校的法科學子朋友,也是我受益終身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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