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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在法院的實習報告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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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我們使用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不同種類的報告具有不同的用途。那麼什麼樣的報告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在法院的實習報告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在法院的實習報告合集5篇

在法院的實習報告 篇1

在法院實習的時間雖然很短,但的確讓我見識了很多。不少同學常抱怨説,在法院裏大都要被人差遣,只能做些跑腿的事情,但我覺得,當我們走到社會上,誰一開始能夠不被人差遣呢?即使自己做老闆,也是需要付出更多辛苦代價的。至於跑腿,就像上文説的,每個人都要從基層做起,在基層只要你努力積極,依舊能夠學到許多出乎意料的東西,包括一些理論的落實,包括感受工作的氛圍,同時也包括在一個小集體中的待人處世。

大三的實習經歷,對於每個法學生來説都可能是一個頗為重要而有趣的事情,正如與許多同學聊天所説的那樣:通過實習,我們似乎對未來的鑽研方向或是職業方向有了某種比較清晰的認識。這倒不是因為實習工作果真對我們這些學生選擇未來的職業有什麼幫助。

從理論上説,作為對培養法律人才從學習階段邁向職業階段的重要教育途徑和手段的畢業實習,從實際中看卻只是見識司法官僚運作甚至是 “普法”的一個環節而已。法學專業的擴招,學生多了,實習需求自然水漲船高,而沒有“相應增加”的實習單位面對一撥撥將來不太可能從事法律職業,尤其是司法業務的學生自然也沒有以前熱心了。

於是實習工作越來越簡單,要求不斷降低,許多學生只能來法院等單位“見習見習”而已,而是調侃説原來大學近三年的理論學習實在只是學習了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本的框架(法律思維等完全説不上),説起什麼部門法都是“一知半解”,然後通過實習時主動選擇或是被動調配的機緣,可以更多地瞭解某個部門法的法律文本在實踐中適用,便覺得除了對這個部門法比較瞭解之外,其他的法律文本實在是讓人感到陌生,從而產生了對這個部門法方向的某種類似於初戀情結的好感。

通過這次實習,我對於法院的工作,對於那裏的工作人員有了一定的認同感,而這種認同感或許也就是司法改革中所強調的各類法律工作者所應具備的共同語言,是一種職業上的認同。

我想,實習的價值或許就在於此;一是經過這次的實習,自己除了感到需要注意上面所説的那些良好態度之外,還讓我感到法律職業素養之一 ——保密意識的重要性,畢竟法律工作的性質不同於其他工作,保密意識是一項基本的工作要求。作為實習生,我也有遇到新鮮事物想與人分享的衝動,但也能慢慢適應那種“沉默是金”的感覺;

再就是與領導打交道一定要注意分寸和身份:這次實習中,我因了某些原因不得不跟着幾個書記員和法官,其實當你名義上“隸屬”某個合議庭時,千萬不要幫其他合議庭做太多事情,起碼不能影響到自己應該做的事情。對於這一點,我是很無奈的,畢竟我也很被動;

最後還是謙虛謹慎吧:無論是對法官還是對書記員,甚至只是對其他實習生,也不要太鋒芒畢露。自己沉默點,只要用心學,把握住關鍵的機會就行了。做人就得讓人感到沉穩踏實,太輕浮的人什麼樣的朋友都不會有。

法院的實習讓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深入瞭解了,才知道了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無知,其實自己什麼都不懂,也深深體會到大到“黑髮不知勤學早,白首方悔讀書遲”的道理。不出去闖闖永遠不知道自己有幾斤幾兩,在法院實習,做錯了什麼事,法官和書記員都可以説你還是學生,可以原諒你,但當走上工作崗位後再出錯,就要承擔責任。假如自己是法官,當在判決書上籤下自己的名字時就意味着一種神聖的責任。實習讓我在學生和走上社會進入崗位之間有個良好的過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歷,也是一個重要步驟。

在實習過程中還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讓我學到了很多東西。在兩週的實習時間裏,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訂卷、貼封條等工作具體操作細節;在實踐鞏固了一些司法文書如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換押證、上訴函、開庭公告、提押票、傳票等的書寫;進一步鞏固了一些具體的司法程序知識如: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庭審的簡易程序、普通程序。

在法院的實習報告 篇2

一、日常工作

(一)整理案卷

自20xx年6月29號至20xx年7月24號在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實習,實習之初我們一行四人進入執行局,執行局正在進行積案的清理工作,我負責填寫封面正、副卷,卷宗目錄正、副卷,恢復執行審批表及備考表,忙完一個星期,執行局清理積案初步工作基本完成,由於下一步工作方案還未制定出,故繁忙的工作暫告一段落,因此執行局實習人員過多,在筆者自願的條件下獨自一人留在執行局繼續執行局的實習歷程。從第二星期開始工作明顯減少,甚至沒有,在刑庭的請求下,筆者暫時性地參加了刑庭繁忙的工作,但是仍然屬於執行局,在刑庭通過填寫刑事一審案件正卷目錄瞭解到了很多辦案程序,見識了很多法律文書。

(二)法庭旁聽

執行局清理積案初步工作基本完成之後,閒暇時間比較多,除了在刑庭做了兩天事其他的時間就自由安排,這就方便的到法庭旁聽,通過法庭旁聽及之後閲讀庭審筆錄初步掌握了庭審程序。

(三)交流

實習後一段時間不僅我的閒暇時間比較多,我的指導老師們後段時間也基本上在閒暇中度過,自然而然地交流就相應多了起來,有時候法官們的一些爭論讓我們打開眼界,他們不僅關注時事問題,還更加註重法理的分析,他們評論時事問題的角度新穎非一般人所能及,他們分析法理的透徹非一般人所能理,他們對社會制度應然、實然的分析、爭論不禁會引發我們這些法學初學者深深地思考。有時候我只是靜靜地聽,但有時候他們的話語會以我為中心,以增進我的知識為目的,通過與他們的交流,我得到了很多啟示,下文將逐條分析。

二、法院困境

通過一個月的實習,筆者對法院困境有了初步的認識,下面主要從四個方面展開闡述:

(一)立案困境

我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四款明確規定了起訴四個必備條件,同時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由此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起訴設置了最低限度的門檻,只要求原告身份合適,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及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及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為保障人民行使起訴權奠定了法律基礎。

但是在實踐中立案門檻顯著高於立法立案門檻,以江夏區人民法院一執行案例為例,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而裁定中止執行的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因發現被執行人有執行財產而申請執行,立案庭不予直接立案,要求申請人到執行局簽字再予立案。

但是,民俗訴訟法的起訴四個必備條件的規定在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的同時也給法院帶來困境,由於立案門檻比較低,眾多的社會糾紛紛紛湧向法院,導致法院超負荷運載,法院在依法立案與社會現實之間難以抉擇。

(二)行政干預司法

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而制度建設在法制假設中處於重中之重的地位,搞好法制的制度建設,實行法治,拋棄人治是人之所向。實行法治要求一切在法律的統治之下,是法律的統治而不是用法律的統治。

法治建設要求法院依法辦案,嚴格依法辦事,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然而,在我國特殊的體制下,法院很難完全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在現實中政府文件、領導人的講話決定法院判決據我國的例子屢見不鮮。行政干預司法仍然極為嚴重,不是法律的統治,而是在用法律來統治。

行政干預司法加大了法院工作難度,依法理法院要嚴格依法辦案,法律就是法院的“聖經”,但是行政干預使法院工作有了兩個指導,法院到底是按照法律辦案還是依照政策辦案在考驗着法官們。依法辦案就會違背“聖旨”,依政策辦案將打亂正常的法律工作秩序,民眾缺乏預期,法律工作者也將失去往日的工作激情。

(三)法院嚴抓政治工作

法院工作者的職業素質普片低下在我國現階段是不爭的事實,退伍軍人進法院、法院幹部職工子弟留守法院等在前些年競相火熱登場,但是,從江夏區人民法院瞭解到,我國法院如今仍然重點抓政治工作,忽視了對法院法律工作者的基礎法律教育以及法院法律部門職業能力教育,這也為行政干預司法提供了“良好的思想氛圍”。

法院是法律的殿堂,是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糾紛的法定場所,那麼法院法律工作者應該把學習重心放在法律相關知識的學習上,其他國家機關也應該積極引導,鼓勵,督促這一學習,而恰好相反,政治思想工作成了重點,而把極為重要的基礎法律教育以及法院法律部門職業能力教育晾在一旁。

(四)法官壓力大

如今,法官辦案不僅要依法,而且還要照顧廣大人民羣眾意見,(實習報告 )更為重要的是還要與政客的意見相差無幾,法官承擔着沉重的法律責任、社會責任及政治風

險,在辦案過程中承擔着本不應該承擔的多重社會責任、政治風險。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就要求,各級法院審理案件都要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出發,明顯違背“以法律為根據,以事實為準繩”的辦案基本原則。

房屋執行問題更加反應了法官辦案的難度,最高院明確規定,被執行人只擁有一套房屋的,此房屋不能成為執行標的物,儘管法官可以依此辦案,不執行此標的物,但是法官常常會感到良心不安。假如被執行人欠債權人幾十萬債款不還,其擁有一套幾百萬的房屋又不能被執行,法官依“法”辦案,但往往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

(五)心理落差

理想與現實的差異、失去的與擁有的差異使部門法院人事感到有很大的心裏落差,依法理,司法權力是幾大重要國家權力之一,應當有與其法理地位相一直的相對獨立性,但是,在我們法院系統,這種獨立性很少會體現出來。同樣,在我國過去法院對外享有極高的威望,法院要執行案件可以用很多強制手段,案件的執行率之高讓人望塵莫及,而如今案件執行難問題已越來越突出,很多以前用的強制手段如今只能成為執行員思想裏面的東西。

在法院的實習報告 篇3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並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於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並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築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後,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於XX年7月4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託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託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委託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託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傑、委託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託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託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築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託代理人:蘇 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託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 傑,

委託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後又於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於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傑,是重複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並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所籤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託,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重複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複出售後,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辯稱:被告建築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於重複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傑訴稱:第三人於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係;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籤合同的被告建築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籤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於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築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願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複出售後,於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於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係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並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在法院的實習報告 篇4

在大二這個暑假,我很幸運的被安排到鄉縣人民法院流沙河法庭當實習生,這是我第一次的實習經歷,對於我來説非常寶貴,我也對這次實習充滿了期盼。

流沙河法庭是寧鄉縣人民法院六個派出法庭中最遠的一個法庭,距寧鄉有70多公里,每週我都要到流沙河鎮上去實習。實習的工作主要是整理案卷、送達文書、旁聽、複印文件,到達一定程度就會需要記錄開庭筆錄、寫判決書等較為複雜的工作。工作不多,但急需要耐心、細心,還有自己的法律知識的基礎和應變能力。

在這兩個月的實習中,我學到了很多也感悟到了許多。法庭的各位工作人員對我也很是照顧,由於流沙河比較遠,每週都要在這裏住幾天,工作和生活完全融入在一起,這也對自己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記得剛來的時候對這裏很陌生,沒有歸屬感,整個人都比較消極,但是我感受到了這裏工作人員對我生活上的的悉心照顧和幫助,他們對我説,這裏工作條件有限,工作環境也是比不上縣法院,要我有困難就提出來,大家幫你一起解決。由此,我感覺到了這種同心協力的温暖,大家都是在努力工作着的,本着一顆法律執行者的心。由於我是第一次實習,對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具體的工作內容並不瞭解。為了讓我儘快的進入工作狀態,熟悉工作內容,庭長讓我先從最簡單的工作開始着手,並且要我積極的聽庭審,瞭解案件審理的程序。果然,經過幾天的適應,我對手上的工作也是越來越熟悉,基本上可以獨立完成一些簡單的工作。後來又經過大家的指導,基本上我已經可以完成整理案卷、送達文書、複印文件這些工作。但對於記錄開庭筆錄、寫審判書還是心有餘而力不足,勉強能夠完成。

在流沙河的這些日子裏,我對法律工作者有了全新的認識,他們是平凡的但又是神聖的,他們不遺餘力的奮鬥在法律的第一線,維護着法律神聖的光輝。我很感激流沙河法庭的工作人員們,是他們讓我重新認識了法官這一職業,是他們讓我重新認識了法律的力量!

這是我最難忘的一個暑假,也是最難忘的一次經歷。無疑已經在我人生中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

在法院的實習報告 篇5

  實習名稱:認識實習

  實習單位:汝南縣人民法院

  實習時間:xx.3.5—3.25

(一) .實習單位簡介:

汝南縣人民法院位於汝南縣城西郊,背靠護城河,環境優美,交通便利。本院作為一個基層法院,主要分刑事、民事、行政三個庭,其中刑庭又分刑事一庭和刑事少年庭,主要負責刑事審判相關工作的。民庭也分民事一庭和民事二庭,主要職責負責審理或調解民事相關案件與糾紛。另外又在三個鄉鎮下設三個審判法庭。全員工作人員共計125人,其中司法人員108人。汝南縣縣人民法院作為一個普通的基層法院,卻承載着維護人民正義的重託與法律尊嚴的使命。

(二) .實習過程:

三週的時間或許不是很長,但它卻給了我一個這樣充足的機會,讓我能夠走出校園,在一個特殊且有意義的環境下不斷的認知和學習。

汝南縣是我的家鄉,不是很大,但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縣人民法院作為一個普通的基層法院,卻承載着維護人民正義的重託與法律尊嚴的使命。

農曆正月十六,是我在這裏實習的第一天,出來乍到,略顯生澀,慌忙中有些不知所措。但我感覺自己同時又是那麼的幸運,因為我的指導老師很平易,雖然年紀大了點,但一點都不另人生畏,我們溝通的很快。這裏我首先要向他表示感謝與敬意,在日後的工作中也給了我莫大的鼓舞與支持,點滴中不斷成長。

我被安排在刑庭工作與實習,頭一天上午我翻閲了一份卷宗,通過這份卷宗的熟悉和了解,我曉得了一般案件的的審理與訴訟的過程。同時,身感自己知識構成與能力的'不足與欠缺,對於今後我更好的學習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開始階段,我也僅是做些辦公室內務方面或者一些輔助性的工作。有些時候他們也會找我談話,向我詢問工作的情況,有沒有遇到什麼困難,這裏的法官很熱情,也會為我解決一些法律上的疑惑。

3月7號上午,我院受理了一件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由汝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並由郭偉,吳清華,霍國正三人組成合議庭定於3月8號下午三點公開開庭審理。我也有幸參加了旁聽,第一次心裏不免有些緊張。開庭前,在趙老師的引見下我分別見到了雙方辯護律師:一名是河南鴻鷹律師事務所的王律師,一名是河南安瀾律師事務所的趙律師。和他們的談話都很愉快,也很投機,距離拉的很近,彼此也沒有陌生感。王律師應該也算是律師界的資深了,他很誠懇的告誡我,有志做一名出色且合格的律師,就必須先學會做人。可謂是發人深省。較之與王律師,趙律師也算是後起之繡了,年輕有為且觀點鮮明,標新立異更顯得有力逼人。其中他談到,今後的律師行業必是突顯服務理念,講究效率的時代。或許他們的話只是一家之言,但對我的觸動卻是很大的,在律師的行業中我們應該這樣去權衡利與義,得與失,我更懂得了,人要想成就一番事業,做好一件事,就必須塌實.勤奮.務實。

三點左右,法官們入席,公訴機關委託人及其辯護人陸續就坐,接着法警帶犯罪嫌疑人出庭,法官宣佈開庭。事後我整理出一份簡易筆錄如下:

尹善初故意傷人案

公訴機關:汝南縣人民檢察院

原告:魏留國 辯護律師:王建國

被告:尹善初 辯護律師:趙新奇

審判長:郭偉

審判員:吳清華,霍國政

書記員:趙海港

1. 開庭(審判長宣佈法庭紀律)

2. 被告陳述

3. 原告陳述

4. 法官詢問

5. 公訴人舉證

6. 辯護人辯護:指正

7. 休庭:被告對鑑定提出質疑,要求重新鑑定

筆錄於:汝南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對於這一起刑事案件我有許多的感慨,在廣大農村地區,許多人的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依然很淡薄,原本不該發生或者本可以避免的事情,卻改變了一個人一生的命運,甚至讓他走上了不歸路。對於案中尹某的犯罪行為,他本人事後也是後悔莫及,由於他當時的衝動甚至是愚昧無知,人們也只能為其惋惜,可等待他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當下我突然覺得自己的路很長,彷彿一下子肩負起一種使命,同時我也為自己能選擇這樣的一門學問而感到自豪,我將在這條路上奮然前行。隨着日後我熟悉工作的程度,他們也逐漸信任了我,我會時不時為他們校對或修正一些刑事判決書之類的。偶爾也會聆聽他們討論一些案件,為他們作一些合議筆錄。也就是在這樣的工作環境下,我得到了磨練,獲得了不少知識,自己也逐漸的成長起來。

(三) 實習感悟:

在這段日子裏,我逐漸瞭解和掌握了刑事審判庭的具體工作,真正體會到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過程,不僅鞏固了我所學的知識,還做到了學以制用,更學到了許多書本以外的新知識。我深刻的體會到,這次的社會實踐學習使我受益非淺,使我對自己以後將要事的法律工作充滿了信心。 這次實習雖然給我帶來了很大的收穫,但也讓我更加了解了中國法律體制的現狀,尤其是基層法院的法制建設,在中國法制穩步發展的大前提下,仍存在着一些弊端與缺陷。 所以有人説,實習,是支撐大學生活的三大支柱之一;也有人説,實習,是對大學所學知識的一次重要檢閲;更有人説,實習,時步入社會、事業成功的練兵場。無論怎樣,通過這次實習,使我們對將來要從事的法律職業和將要面對的社會有了更深刻的認識,讓我們知道該用一種怎樣的態度去面對自己的職業和人生。

(四) 總結

三週的實習時間很快就要過去了,在這裏我也結識了不少良師益友,是他們用真誠和耐心教會了我不少人生的道理,給我以啟迪。在這裏無論是法官也好,書記員也好,甚至是後勤工作人員,在某種意義上他們都成為了我實習中的老師。大學伊始,學校能為我們安排一個這樣的實習機會,真的讓我們學有所用,深入社會,體驗生活,真正做到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我的大學生活乃至一生中都留下了濃濃的一筆。一次認識實習不能説徹底改變了我,但它至少讓我真的明白了一些道理,改變了我許多的看法以及思維的方法,讓我更加的成熟起來,做人做事都應恪守:審慎,自律,篤行,強志。

實習人:王韶

xx.3.27日

標籤:實習 法院 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