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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項目實施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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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子海農業生態園項目建設合作框架協議

農業項目實施合作協議

甲方:武漢天磬源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蔡甸張灣街四紅村村委會

經雙方多次協商,甲方願意將魯子海農業生態園建設項目,總體委託給乙方進行施工建設。目前除已經施工的木屋鋼架、木屋結構等技術含量較高的工程項目仍由甲方組織施工外,其他土建、道路、園林、農業及相關輔助工程,一併委託給乙方施工。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根據魯子海農業生態園項目的總體規劃,提出若干個建設事項,針對該建設事項,繪製設計圖、施工圖,依照市場行情制定工程預算、工期,製作工程合同。

2、在於乙方簽訂施工合同後,甲方指導乙方施工,監督工程質量和工期,口頭或書面向乙方提出工程整改意見、下達停工通知。

3、甲方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按時支付工程款,兑現獎罰金。

4、甲方按5%的工程合同金額,向乙方支付管理費。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組織項目建設工程的管理團隊,紮實管理好每個工程事項的具體施工。

2、在與甲方簽訂土建、道路、苗木、農業等建設工程後,及時組織施工隊伍和相應勞力開展施工。

3、、乙方按合同約定,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工程事項。施工過程中,乙方應主動接受甲方的指導、監督。

4、、乙方應承擔處理好土地流轉、土地糾紛、工程承包等諸多矛盾,避免糾紛給項目建設造成的影響。

(三)、其他事項

1、甲乙雙方應本着“早日建成現代農莊,徹底改變四紅面貌”的一致思想,相互配合、協調,共同處理好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

2、透過乙方參與、具體組織管理工程建設,產生一批本土的組織管理人才,為改造、重建合作社組織打下基礎。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農業項目實施合作協議 [篇2]

農貿市場建設項目投資合作協議書

甲方:湖北省紅安縣人民政府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武漢三鑫電腦有限責任公司

紅安縣梅霖糧貿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互惠互利和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就乙方在紅安縣境內建設農貿市場項目(以下簡稱“新建項目”),並投資建設農貿市場項目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一、項目內容

乙方計劃該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1900萬元人民幣,在紅安新型產業園徵地15畝左右,新建產業園農貿市場。項目總建築面積12700平方米,其中蔬菜交易區4500平方米,果品交易區1000平方米,蛋禽類鮮活水產品交易區1500平方米,綜合服務區2500平方米,道路、停車場硬化面積3200。項目動工後建設週期24個月。全部項目建成達產後,可實現年產值1000萬元左右,税收40萬元左右。

二、項目用地

1、甲方同意在紅安縣新型產業園內以掛牌方式為乙方提供15畝左右工業用地,四界及實際面積以國土部門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規定的內容為準。

2、土地價款依據國家批准的紅安縣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即6.4萬元/畝。該宗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出讓年限為50年,自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算起。

三、甲方權利與義務

1、有權依照本協議的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乙方的履行情況,如乙方改變土地用途、未按協議規定的時間動工和完成項目建設,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依本協議履行或更正,如果乙方拒不接受,可能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的執行,並且收回該宗土地的'使用權屬,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2、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後的3個月內,為乙方辦理並提供該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按照國家土地法的規定,乙方新建項目取得的工業用地,如果在摘牌後的兩年內仍有部分土地沒有進行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建部分的面積。

4、協助乙方辦理項目立項、規劃設計條件及報建、環評、消防等相關手續和證照。

5、負責在協議簽訂後50個工作日內將水、電、路接至企業圍牆邊;協調項目的土地平整。

6、在乙方工業項目建成投產並達到協議約定目標的前提下,甲方為其酌情預留髮展空間。

7、指定項目服務專班,具體負責協調項目建設的外部環境。

四、乙方權利與義務

1、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乙方在一個月內完成在紅安新建企業的登記註冊。

2、在本協議簽訂後的7個工作日內,將項目保證金100萬元劃入甲方所屬城投公司指定的賬户內(該保證金可衝抵土地款)。

3、在甲方提供土地紅線圖和規劃要點之日起,在50個工作日內,按照項目投資建設方案,完成廠區平面布臵規劃設計、建築工程施工設計及工藝設計,設計方案須同時報甲方甲方所屬城鄉規劃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審查確認。項目需於甲方協助辦完報建相關手續後的7個工作日內動工,24個月內全部建成投產。

4、所徵土地屬於商業用地。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工業用途,如確需改變土地用途或土地轉讓,須報經甲方批准,並據實補交土地出讓金。由該宗土地提供的擔保、抵押所獲得的資金必須用於該宗土地的項目建設,不得挪作它用。

5、新建企業要合法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税,依法履行相關義務,自行承擔相關的經濟和法律的風險與責任。有關排污、安全生產、消防和勞動保障等,應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政策法規。

五、優惠政策

1、根據國家對“西部大開發”以及“中部崛起”的相關政策,新建項目應該享受的優惠和減免部分,按國家的政策和規定執行。

2、新建項目在紅安經營期間,享受《紅安縣鼓勵投資的若干規定》所規定的優惠待遇。如遇國家政策和體制變化,雙方就相關內容另行協商。

3、財政獎勵:從項目竣工投產並依法納税之年起,三年內由縣財政將新建企業繳納的增值税本級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新建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税本級留成部分前三年100%、第四至第五年50%獎勵給新建企業。

4、該商業業項目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年內行政性收費實行“零規費”;五年後實行“一卡制”收取。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服務性收費,實行“打包”收取。

六、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內容,應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協議,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承擔相關責任。但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七個工作日

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3、本協議書的訂立及履行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除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書應繼續履行。

七、附則

1、未盡事宜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書面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甲方:紅安縣人民政府 乙方:武漢三鑫電腦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字)

紅安縣梅霖糧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簽字)

簽約時間:2011年10月18日

農業項目實施合作協議 [篇3]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經過乙方實際考察和雙方的充分磋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現就乙方在修文縣灑坪鄉的中藥材和經果林種植基地的有關事宜達成一致,特簽訂如下合同:

一、項目名稱及地址

1、項目名稱:中藥材和經果林種植基地建設。

2、項目地址:*****。

二、項目開發內容基地規劃用地為3000畝,其中種植中藥材2000畝,種植經果林1000畝,2012年規劃種植中藥材1000畝,種植經果林500畝。

三、經營期限:經營期限:為25年。

四、土地租賃的方式和期限

1、甲方協調**村村委會採用流轉的方式將土地租賃給乙方。

2、租期為25年,自2012年1月25日始至2037年1月26日止;

六、(一)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負責監督協調土地流轉和租金的分配工作;做好乙方的建設生產過程中的矛盾糾紛調處工作。

2、做好項目的宣傳工作,並協助乙方申報爭取國家有關項目方面的優惠政策及上級資金的支持。

3、甲方應依法保障乙方員工人身、財產安全,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和服務,落實好國家、省、市以及縣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4、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的經營權,不得干預乙方的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5、在乙方擴大經營時,繼續協調做好土地流轉工作;

6、甲方在乙方土地租賃合同簽訂後,乙方蓋生活住房時提供前期生活用水及照明用電設施,甲方積極協調電力、水利、國土等部門為乙方提供快捷、優質的服務。

(二)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乙方享有合同開發範圍內指定的土地使用權,並按時支付土地的租賃費;

2、項目建設用工和項目區的用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流轉出土地的農户;

3、做好示範帶動作用,積極引導農户可自願發展同一項目的種植,乙方並免費進行技術指導。

4、乙方須依法建設,依法經營,企業建設和生產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造成的一切後果概由乙方負責。

5、乙方享有獨立的效益分配權。

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後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經甲、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縣政府辦各執一份,複印件分別報送有關部門。

甲方:(蓋章簽字)

乙方:(蓋章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