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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材合作協議模板

書信函1.97W

甲方(合作人):

鋼材合作協議模板

乙方(合作人):

甲、乙雙方(以下簡稱合作人)就合作經營 鋼材銷售項目之相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合作各方的行為,保護合作人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合作經營的企業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對外以公司註冊資本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對內以合作各方出資比例分享收益和承擔債務。

第二章 合作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三條 合作企業的名稱: 。

第四條 合作企業的經營場所:北京市 。

第三章 合作目的和企業經營範圍

第五條 合作目的:依法為股東創造經濟利益。

第六條 合作企業經營範圍及方式: 銷售建築材料、鋼材等。

第四章 合作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五章 合作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第八條 合作出資總額按合作人一致同意合作經營項目實際所需資金,合作人按出資比例交存公司經營賬户,合作資金應獨立管理,管理合作資金的執行管理人應妥善保管財務印鑑(包括支票、密碼器、財務章、法人名章、公司公章、公司合同專用章等)。合作資金僅用於合作經營項目,資金管理人或其他合作人均不得擅自另行使用、佔用、挪用。

合作期間,合作人將合作資金交存至以下經營賬户:

1、公司賬户:

户名: ;開户行: 賬號: 。

2、個人賬户:

(1)户名: ;開户行: 賬號: 。

(2)户名: ;開户行: 賬號: 。

第十條 合作企業存續期間,合作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作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作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一條 合作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佈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作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十二條 合作企業分配當年的純利潤(虧損),利潤(虧損)按合作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第十三條 企業債務承擔方式:共同合作並參與的項目,由雙方按照出資比例承擔;屬於單方責任的自行承擔, 甲方對外所賒欠的債務由甲方承擔,乙方對外所賒欠的債務由乙方承擔。

第十四條 合作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和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作人協商決定。

第七章 合作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五條 由全體合作人決定委託一名或數名合作人執行合作企業事務,並出具合作的委託書。合作企業採取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於財務章、法人名章、公司公章、公司合同專用章等)和資金分別由甲、乙雙方或各自書面指定的人員專管為基本原則,並建立合作企業內部印章使用和資金週轉審批制度。

第十六條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作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一)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及時建立經營檔案,票據往來應有相應簽發書面記錄,如實記錄收支狀況,應保留相關票據入賬備查;

(二)主持合作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三)擬定合作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四)制定合作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五)制定合作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制定增加合作企業出資的方案;

(八)每月向其他合作人報告合作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對合作

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再行協商並書面確認解決方案。

(九)做好日常經營管理記錄,對外簽訂合同的履行、洽談備忘錄等資料及時整理歸檔,不同項目應獨立建檔管理。

(十)其它因合作企業經營管理所必需履行的職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合作人的權利:

(一)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作人、檢查其執行合作企業事務的經營管理情況;

(二)為了解合作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閲賬簿;

(三)被委託執行合作企業事務的合作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作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四)合作人分別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作人有權對合作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待合作各方充分交流意見後,制定可行方案後再實施。

第十八條 合作人在合作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一)禁止合作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作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二)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三)除全體合作人同意外,禁止合作人與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四)禁止合作人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作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作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可由其他合作人決定除名。

第十九條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一)處分合作企業不動產;(二)改變合作企業名稱;(三)轉讓或者處分合作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五)以合作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六)聘任合作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七)依照合作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八章 加入或退出合作和出資的轉讓

第二十條 原則上不再加入新合作人,如經營所必需時,加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經全體合作人同意;(二)原合作人向新合作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三)依法訂立協議;(四)新合作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作人退出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出;(二)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三)經全體人合作人同意;(四)其它合作人應當與該退出人按照退出時的合作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出人的財產份額和相應利潤;退出人對其退出前已發生的合作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五)退出人有未了結的合作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二十二條 合作人出資轉讓的條件:

(一)合作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二)合作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九章 合作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作期屆滿,合作人不願繼續經營的;(二)合作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三)全體合作人決定解散;(四)合作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五)合作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條 企業解散後按下列順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體合作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作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五)清算後的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清繳所欠税款、員工工資、返回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

(六)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可申請企業破產。

(七)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作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生效,對合作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六條 合作人應按合作項目所需資金份額及時交付給合作企業,由合作企業統一管理使用。合作人自身原因未及時交足合作資金的,所造成的經營成本增加的,該增加的支出由延期交付合作資金的合作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由於各種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後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協議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協議的影響程度,由合作人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協議的責任,以及逾期履行協議。不可抗力按公認的定義-解釋。

第二十八條 合作人必須履行本協議,不得擅自違反或提出新改動意見,除法律有關規定可免除責任或者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的以外。如有違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生效後合作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作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或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及發現確應改動之處,按本協議的有關規定或全體合作人共同協商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於做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自訂立、合作人簽訂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合作人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全體合作人(簽名):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2011年4月15日

鋼材合作協議模板 [篇2]

合夥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

合夥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鋼材合作協議模板 [篇3]

甲方(供方):**太行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合同編號:2015.1.1

乙方(需方):山西金博泰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簽訂地點:山西**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誠信合作,為建立企業長期戰略合作伙伴關係,就乙方經銷甲方產品達成以下協議,以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銷售方式、指定銷售區域:

1、銷售方式:乙方以買斷經銷方式對甲方供應的鋼材產品進行銷售;

2、指定銷售區域為: 山西省

①可考慮輻射其他地區,但必須由甲方書面同意或以雙方簽訂的區域代

理協議為準;

②乙方未經甲方允許不得跨區域進行銷售;

二、銷售定價:

1、定價方式:按乙方銷售區域的市場行情定價。

2、保價原則:如遇市場行情波動較大時,才可以考慮以保價方式進行銷售,經甲方同意由甲乙雙方協商並另立臨時協議。保價模式如下:已發貨物漲價,不予追溯。已發貨物跌價時甲方給予兩天追溯補差保價。即跌價當日前兩天乙方收貨總量的跌價部分,由甲方補差給乙方。

3、調價程序:銷售價格以甲方銷售部每天發佈的短信確定當日的銷售價格為結算價格。

三、銷售返利標準、方法:

1、甲方按照乙方的實際銷量給予返利。具體標準為:(3月-10月)月實際銷量在7000噸以上(含7000噸)返20元/噸;(3月-10月)月實際銷量在9000噸以上(含9000噸)返30元/噸;1月、2月、11月、12月月實際銷量在3500噸以上(含3500噸)返20元/噸;1月、2月、11月、12月月實際銷量在4500噸以上(含4500噸)返30元/噸。

2、乙方連續每月完成月最低銷量時,根據累積量再給予年度返利。具體標準為:每年度銷售量完成80000噸以上(含80000噸),給予返利5元/噸;每年度銷售量完成100000噸以上(含100000噸),給予返利8元。年度返利累計到年終統一返還,具體累計時間週期: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3、因甲方原因(譬如:設備維修、生產調整安排等),經雙方共同認定後根據實際影響的數量給予適當減少當月協議量,但返利標準按實際銷量返還。

四、銷售月計劃的確認與貨款支付:

1、乙方每月25日之前按不低於10000噸的計劃銷量向甲方提報次月購買的鋼材品種、規格。以便甲方組織安排生產,保證市場資源的連續性,為乙方提供充足的銷售產品資源。

2、貨款支付:執行款到發貨原則。乙方每月按向甲方申報的月計劃銷量分三次足額支付當月的貨款。即當月1日前支付月付款總額30%,當月11日前支付月付款總額30%,當月15日前支付月付款總額40%。當月預付款不足以支付貨款時,執行款到發貨政策。

3、甲方給予乙方支付當月預付款三天付清的期限。乙方未按規定進度付款,但全月未出現欠款的,對未按規定進度支付部分加價10元/噸予以結算。

4、現金款到發貨,承兑按甲方財務部出具的貼息率貼息。

5、乙方向甲方交納人民幣100萬元作為銷售代理商保證金,不作為貨款使用,在履行完本合同後,甲方應將100萬元保證金(本金)無條件退還給乙方。

五、甲方的產品名稱,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產品名稱、材質、規格、執行標準。

產品名稱

材 質

規 格

執行標準

鋼號、商標

線材

hpb300

φ6.5~φ12

gb1499.1-2015

th(太行)

盤螺

hrb400

φ8~φ10

gb1499.2-2015

th(太行)

螺紋鋼

hrb335

φ12~φ32

gb1499.2-2015

th(太行)

螺紋鋼

hrb400

φ12~φ28

gb1499.2-2015

th(太行)

2、乙方所需購的品種和數量,應於每次需貨的前10日提供計劃(書面傳真)。甲方根據乙方的計劃,進行組織安排生產,保證市場資源的連續性,為乙方提供充足的銷售產品資源。

3、價格由甲方根據市場變動情況及時調整,調整後的價格應用短信或電話書面傳真給予通知,乙方提貨時以甲方當天出廠價格作為結算依據,乙方每次的提貨量由甲方根據生產情況、庫存情況合理及時安排。提貨時需將本次提貨量和貨款結清。

4、甲方每一季度對代理商的具體銷售和市場推廣情況考核一次,對連續二個月或每年三個月不能完成最低銷售返利任務的經銷商暫停或取消其資格。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自簽訂協議之日起,乙方應每月積極、穩定的完成規定的銷售量,在所代理區域積極宣傳,維護和樹立甲方產品品牌,增加廣告力度。(廣告費用雙方協商解決)。

2、為了使甲方更充分了解乙方當地市場情況,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當地市場相關行情的真實情況。

3、乙方必須在指定代理區域內積極開展銷售業務,並嚴格執行甲方提供的價格,不得跨區域銷售或惡意壓價,更不能排擠同區域代理商。進行公開、公正合理銷售經營,爭取利益最大化。

七、質量異議與問題處理

乙方在銷售過程中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標準及相關條例使用條件,鋼材購買六個月內和到工地使用前必須遵循先質檢後使用的原則。如出現質量異議,乙方應積極協調,真實反映質量情況,並向甲方提供經銷用户的國家職能部門複檢報告等相關資料,經雙方確認後屬質量問題,甲方承擔該批爐號數量貨物來回換貨運費經濟損失。乙方協助配合處理並把損失降到最低。

八、違約責任

1、乙方若違反協議規定,將甲方產品進行跨區域銷售,被其侵權區域的代理商有舉報權利,經甲方調查屬實後,第一次乙方應承擔100000元的市場份額經濟損失補償款,此行為超過兩次,甲方將暫停或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資格,甲方拿出50%獎勵給舉報者。

2、甲方每月1日為考核上月實際銷售量。

3、乙方在協議履行期間,若出現在市場上惡意壓價銷售或出售假冒甲方產品及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經調查屬實後乙方應承擔違約金50000元,同時對給甲方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也給予賠償。並且甲方有權取消其代理商資格,終止代理協議。

九、不可抗拒條款

1、當事人一方發生了不能預見,不可避免或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義務,不負違約責任,但必須用書面傳真方式通知對方,並在事件發生後15天內將有關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存在的證明文件提交對方,如超過30天雙方應協議變更、繼續履行或終止履行協議的事宜。

十、協議爭議及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難於預見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為一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甲  方

單位名稱(章):**太行鋼鐵有限公司

單位地址:**縣 城南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0355-6698772

傳 真:6698889 6698612

開户銀行:**縣信用聯社

帳  號:5004429900019

郵政編碼:047600

乙  方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傳 真:

開户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鑑(公)證意見:

經辦人:

鑑(公)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鑑(公)證實行自願原則)

簽訂日期:2015年01月01日

標籤:模板 鋼材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