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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材銷售合作協議

書信函3.03W

甲方(合作人):

鋼材銷售合作協議

乙方(合作人):

甲、乙雙方(以下簡稱合作人)就合作經營 鋼材銷售項目之相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合作各方的行為,保護合作人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合作經營的企業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對外以公司註冊資本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對內以合作各方出資比例分享收益和承擔債務。

第二章 合作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三條 合作企業的名稱: 。

第四條 合作企業的經營場所:北京市 。

第三章 合作目的和企業經營範圍

第五條 合作目的:依法為股東創造經濟利益。

第六條 合作企業經營範圍及方式: 銷售建築材料、鋼材等。

第四章 合作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五章 合作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第八條 合作出資總額按合作人一致同意合作經營項目實際所需資金,合作人按出資比例交存公司經營賬户,合作資金應獨立管理,管理合作資金的執行管理人應妥善保管財務印鑑(包括支票、密碼器、財務章、法人名章、公司公章、公司合同專用章等)。合作資金僅用於合作經營項目,資金管理人或其他合作人均不得擅自另行使用、佔用、挪用。

合作期間,合作人將合作資金交存至以下經營賬户:

1、公司賬户:

户名: ;開户行: 賬號: 。

2、個人賬户:

(1)户名: ;開户行: 賬號: 。

(2)户名: ;開户行: 賬號: 。

第十條 合作企業存續期間,合作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作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作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一條 合作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佈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作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十二條 合作企業分配當年的純利潤(虧損),利潤(虧損)按合作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第十三條 企業債務承擔方式:共同合作並參與的項目,由雙方按照出資比例承擔;屬於單方責任的自行承擔, 甲方對外所賒欠的債務由甲方承擔,乙方對外所賒欠的債務由乙方承擔。

第十四條 合作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和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作人協商決定。

第七章 合作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五條 由全體合作人決定委託一名或數名合作人執行合作企業事務,並出具合作的委託書。合作企業採取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於財務章、法人名章、公司公章、公司合同專用章等)和資金分別由甲、乙雙方或各自書面指定的人員專管為基本原則,並建立合作企業內部印章使用和資金週轉審批制度。

第十六條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作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一)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及時建立經營檔案,票據往來應有相應簽發書面記錄,如實記錄收支狀況,應保留相關票據入賬備查;

(二)主持合作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三)擬定合作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四)制定合作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五)制定合作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制定增加合作企業出資的方案;

(八)每月向其他合作人報告合作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對合作

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再行協商並書面確認解決方案。

(九)做好日常經營管理記錄,對外簽訂合同的履行、洽談備忘錄等資料及時整理歸檔,不同項目應獨立建檔管理。

(十)其它因合作企業經營管理所必需履行的職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合作人的權利:

(一)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作人、檢查其執行合作企業事務的經營管理情況;

(二)為了解合作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閲賬簿;

(三)被委託執行合作企業事務的合作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作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四)合作人分別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作人有權對合作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待合作各方充分交流意見後,制定可行方案後再實施。

第十八條 合作人在合作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一)禁止合作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作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二)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三)除全體合作人同意外,禁止合作人與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四)禁止合作人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作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作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可由其他合作人決定除名。

第十九條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一)處分合作企業不動產;(二)改變合作企業名稱;(三)轉讓或者處分合作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五)以合作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六)聘任合作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七)依照合作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八章 加入或退出合作和出資的轉讓

第二十條 原則上不再加入新合作人,如經營所必需時,加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經全體合作人同意;(二)原合作人向新合作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三)依法訂立協議;(四)新合作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作人退出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出;(二)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三)經全體人合作人同意;(四)其它合作人應當與該退出人按照退出時的合作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出人的財產份額和相應利潤;退出人對其退出前已發生的合作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五)退出人有未了結的合作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二十二條 合作人出資轉讓的.條件:

(一)合作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二)合作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九章 合作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作期屆滿,合作人不願繼續經營的;(二)合作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三)全體合作人決定解散;(四)合作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五)合作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條 企業解散後按下列順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體合作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作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五)清算後的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清繳所欠税款、員工工資、返回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

(六)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可申請企業破產。

(七)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作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生效,對合作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六條 合作人應按合作項目所需資金份額及時交付給合作企業,由合作企業統一管理使用。合作人自身原因未及時交足合作資金的,所造成的經營成本增加的,該增加的支出由延期交付合作資金的合作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由於各種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後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協議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協議的影響程度,由合作人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協議的責任,以及逾期履行協議。不可抗力按公認的定義-解釋。

第二十八條 合作人必須履行本協議,不得擅自違反或提出新改動意見,除法律有關規定可免除責任或者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的以外。如有違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生效後合作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作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或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及發現確應改動之處,按本協議的有關規定或全體合作人共同協商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於做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自訂立、合作人簽訂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合作人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全體合作人(簽名):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2011年4月15日

鋼材銷售合作協議 [篇2]

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本着長期合作、互利共贏的宗旨,就鋼材購銷合作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內容

1、甲方指派專人於每個交易日的上午 10:00 時向乙方提供可供採購的真實貨源資料。乙方根據實際需求,不定時、不定量、多批次向甲方採購鋼材。(甲方負責人姓名: 聯繫方式: )

2、在合作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每次向甲方的採購,均以電話事先溝通、隨後發出加蓋公章的《採購訂單》並通知甲方,甲方安排專人按照乙方的採購要求及時配合供貨。(乙方負責人姓名: 聯繫方式: )

3、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貨源價格應參照當日市場指導價,在雙方確認的前提下,甲方可給予乙方適當的優惠價格。

4、乙方具體採購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具體品名、產地、規格、交貨期、交貨方式和採購數量”等)均以乙方提交給甲方的《採購訂單》中約定為準。

二、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提供鋼材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並隨貨物出具當批次貨物的質量保證書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2、甲方承諾按乙方《採購訂單》的實際需求及時供貨,甲方須配合乙方完善貨源資料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3、甲方須提供授權書配合乙方工作流程中巡庫的相關工作。同時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披露貨源的入庫時間和鏽蝕程度等信息。

4、甲方應當在3小時內及時辦理完提單,因甲方原因延誤提單辦理而導致乙方損失的,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若甲方所供產品不符合乙方要求(以採購訂單為準),乙方有權拒絕提貨,

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同時甲方須承擔因延誤交貨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6、除非法律規定或合作雙方事先書面聲明,否則本協議的任何一方都應對對方的保密信息及本協議內容負責保密,不得透露於第三方。

三、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應當自採購訂單得到甲方確認後的兩個小時內(含),將貨款支付到甲方賬户(以貨款實際到款時為準),如逾期支付則本次交易自動終止。

2、甲方應於乙方貨款結清後的 15 工作日將增值税發票開具給乙方。如發生二次結算則應在結算完成後 15 工作日內開具增值税發票並快遞至乙方指定地點。

3、除非法律規定或合作雙方事先書面聲明,否則本協議的任何一方都應對對方的保密信息及本協議內容負責保密,不得透露於第三方。

四、交(提)貨方式

◎乙方自提 ◎過户。

五、運輸方式及風險承擔

上門提貨。乙方自提,運輸途中發生貨物滅失,風險由乙方承擔。

六、驗收標準、方法及質量異議處理:

1、 驗收標準:按原生產廠家技術標準執行

2、 驗收方法:根據儲存倉庫出庫碼單或供方送貨單驗收;若有出現數量或表面質量異議的,務必在一個工作日內通知供方。

3、 質量異議處理:需方對貨物質量(表面質量除外)有異議的,須在交貨後七天內、且在使用前提出,否則供方不予承擔退貨或賠償責任。如果貨物由於鋼廠生產質量問題,由供方與鋼廠共同協商處理。需方不得將貨物投入使用,包括切割、表面處理、安裝等狀況,否則視為認同。

未盡事項按國家相關法律和標準執行。

六、結算方式及期限

現款結算。如發生乙方實提量與合同量不一致,乙方應在實提後 五個工作日內和甲方進行二次結算,並於二次結算完成後 三個 工作日結清貨款。

七、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違約責任

1、如甲方逾期供貨或交貨量未達到合同規定的交貨量,每逾一天則按未交貨部分貨值的 %向乙方償付違約金,並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2、甲方提供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質量等不符合雙方約定要求的,雙方可以協商本批次貨物的價格並重新訂立採購訂單。如果乙方同意接受,則應當按雙方協議價格交易;如果乙方拒絕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甲方負責調換或退貨,並承擔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十、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十一、其他約定

1、甲乙任何一方如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繼續履行本協議時,應及時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的理由。在取得對方書面同意後,本協議可以終止履行,並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2、本協議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件附於本協議之內,所有附件在法律上均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協議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4、本協議共一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日期: 日期:

標籤:鋼材 協議 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