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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擔保函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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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出具擔保函協議書

甲方(申請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繫電話: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電話:

鑑於:

甲方與 糾紛一案[案號為: ,下稱該案件],甲方已向 (下稱 )申請財產保全,擬申請乙方向 出具擔保金額為人民幣 (小寫: 元)的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擔保函(下稱“保函”);為此, 甲、乙雙方於2017年 月 日在深圳市寶安區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一、定義

在本協議中,除非根據上下文另作解釋,下列術語應具有如下含義:

1.1“法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包括有權解釋機關對上述各項所作的解釋和説明)、條約義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司法解釋和判例》。

1.2“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前或者訴訟過程中,根據利害關係人、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裁定,限制對有關財產進行處分、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包括訴訟保全和訴前保全二種。

1.3“先予執行”,指當事人在案件受理後終審判決作出前,為解決當事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依法裁定被申請人預先履行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財物等的措施。

1.4 “年”、“季度”、“月”、“日”,均指公曆下的該年、該年度、該季度、該月和該日。

二、在乙方開立保函之前,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經其簽署確認的下列文件複印件(需由乙方核對原件):

2.1甲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公司章程;

2.2甲方(為自然人)的身份證等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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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訴訟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起訴材料(含起訴狀、立案通知書、立案繳費收據、傳票,先予執行除外)、該案的證據材料、法律依據的材料、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標的物的明細清單、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標的物的權屬證明材料;

2.4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擔保費用

3.1甲方應於乙方出具保函前,向乙方共支付擔保費人民幣元整(小寫:元)

3.2甲方應於乙方出具保函前向乙方支付保證金人民幣 元)作為保函項下的專項支付資金,如因保全錯誤導致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以該保證金優先受償。如該案件勝訴,乙方在甲方出具有關該案件生效法律文書後5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保證金,如該案件甲方的'訴訟請求未獲得法院全部支持的,則該保證金於被申請人主張保全錯誤的訴訟時效消滅後5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如被申請人在訴訟時效內就保全錯誤起訴的,則根據案件的處理結果確定,如給乙方造成損失超過保證金的,甲方無權要求退還保證金並應補償乙方剩餘部分的損失。

四、下列條件全部成就後,乙方同意為甲方向法院開具有關該案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的保函。甲方同意保函的全部內容,並確認自乙方出具保函之日起,乙方即已履行完畢本協議項下全部義務,無論甲方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及該案件處理的最終結果(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申請的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未獲法院同意或被駁回、甲方申請保全或先予執行的財產被被申請人轉移等任何原因未能保全或執行到被申請人的財產、該案件中甲方的訴訟或仲裁請求全部或部分未獲支持或判決裁決的結果對甲方不利等),均不影響乙方有權取得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擔保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出具的保函不被法院接受,擔保費全額退還給甲方。

(1)本協議已生效;

(2)甲方已按上述約定提交全部資料並支付擔保費;

(3)甲方已履行乙方要求完成的其他事項。

五、甲方承諾和保證

5.1甲方同意並接受乙方共同向法院開具的保函內容,不持任何異議;

5.2甲方保證提交給乙方的資料均真實、有效、完整,不存在任何隱瞞真-相、虛假等情形;

5.3甲方保證乙方不會因為甲方開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損害和損失,如因任何原因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申請錯誤,乙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有權就全部損失向甲方追償;

5.4甲方應將有關涉及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有關案件的相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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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包括但不限於財產保全情況、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書、調解書、裁決書等裁判文書和相關法律文書、被申請人或對方當事人或案外人的抗辯或異議申請、法院對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及被申請人或案外人異議申請所作的裁定等情況、甲方變更訴訟或仲裁請求、當事人的上訴狀等有關該案件的其他程序或實體的事項等),並及時(即相關事由發生後2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乙方並提供相關資料(乙方留存複印件、核對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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