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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擔保起訴書範文

書信函3.25W

原告:,男,漢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身份證號:410526196 被告:,男,漢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住新鄉市,身份證號:4107 被告:,男,漢族,成年,住新鄉市

借款擔保起訴書範文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220000元、及違約金184800元。(違約金為每天4%本金計算,從2012年6月25日起計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現暫計至2012年7月16日)。

2、判令被告對上述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

3、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12年5月22日,第一被告因經營用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2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012年5月12日至2012年6月25日,若逾期還款則應每天支付本金4%的違約金。為保證還款,第二被告同意對以上借款及違約金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是,在借款期限屆滿後,經原告多次催討,兩被告都拒絕償還借款。

因此,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12年7月16日

借款擔保起訴書範文 [篇2]

原告: ,女,49歲,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 房

聯繫電話:

被告一: ,男,漢族,36歲,身份證號碼:

現住所地: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錦繡香江花園 棟 房 電話: 被告二: ,女,29歲,身份證號碼:

現住所地: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錦繡香江花園 棟 房;電話: 被告三: ,女,43歲,身份證號碼:

户籍所在地:江蘇省靖江市

電話:

被告四: ,男,38歲,身份證號碼: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廣州市花都區

電話:

被告五:廣州 電器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花都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00萬元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利息按 年利率 計,計至還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暫計至2012年 月 日為 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對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請求法院確認原告對被告五擁有的'位於廣州市花都區 的抵押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享有優先受償權;

4、判令上述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含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費用)。

事實和理由:

被告一因資金週轉需要,於2011年9月8日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8日至

2011年9月22日。為擔保被告一按時歸還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還與原告簽訂了《個人連帶保證擔保合同》及《企業連帶保證擔保合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四被告為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另外,被告五還與原告簽訂了《抵押合同》, 被告五以其擁有的位於廣州市花都區 的抵押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抵押,向原告提供了抵押擔保。

原告已將借款支付給被告一,借款臨近到期時,由於被告一未能還款,被告一與原告遂同意將借款還款期延長至2011年10月22日,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也同意繼續為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承擔保證擔保及抵押擔保。2011年10月22日借款到期後,被告一併未向原告歸還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保證人也未履行保證責任,未代被告一向原告歸還前述借款。經原告多次催收,各被告一直未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向原告還清借款。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唯有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查清事實,依據法律判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借款擔保起訴書範文 [篇3]

原告:廣東洋藝建設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鹽步平地鄉泗瀝經濟社“大尖幫”(廣佛路南側)綜合樓一樓37號鋪,註冊號:440682000039394。法定代表人:劉洪春。

被告一:金啟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470號402C,註冊號:440101000034017。法定代表人:謝娟。

被告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佛山市禪城區佛山大道中35號,註冊號:440600000015867。法定代表人:鍾曉華。

訴訟請求:

一、判令兩被告立即向原告返還貸款保證金人民幣600000元及利息12833.33(按年利率10%自2017年2月28日起暫計至2017年5月15日,2017年5月16日至實際還款日的利息另計);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兩被告存在借貸及從屬擔保關係,2012年2月,原告擬向被告二貸款人民幣4000000元,應被告二要求,原告與被告一佛山分公司接洽,委託被告一對原告向被告二借貸人民幣4000000元提供擔保,雙方於2012年2月15日簽訂[2012]金啟委擔字第[003]號《委託擔保合同》,並同時簽訂《履約金保證協議》,約定由被告一向原告與被告二的借貸債務提供擔保,由原告向被告一支付擔保費人民幣240000元,並約定了每日0.5%遲延履行違約金。原告同時向被告一交付保證金人民幣600000元,該保證金用於被告一提供擔保時向被告二提交,不得挪為他用,原告履行完畢貸款償還及其他義務後,上述保證金應予返還。2012年2月23日,原告將上述保證金向被告一交付完畢。

2012年2月23日,原告與被告二簽訂2012年成字第19號《人

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同日,被告一與被告二簽訂2012年小企保字第62號《保證合同》,其他擔保人與被告二簽訂2012年小企保字第63號《自然人保證合同》。被告一同時與被告二還簽訂了2012年小企質字第59號《保證金質押合同》,供質押的保證金實際系由原告支付,原告履行完畢還款義務後,該筆保證金應予返還。

2017年2月26日,2012年成字第19號《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到期,原告將約定的義務全部履行完畢,2017年2月27日,被告二向被告一出具《擔保責任解除通知書》,聲明主合同債權債務關係消滅,被告一的擔保責任解除。但截至起訴之日,兩被告仍未依照合同約定將保證金返還原告,據原告瞭解,因被告一經營情況發生改變,被告二擅自將應返還原告的保證金予以扣劃,違反了與原告之間的合同約定,侵犯了原告合法財產權利。

原告廣東洋藝裝飾有限公司於2017年12月4日經工商部門核准變更名稱為廣東洋藝建設有限公司。

原告為維護自身權利,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裁判。 此致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廣東洋藝建設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