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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養協議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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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協議書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協議書能夠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寫協議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收養協議書4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收養協議書4篇

收養協議書 篇1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麼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收養協議書 篇2

收養人:

王明,男,生於1968年1月1日,湖北省黃石市人,住址:新華路23-1號。

鄭豔,女,生於1970 年2月15 日,籍貫、住址同上,系王明之妻。

送養人:

王偉,男,生於1970年10月1日,湖北省黃石市人,住址:新華路25-3號。

張彬,女,生於1972年10月8日,籍貫、住址同上,系王偉之妻。

收養人與送養人雙方就收養王軍一事,經過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供協議當事人遵守: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被收養人王軍,男,生於20xx年1月5日,現系黃石市第一國小3年級學生。

第二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收養人王明,無子女,與送養人系同胞弟兄關係,與被收養人系親伯侄關係,個體經營户 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住房,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人條件。

收養人鄭豔,無子女,與王明系夫妻關係,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人條件。

第三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

送養人王偉、張彬,無業,沒有穩定的經濟收入,符合法律規定的送養的條件。

第四條 收養人的義務

送養人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其他

1、收養人與送養人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 日內,到黃石市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2、本收養協議自收養人與送養人雙方簽字、並經黃石市公證機關公證及經黃石市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即生效。

收養人:(簽字、蓋章) 送養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收養協議書 篇3

1.格式

收養協議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麼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2.説明

收養協議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達成的有關收養被收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收養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是確立擬製血親關係的重要途徑。因此,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以充分維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收養法》第4條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是: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①喪失父母的孤兒;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無子女;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③年滿三十五週歲。

送養人的條件是:①孤兒的監護人;②社會福利機構;③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⑤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收養協議由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簽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見《收養法》第14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但如果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除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2)登記與公證。這不是收養的必須程序。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3)孤兒或者生父母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收養協議書 篇4

甲方(收養人):江義,男,身份證號:342421197102226795

姜玲,女,身份證號:342421197305066787

江義之妻。

乙方(送養人):劉亞軍,男,身份證號:

系劉江生父;

江芳,女,身份證號:342421197310226722系劉江生母。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劉江一事,本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撫養、成長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前提下,經過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劉江,男, 年出生,現年 歲,就讀於匯文中學;收養一事已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二條 收養人江義與送養人江芳是同胞兄妹關係,家信在六安市金安區雙河鎮西街,夫婦均身體健康,有固定收入,生活穩定,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三條 送養人劉亞軍、江芳於20xx年離婚,被收養人劉江歸女方江芳撫養,收養事宜已徵得男方劉亞軍同意。

第四條 甲方保證在收養關係確定以後,對被收養人視同己出,儘自己全力撫養被收養人。

甲方獨立自主撫養被收養人,任何人(包括乙方)均不得出面橫加干涉,

第五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甲方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被收養人與乙方斷絕父母與子女關係,被收養人改隨收養人的姓氏,乙方不得干涉。被收養人與甲方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第六條 被收養人與乙方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乙方不得隨意干涉被收養人的生活、學習等事項。

第七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後立即生效,被收養人跟隨甲方生活。

第八條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沒有其他任何紛爭。

甲方: 乙方:

年5月10日

標籤:協議書 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