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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保證書

書信函3.2W

為了加強城鎮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案件及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保障租賃房屋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24號令發佈實施的《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房屋出租人必須履行以下治安責任:

出租屋管理保證書

一、 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 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鎮暫住人口管理辦公室或村居、企業單位申報暫住户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三、 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户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鎮暫住人口管理辦公室備案;

四、 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及時報告派出所;

五、 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 房屋停止租賃的,應到鎮暫住人口管理辦公室辦註銷手續; 七、 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在管理過程中發現房屋出租人不履行以上七條治安責任,則按公安部《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屋出租人:

年 月 日

出租屋管理治安責任書

出租人、承租人均為治安責任人。

出租人的治安責任:按照《安徽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房屋租賃手續;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流動人員;在承租人入住二十四小時內,對其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在三日內,帶領或者督促承租人按《安徽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申報暫住户口登記或者辦理暫住證;出租的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數達到三十人以上的,應當配備人員做好治安保衞工作;定期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落實防火、防盜措施;及時排除治安隱患;發現出租的'房屋內有違法活動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查處,承租人退租後,應當在三日內報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應當報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代理人不得再行委託。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承租人的治安責任:按規定申報暫住户口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暫住期滿或者移居時,要申請延期或者申報註銷;不準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留宿他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留宿人的基本情況告知出租人,在轉租後三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報告;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同意,並在轉租後三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備案;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發現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發現同屋居住人員有違法活動或者犯罪嫌疑,應當檢舉、勸止。

出租人、承租人自願承擔以上治安責任。若有違反,接受處罰。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屋地址: 服務處所:

出租屋所在地村委會(蓋章): 經辦人員: 年 月 日

出租房屋綜合管理責任書

為加強房屋租賃和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明確房屋出租人在社會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維護正常的房屋租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房屋出租人、受委託人均為治安責任人,必須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履行房屋租賃及出租房屋管理的責任和義務。

二、積極配合社區、隊(站)和公安機關對出租房屋實施的治安管理和綜合管理,主動向承租人宣傳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綜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督促其自覺遵守。

三、房屋出租人應當向社區、隊(站)申報房屋出租書面申請,領取填寫出租房屋登記表,經社區、隊(站)審核驗證蓋章後備案,向其發放房屋租賃許可證。

四、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五、出租人或受委託人應在租賃關係設立起24小時內,同承租人攜帶身份證複印件、一寸照片到社區或隊(站)辦理登記備案等相關手續。

六、發現承租人及同住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要及時向社區、公安機關和隊(站)報告,並協助做好查處工作,不得包庇、縱容承租人及同住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七、承租人有義務協助社區、隊(站)開展以下工作:

(一)收取衞生費、水費、電費;

(二)辦理國家免疫項目的預防接種、計劃生育服務,對違反第三、四、五、六條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八、出租房屋居住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應配備管理人員,做好治安保衞工作。

九、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出租人應當要求其在開業前出示已辦理消防手續的相關證明及工商營業執照或開業許可證書。

十、出租人應當每季度不少於一次對出租房屋的安全進行檢查,落實防火、防電、防盜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並對使用性質進行查看,發現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問題,應當向社區、隊(站)報告,並做好書面記錄,承租人予以配合並簽字。

十一、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解除後,應於變更或解除之日起24小時內向社區、隊(站)提交有關材料,辦理登記備案或合同終止、租住人員註銷等手續,違者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二、自覺結婚搜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和詢問,協助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對出租房屋實施的管理。

十三、出租房屋業主因故不能實施日常管理時,應當委託代理人履行出租人的職責,並向社區、隊(站)備案。代理人不得將代理權限再行委託。代理人必須遵守所委託事宜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十四、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出租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房屋從事旅館業、餐飲、娛樂、網吧、作坊的等經營性活動,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十五、出租房屋禁止發生下列情況,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禁止利用出租房屋從事賭博、吸毒販毒、賣淫嫖娼、制黃販黃、偽造證件、承印非法出版物、製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窩藏犯罪人員、窩藏和銷售贓物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禁止利用出租房屋從事傳銷、無照經營、無證開辦診所、非法行醫和非法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等違法活動;

(三)禁止利用出租房屋從事無證職介、婚介、培訓、房地產中介等詐騙活動;

(四)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五)禁止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非法宗教、非法習武、涉恐涉暴等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派出所:(簽章) 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構

出 租 人:(簽章) (蓋章)

受委託人:(簽章)

身份證號碼:

經辦人: 經辦人:

出租屋地址: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説明:本責任書一式三份,派出所、出租房屋綜管部門、出租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