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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協議書三篇

書信函1.83W
和解協議書 篇1

甲方: 公民身份號碼:

和解協議書三篇

乙方: 公民身份號碼:

鑑於:

1、 年月 日時許,甲方於 附近用餐,因 ,因言語不和,甲方與乙方發生爭吵並於爭執過程中造成乙方受傷;

2、甲方的過錯行為,已經給乙方造成了身體上的創傷及財產損失,對此,甲方深表歉意並決心悔改。

有鑑於此,現甲方與乙方就本案的賠償等相關事宜,經過誠懇、友好的協商,訂立如下協議,以茲雙方共同信守履行:

1、甲方對自己的違法行為給乙方造成的損害,深感歉意,並致以誠懇的道歉,請求乙方予以寬恕。

2、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財產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合計人民幣萬元(大寫: 整)。

3、甲方應在本協議經公證處公證並取得公證書之日付清上述賠償款項。甲方付清上述賠償款項後,甲方與乙方因本案糾紛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全部終止。乙方也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民事責任。乙方在此之後發生的任何後果(包括但不限於日後因此出現的後遺症、複查等)均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負責。

4、上述款項支付後,乙方不再要求 。

5、乙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態度,對甲方的行為給予諒解,並同意請求公安機關對本案作調解處理,不再請求公安機關追究甲方的刑事責任。

6、若甲方支付上述款項後,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相關之規定(包括繼續要求對傷情進行鑑定、以任何方式主動要求公安機關追究甲方的刑事責任等情況),乙方應將上述款項退還甲方。

7、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呈交 區公安局存檔一份。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和解協議書 篇2

立協議人

____________公司(下稱甲方)

____________公司(下稱乙方)

____________公司訴____________公司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在______區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調解結案,調解書已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送達。調解協議規定乙方欠甲方建築工程款________元,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銀行貨款的.有關規定承擔利息;雙方互不追究其他責任。現因乙方目前經濟方面有困難,提出分期付款。經甲、乙方反覆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變更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_法經字第______號民事調解書關於乙方欠甲方建築工程款_____元,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的決定。

(二)乙方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款______元;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款_____元。

(三)甲、乙雙方均應信守協議。乙方如不履行協議,每期拖欠的款額,每拖欠一日按30%計算滯納金。

(四)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執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______建築工程公司(公章)乙方:______百貨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章)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和解協議書 篇3

案情簡介:

申請人李某於20xx年8月到被申請人甲公司處工作,保安崗位。李某在工作期間,因為其崗位特殊性需要,一直執行工作24小時,休息48小時的工時制度。20xx年4月,甲公司欲將後勤服務外包給某物業公司,遂與李某協商解除勞動關係。20xx年4月24日,甲公司與李某達成協議,甲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各種款項共計8000元,同時還約定,李某不得再以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福利待遇等理由向被申請人提出任何理由。20xx年4月27日,李某收到甲公司支付的8000元人民幣。後李某與物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派遣至別處繼續工作。20xx年3月,李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賠償金及加班費。甲公司認為,雙方之間勞動關係的解除是雙方協商的結果,甲公司已向李某支付了全部經濟補償,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勞動糾紛。

申請人請求:

1.被申請人甲公司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2.被申請人甲公司向李某支付工作期間的加班費。

處理結果:

駁回申請人全部仲裁請求。

爭議焦點:

1.甲公司與李某之間就解除勞動關係達成的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能否直接撤銷協議。

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本案中,甲公司與李某就解除勞動關係進行協商調解,系法律賦予雙方之間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已就爭議協商達成協議,並且甲公司已實際履行了協議書中約定的給付義務。

當前,對勞動爭議中雙方自行達成的協議進行規範約束的政策性文件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其中第十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

持。”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兩點:第一,當事人請求撤銷,需有證據證明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請求,以及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形;第二,協議能否撤銷,決定權在人民法院,當前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並未賦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撤銷上述協議的權利。顯然,本案中,李某如認為該協議無效,需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然後再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相關權益。

啟示與思考:

從本案來看,至少有兩個問題值得探討:一是仲裁委員會是否應當受理此案?二是如何引導雙方當事人達成規範性的調解協議?

關於案件受理問題,仲裁委員會顯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予以受理。因該案中,被申請人已經與申請人就解除勞動關係達成了一攬子解決方案,並且被申請人履行了協議中約定的支付。申請人仲裁主張的前提應是調解協議被撤銷,因此應告知申請人在有證據證明該協議存有可以被撤銷的情形時,引導其去人民法院申請仲裁,然後來勞動仲裁立案受理。

如何引導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規範性的調解協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就經濟補償問題簽訂協議,協議中可明確告知國家法律法規對經濟補償的計算

方法和計算標準,勞動者明知協議所約定的補償金額與法定標準有出入仍自願同意簽訂協議的,即使補償的標準及數額低於法律或法規規定,應當視為勞動者對自己權利的自行處分,勞動者按協議領取經濟補償金後反悔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