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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申請書範文

書信函2.55W

篇一:土地確權申請書

土地確權申請書範文

申請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

xxx,xxx,xxx村一組,務農,身份證:

申請人:xxx,女,XXXX年XX月X日生,漢族,住址同

上(系申請人xxx之妻),務農。

被申請人:xxx,男,XX年住XX月X日生,漢族,住xxx,xxx,xxx村一組,務農,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

請求確認位於xxx村一組滑石板地(地名)0.45畝地使

用權為一組村民xxx、xxx所有。

事實與理由:

位於xxx村一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畝地系第一輪

土地承包時由發包方承包給xxx、xxx一家,對該土地的使用權人為:xxx、xxx、李賢飛、李賢羣、李書蘭五人。XXXX年申請人之子xxx與被申請人xxx簽訂了“關於xxx與xxx兩家承包土地協議書合同書”,協議將地名為滑石板的土地進行轉包,xxx收取了xxx給予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協議簽訂後xxx於XXXX年XX月XX日向有管部門申請辦理了(宅基地使用證),證號為:(282019)號,並在轉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棟。申請人xxx、xxx得知此事後,於XXXX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黔水民初字第614號

民事判決。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權人,擅自與xxx簽訂的土地轉包協議合事後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權人的追認,屬於無效合同。

xxx因對法律法規的無知,擅自處分了別人的財產,事後把收到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返還給xxx,情有可原。可是xxx不顧法院的判決,依然一錯再錯地侵佔着別人的土地,並在地上修樓房,私自改變土地用途,既傷害了同村同組人的感情,也踐踏我國法律的尊嚴。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請人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就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並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土地明細登記的該宗土地,筆跡清晰,四至界限明確,均與xxx家的土地無任何牽連,同時申請人還持有xxx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兩張證明,以上證據充分證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權只屬於申請人。

現如今被申請人依然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建房,申請人依據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xx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懇請將爭議土地的使用權確權為申請人所有,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申請人: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二:土地權屬爭議確權申請書申請人

土地權屬爭議確權申請書

申請人:趙天倫 男 漢族 國中文化 56歲 住界首市王集鎮趙集行政村趙玉莊157號

被申請人:趙天現 男 漢族 國中文化 56歲 住界首市王集鎮趙集行政村趙玉莊

請求事項:請求依法確認,將位於趙玉村東頭橋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權(東鄰趙天現、西鄰溝北鄰路南鄰地)確權給申請人使用。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住趙玉莊,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和被申請人趙天現的父親趙金拔是親兄弟。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在世時,因申請人趙天倫的弟弟李修賢(小時候給姓李的了)XXXX—XXXX年在趙玉村橋西路南燒吊窯,佔用趙集寨瞿金佳組的荒地,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1.7畝,和同村村民趙天山的可耕地(東地大園子)進行調換,趙天山又和同村村民趙錦金的可耕地(在趙集寨後)進行調換,趙錦金又和瞿金佳進行調換。這樣經過四次調整,就把趙集寨瞿金佳組在趙玉村東頭的可耕地調到了趙集寨後。XXXX年申請人趙天倫的弟弟李修賢不燒吊窯時,又把此1.7畝可耕地,退還給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XXXX年因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塊交給被申請人趙天現代耕代種至今。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死後,有申請人趙天倫一人出錢出物辦的喪事,其他人沒有出過一分錢,因為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仍然在世,

申請人趙天倫並沒有主張使用權,因此地塊的收入屬於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受益,現在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已去世,申請人依法要回此地塊的使用權。申請人趙天倫多次找到被申請人趙天現協商解決此事,但被申請人趙天現,以替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看病付過藥費(沒有任何證明只是口説)和此地塊已經曹美榮調到樑莊西頭為由拒不把此地塊的使用權交給申請人趙天倫。經村幹部、鎮司法所多次調解無效。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六條、《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 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申請王集鎮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附:1、身份證複印件一份以證實自己有訴訟的權利。

2、XXXX年地改時趙玉村的地畝冊子以證明所爭議地塊的使用權屬於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

3、XXXX年XX月XX日趙天現與趙華東簽訂的合同及被申請人領取租金的證詞一份以證明被申請人趙天現説XXXX年之前已調整為假話。

此致

王集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

篇三:山林土地權屬爭議確權申請書

山林土地權屬爭議確權申請書

申請人:黃治平,男,身份證號碼:442523194907131134,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水背村委會橫塘村7號。聯繫電話:

申請人:黃克凡,男,身份證號碼:44252319550118111X,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街鎮東一路2號。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黃相志,男,身份證號碼:442523197006101134,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水背村委會橫塘村9號。

被申請人:黃相漢,男,身份證號碼:44162419751129111X,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水背村委會橫塘村9號。

行政處理請求:

將坐落於黃沙鄉跌鬼山東至黃沙鄉 、南至黃鏡犬山、西至山腳、北至葉甫山處山林土地所有權確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共同所有。

事實和理由:

坐落於黃沙鄉跌鬼山東至黃沙鄉 、南至黃鏡犬山、西至山腳、北至葉甫山處山林土地,面積為333.5平方米,該山林地本為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被申請人祖父黃錦標從祖父黃延鑑財產繼承下來,但上述爭議山林地並未具體劃分權屬,實為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被申請人祖父黃錦標共同所有。XXX年和平縣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土地所有權登記時,由於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母親均不在家中,故由申請人叔父黃錦標家人作為代表家族進行登記所有權人,當時由於只向和平縣人民政府申報黃恆星(黃錦標之子,申請人堂兄,被申請人父親)作為權屬登記,導致和平縣人民政府遺漏申請人父親黃志偉所有權人身份,將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錯誤確權為被申請人父親黃恆星一人所有。

多年來,申請人一直不清楚和平縣人民政府已將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證頒發給被申請人父親黃恆星,而認為是兩家共同所有並且在上述爭議山林地進行共同作業。直至近年來,被申請人宣稱,上述爭議山林地為其一家所有,不準申請人進行任何形式勞作經營活動,雙方產生糾紛。

綜上,申請人認為,上述山林地本為父親黃志偉及叔父黃錦標從祖父黃延鑑手中繼承,本應兩家共同所有。由於人民政府在50年代末進行四固定時沒有詳盡調查,遺漏被申請人父親黃志偉作為共同所有權人的'身份,錯誤頒發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證書,導致產現時的糾紛。

因此,為了保障申請人的財產合法權益,儘快解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特申請對上述爭議山林地進行產權確認。

此 致

和平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

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蓋章)

××年××月××日

附件:1.申請書副本 份;

2.證據目錄清單 份及相關證據 份。

篇四:土地確權申請書

土地確權申請書

申請人:×××,×,×××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組。 申請人:×××,×,×××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與×××是××關係。

被申請人:×××,男,×××年生,漢族,×××人,農民,國小文化,住址同上。系村支書×××之子。 申請的目的和要求:

要求×××××街道辦事處對我們與被申請人×××爭議的土地糾紛進行確權,明確村民組於×××年劃分給我們婆婆×××、太婆(婆婆的婆婆)×××兩人合計寬××尺,長××米,面積約××餘平方米的開墾荒山土地的管理使用權歸我們二人享有;責成被申請人將侵佔我們的這塊土地迴歸給我們耕種管理。

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我們的太婆×××居住在×××××××××,生育有我們的公爹××等子女。我們的婆婆××系隨姑媽做媳婦與我們的公爹××結為夫妻,生育有×××、×××高等子女。公爹××在×××××局工作,婆婆×××與太婆×××在×××務農為生。我們二人中,×××與×××、×××與

×××先後分別結婚。(該二人先後於××年××年病亡)。XXXX年農村實行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時,我們的太婆×××和婆婆×××都參加承包得土地。XXXX年村民組劃分集體開荒的耕地,是按XXXX年承包得土地的人口劃分的,×××按原承包人口×××人劃給,由村民組長×××和×××持竹竿丈量,由我們的公爹××和××兩位老人用油漆做標記,按每個人口兩尺寬從我們家開始,除出公路邊沿三公尺後,劃給我們婆婆、太婆婆×尺寬(實為××尺),長××米,面積約××餘平方米的土地。接下去是劃給××家二尺、×××家八尺??。被申請人××家根本沒有在此處劃分有土地,但卻利用其父××擔任村支書職務無人敢惹的權勢,強行侵佔劃給我們婆婆、太婆的應由我們二人耕管的這塊土地。我們數次去耕種均被×××操罵和以暴力相威脅而離開。

×××霸佔我們的這塊土地後,曾將該地作價××××××元(×××元)準備出賣給×××之子×××,因我們阻止寫字未成,出賣土地未成交。×××又將該塊土出租給×姓搭棚打鐵的住户種菜,租期已達×年。

為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多次口頭及一次書面申請×××街道辦事處司法所、綜治辦解決,均因被申請人×××之父×××是村黨支部書記的因素,顧及上下級關係的面子不好着手,以我們沒有證據為藉口,推給法院和縣政府。

根本不注重XXXX年劃分荒地,沒有填入承包責任地的承包冊內之事實。並強調按“誰連續管理使用20年,土地歸誰所有,”之規定處理。我們已提供很多證人,只要司法所、綜治辦的人員調查、核實就可以作出處理結論。但該所辦就是不予採信。

對於×××辦事處司法所、綜治辦的上述態度,我們曾向縣政府法治辦彙報請示,答覆:“書面申請××辦事處確權,作出處理決定,若不服再申請××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據此,再次書面申請××辦事處對爭議土地進行確權。

此致

×××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

二O××年××月十四日

附:證人名單:

篇五:土地確權申請書

土地確權申請書

申請人:鄭繼勇,男,漢族,國中文化,務農職業,生於XXXX年XX月XX日,貴州省正安縣人,住正安縣土坪鎮林溪村上坪組,電話:15329428838。

被申請人:胡永維,女,漢族,不識字,64歲,住址同上,系申請人母親。

鄭繼華,42歲,國中文化,系鄭繼勇之二哥。

申請事項:請求鎮人民政府依法確認申請人原豬圈所屬地基(地名:新房子)的使用權屬申請人。

事實及理由:申請人共四兄弟,截止XXXX年祖父母,父母共有老房子一間半,新房子四列三間,豬圈三列兩間,XXXX年申請人的二哥鄭繼華結婚後不久,父母便請竇永良、韓世倫、鄭德友等人在場就把家分了。由於是四兄弟,老房子的一間半就分給幺弟鄭凱,所房子的四列三間分給大哥鄭繼平各一間半,申請人就沒房子。只分得豬圈三列兩間,為了在價值上予以充平,便把當時的72塊大小不等的木板分給申請人,但當時我去拿的時候只有40塊,還差32塊不知去哪兒了,並由分是房子的三弟兄共同補800元錢和300斤糧食給申請人,錢是兑現了的,糧食沒有兑現我都沒有追他們要。

XXXX年,幺兄弟鄭凱結婚才三天就與發生家庭糾紛,申請人就必須另想辦法修房子搬出去他們的房子,按分家時的

明確是“今後申請人辦房子就由父母給的土地做屋基”。但沒有去向父母要屋基,便把房子修到了離原住處約1公里的地方(幸福學校旁),房圈都建好後,申請人就拆掉了分家所得的豬圈,現被申請人説那塊圈屋基是他們的,不是申請人的,甚至橫不講理,阻礙申請人對該地行使使用權。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都屬於申請人擁有使用權。特申請鎮人民政府依法確權。

此致

土坪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鄭繼勇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