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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業務協議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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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社會,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不被侵害。那麼相關的協議書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業務協議書4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業務協議書4篇

業務協議書 篇1

甲方:[天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乙方(特約商户):[ ]

鑑於:

(1)乙方希望受理顧客的翼支付業務;

(2)甲方同意作為收單機構,將乙方作為其特約商户,為乙方受理翼支付業務提供配套支持服務;

(3)甲方作為翼支付業務運營機構,同意直接接入第三方專業化服務公司安置在乙方的POS終端。

為了促進翼支付業務的發展,為廣大翼支付用户提供高效、快捷方便的優質服務,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管理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乙方自願成為甲方特約商户,通過與甲方系統連接的POS終端實現受理翼支付業務達成協議如下:

一、定義

(一)POS機具:特指非接觸式POS終端,可受理以非接觸方式進行數據交互的含有翼支付賬户信息的介質,協議中此類介質特指中國電信RFID UIM卡。

(二)翼支付特約受理商户:是指已與甲方簽訂合作協議同意受理翼支付業務的合法經營的個體户和企事業單位。

二、業務受理條款

1、受理翼支付業務

1.1 本協議適用於乙方的顧客以POS方式支付產品或服務費用的交易。

1.2 乙方在接受翼支付用户消費時,應提供折扣優惠。

1.3 乙方必須開設資金結算賬户。

2、權利及義務

2.1甲方作為提供翼支付業務的運營機構,其在本協議中的權利及義務:

(1)遵守國家機關制定的第三方支付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2)向乙方做好投訴、差錯及爭議處理服務;

(3)向乙方提供賬款、手續費及商户交易手續費清算數據及報表;

(4)向乙方提供甲方自有的POS機及其配件,應收取押金,押金於合同結束後無息退還乙方;

(5)委託專業化服務公司對乙方進行定期回訪,對乙方收銀員進行業務培訓,對安放的POS機具進行維護、保養;

(6) 對發生的交易差錯或需調整的賬務,自乙方向甲方提出並經查實後,及時為乙方做相關處理;

(7)有權對收單業務的全過程進行風險監控和管理;

(8)有權對乙方進行業務監督和檢查指導。

2.2、乙方權利及義務:

(1) 遵守國家機關制定的第三方支付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接受甲方的業務監督和檢查指導;

(2)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擺放或張貼翼支付受理標識, 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乙方日常管理及巡檢等工作;

(3)組織收銀員及財務人員參加甲方或甲方委託的專業化服務公司舉辦的翼

支付受理操作培訓;

(4)提供必要的營業設施和安全防範設施,確保POS機的正常使用;

(5)按甲方業務受理要求受理翼支付業務,且不得無故拒絕用户的翼支付消費,保證翼支付用户享受不低於現金支付消費者的服務及優惠;

(6)不得將POS機具、籤購單、籤購結算單、翼支付標識牌等物品用於受理本協議許可範圍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給本協議許可範圍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7)未經甲方書面允許,不得將受理的翼支付業務委託或轉讓給第三方;

(8)不得將其他商户或個人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與甲方清算, 保證交易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9) 必須在T+3個工作日內響應甲方的調單要求,協助甲方做好對異常交易和交易糾紛的調查取證及投訴處理的有關工作,並必須執行甲方對此提出的處理意見;

(10)受理翼支付時只能將翼支付卡在POS機具上使用,不得在其他未經認證許可的設備上讀取翼支付卡信息;

(11)不得以任何方式保存翼支付賬户信息及個人密碼;

(12)必須確保業務處理程序的安全,應將籤購單等存有賬號信息的介質保存在安全領域,只允許經授權人員接觸,嚴禁泄漏給第三方;包含賬户及交易數據信息的所有載體在失效後應立即銷燬,不得留存;

(13)保證所有入網申請資料真實有效,入網登記的任何資料如商户名稱、清算賬户、營業地址、經營範圍、法人代表等發生變更,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辦理相應變更手續,否則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及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14)為翼支付線下消費用户提供翼支付消費服務環境、正確指引用户進行

翼支付消費操作,為用户做好解釋等基礎服務工作,協助甲方對有爭議交易的投訴、差錯、爭議進行處理,承擔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交易資金損失;

(15)對甲方提供的POS終端機具應盡妥善保管之義務,如有人為損壞或遺失,應對由此產生的相關風險損失向POS終端機具提供方承擔賠償責任,機具賠償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機具賠償金額=機價*(1-已使用月數/60)元(注:賠償金額最多不高於機價,最少不低於RMB600元)

(16)乙方因電話故障或經營場所變更等原因須變更POS接入電話的或改變裝機地點的,應提前向甲方主動報告,由甲方協助乙方變更裝機地址;在未經甲方書面許可的情況下,乙方不得以不同門店受理翼支付業務需要、用翼支付POS上門收款等為理由擅自移機,確有正常經營需要的應向甲方提出申請,由甲方書面審批同意;

(17)不得擅自改造POS機具,不得非法截留和保存用户信息,否則造成的一切責任及損失皆由乙方自行承擔;

(18)嚴格依照本協議約定條件受理翼支付業務,承擔因自身過錯造成的用户和甲方損失。

3、賬務處理和清結算

3.1每日交易完成後(以甲方的結賬日為準),由甲方根據當天交易的記錄內容,在下一個結算日將乙方應得款項劃給乙方賬户;甲乙雙方約定的結算週期為第[]種方式 :(1)每日結; (2)每週結;(3)每月結。乙方指定結算賬户:

賬户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行聯行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摘要(最多為8個漢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若要變更上述結算賬户信息,需提前3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提供相關證明

3.2協議指定的結算日為每個結算週期後的第1個工作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結算上一週期的成功交易資金,交易的具體結算日期以甲方系統的規定為準;遇國家規定節假日結算日期順延,結算金額合併結算。

3.3乙方如對甲方的POS業務賬務處理有疑問,可向甲方提出詢問,或填寫申述單送報甲方。

3.4乙方的應得款項,係指每個結算週期內,翼支付用户通過安置在乙方的POS機進行消費支付的總交易金額減去乙方應支付的總手續費金額;

手續費係指對於每筆翼支付消費,乙方根據下述翼支付線下特約商户手續費標準而向甲方支付的服務費用。總手續費金額是指每個結算週期內,甲方應收取手續費的總和。

業務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

第一章服務範圍

第一條甲方營業種類系提供訊框傳送業務。

第二條乙方申請訊框傳送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依本協議條款辦理。

第三條本規章所稱之(訊框傳送業務),係指甲方所提供高速數據交換網絡,供乙方以快速分封方式做數據通信、視訊會議及多媒體等信息應用之業務。

第四條本業務系利用數據電路連接網絡,提供訊框傳送方式之固定通信(pvc)服務。

第五條每一固定通信可依乙方兩端之實際需求設定發信及收信之約定信息速率(cir)。

第六條每一固定通信之約定信息速率(cir)最小為每秒16k,最大不得超過通信端口之速率,以每秒16k為增加之累計單位。每一通信埠之發信或收信約定信息速率總和不得大於通信端口速率之二倍。

第七條每一路固定通信每秒傳送信息量不超過約定信息速率且收信端同一時間每秒送收信息量總和不大於其通信端口速率時,信息均可傳送至收信端,如每秒傳送信息量超過約定信息速率或收信端同一時間每秒收信信息量總和大於通信端口速率時,則部分信息將因溢流而無法傳送至收信端,乙方須重送該無法傳送完成之信息。

第八條本業務通信端口之速率分為每秒64k、128k、192k、256k、384k、512k、768k、t1及e1。

  第二章申請程序

第九條乙方租用本業務時,應依本規章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條乙方租用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至少為二個月,未滿二個月者,以二個月計。

第十一條申請填表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載之相關數據及所檢附或出示之文件、數據或證明等之真實性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裝設於乙方端之數據通信設備,其裝設位置得由乙方指定,但甲方認為指定之位置或環境易致設備障礙或未具備接地電阻一百奧姆以下接地線者,得請乙方另行指定適宜位置或改善指定處所之環境條件後方予接裝使用。

第十三條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應檢具下列數據向甲方申請:

一、訊框傳送業務申請書。

二、訊框傳送業務固定通信需求表。

三、乙方端設備(cpe)接口性能調查表。

四、自然人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複印件;法人、非法人團體及商號應檢附其營業證照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等之複印件。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第三章異動程序

第十四條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應依本規章之各項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乙方申請辦理移機、更名、變更通信端口速率、變更通信對象、變更約定信息速率、變更設備、無線暫拆及終止租用等異動事項時,應填具(訊框傳送業務異動申請書),加蓋印章,並依下列約定向甲方申請:

一、移機

(一)移設之新址以在同一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內為限。

(二)經甲方確認可以移機者,應將預定施工日期告知乙方。乙方得要求於預定日期起二個月內配合施工。

(三)乙方於預定施工日期前遷離原址者,應於遷移日十日前通知甲方將數據通信設備拆回。

(四)乙方申請遷移之新址缺乏機線設備時,致無法移設者,得申請暫拆。

二、更名:乙方更改其名稱或其代表人,或使用單位異動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變更通信對象或變更約定信息速率每一固定通信兩端之乙方可分別向甲方申請,並檢附(訊框傳送業務固定通信需求表)。

四、變更設備:乙方應檢附(客户端設備(cpe)接口性能調查表)。

五、終止租用: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時,應於預定拆機日十日前申請,以便按時拆除機線設備。

  第四章服務費用

第十六條乙方租用本業務應收之費用如下:

一、接線費及移設費:租用本業務,應繳付接線費;申請移設者,應繳付移設費。裝設或移設地點在甲方於當地之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以外者,其區外部分應比照市內電話之規定另加收工料費。

二、客户端設備保證金:租用本客户端設備者,應預繳保證金。

三、更名費:乙方申請更名應繳納更名費,按甲方所分配之每一個fr訊框傳送號碼每次計數。

四、系統設定費:固定通信及約定信息速率之建文件及變更均應繳付系統設定費,按每一通信埠每次設定計收。

五、月租費:乙方租用本業務,每月應繳費用如下:

(一)乙方終端設備(訊框傳送接取設備或路由器)月租費_________;

(二)通信埠月租費_________;

(三)約定信息速率月租費_________。

第十七條甲方各營業

項目之資費由甲方擬定,並呈請電信總局備查。前項詳細收費標準,應依電信相關法規規定,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以書面通知乙方,並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八條甲方之收費標準,得因經營成本及其它相關因素之變動調整之。調整後之詳細收費資料,應於調整生效十四日前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以書面通知乙方,並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九條如因甲方訊框傳送網絡系統各項設備發生障礙、阻斷致不能通信時,自甲方發現或接獲乙方通知並經甲方查證屬實之時起算滿一日以上者,每日扣除障礙部分全月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不滿一日者,不予扣除。但最多以該障礙部分當月份應繳租費為限。但不能通信之原因系可歸責於乙方者,不予扣除。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甲方查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以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由於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生阻斷不能通信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

第二十條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者,自設備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如僅裝妥部分固定通信,旦乙方同意先行使用者,則通信埠月租費應予計收,固定通信之約定信息速率月租費則按實際竣工者計收。乙方申請停止租用時,以申請書指定之預定終止租用日期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

第二十一條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或因欠費、違反法令而終止租用,致租用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應一次補足未滿期間之各項月租費。

第二十二條乙方因欠費、違反法令致停止使用本業務者,暫停使用期間仍應繳納各項費用。乙方申請移設者,於待移期間各項費用仍應照繳,但因甲方缺乏機線設備辦理暫拆者,免收暫拆施工費及待移期間月租費。

第二十三條乙方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當月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其每日租費以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第二十四條若乙方採按年繳費之方式,於租期屆滿時欲終止使用者,應填寫申請表,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否則視為乙方承諾續用。

第二十五條乙方若享有簽約年限折扣,在合約期間內欲提前解約者,除依本協議約定方式辦理終止租用手續外,需賠償甲方損失,賠償金額如下: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或移設時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應自甲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繳納,如逾期不繳納,甲方有權終止本業務之服務。

第二十七條甲方若已備妥機線設備並通知乙方預定裝設或移設日期時,乙方因故申請註銷,其已繳之接線費、移設費或工料費概不退還。乙方如説明原因要求延後辦理者,可自通知之日起保留二個月,逾期即予註銷,所繳建設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八條乙方每月應繳之各項費用,應於甲方通知之繳費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納者,甲方得定期停止其使用,並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視為終止租用,甲方得徑行拆除其機線設備,其月租費結算至拆機日止。乙方同意各項通聯記錄及帳務紀錄均以甲方計算機記錄數據為準。

第二十九條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制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是否繳費均以甲方帳務系統內之紀錄為準。

第三十條乙方所繳納各項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無息退還之:

一、溢收之月租費。

二、已繳納之接線費、移設費、工料費、預繳保證金,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未依各該申請事項辦理者。

三、預繳之保證金於租滿最短期間者。

  第五章維護與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業務所需乙方端設備及數據終端設備可由甲方供租或由乙方自備與維護。

第三十二條甲方應維持乙方租用之訊框傳送網絡系統設備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在限期內儘速修復。甲方若預先計劃更動其設備或停機,須於一周前公告於網頁上,並寄發電子郵件通知乙方。乙方使用時遇有障礙,應即通知甲方查修處理。但乙方自備設備部分應由乙方先自行檢驗,確認無障礙後,儘速通知甲方查修處理其它部分。

第三十三條乙方對租用甲方之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乙方申請拆除、移設所租設備者,在甲方未拆除、移設前亦同。

第三十四條甲方機線設備發生障礙、阻斷或錯誤而不能通信時,甲方除按本協議之約定扣減租費外,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甲方基於維持訊框傳送網絡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必要時得派員查驗乙方使用之情形,乙方不得拒絕。

  第六章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三十六條乙方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視其情節輕重於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之期間內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乙方通信內容有泄漏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妨害社會治安、違背公眾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經有關機關通知者。

二、乙方使用本業務,有竊取、破壞他人信息或危害通信者。

三、乙方未經審查認可,利用其數據通信設備傳遞他人之數據或供他人作數據交換者。

四、乙方將租用之設備,私自轉讓或供他人使用者。

五、乙方擅自變更租用之設備或改變其性能、業務用途或裝設地點者。

第三十七條甲方對因提供本業務所知悉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閲其本身數據,或有下列符合計算機處理個人數據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它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前開數據: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它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第三款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三十八條甲方為緊急應變之需要,得徑行縮短本業務之使用時間或暫停其租用,並將其原因通知乙方,但甲方應按縮短或暫停之時間而減少或停收其租費。

第三十九條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

第四十條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損毀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甲方訂定賠償價格時,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七章協議之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一條甲方如經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時,應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報紙公告,並請乙方於二個月內至甲方處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

第四十二條甲方如因情事變更或其它因素,必要時得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業務之經營,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交通部核准,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公告或通知乙方,請乙方至甲方處辦理終止租用手續,甲方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惟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外,甲方不負其它賠償責任,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第八章廣告之效力

第四十三條本協議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協議之一部份。

  第九章申訴服務

第四十四條乙方如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客服中心請求處理,甲方將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甲方服務專線:_________。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因本協議條款涉訟時,係爭金額如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四十六條本協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乙方同意遵守電信相關法令及甲方各項服務營業規章有關規定辦理。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業務協議書 篇3

為維護公司與業務代表相互之間的權益,特此立下協議書。

以下協議內容中“公司”指_______公司

“業務代表”指____________________。

業務代表需要同意以下事項:

1.在_____________地區代表公司去銷售_____________產品。

2.對所有現有客户與潛在客户都能代表公司去銷售產品並且秉持公司的政策原則。

3.隨時與公司保持密切聯繫並告知最新進展,並迅速將訂單透過電子郵件或任何方式通知公司。

4.在業務所及的區域範圍之內,若碰到任何有關公司顧客的問題則需要通知公司。

5.無論是否在業務所及的區域範圍之內,如果尚有擔任其它廠商之業務代表,則需要通知公司的業務經理,以避免業務代表同時代理公司與其它競爭廠商的產品

6.業務代表若想終止此協議,則需要在終止協議的30天前告知公司。

7.一旦終止此協議,則必須迅速歸還所有公司所提供之產品相關數據。

公司需要同意下列事項:

1.支付業務代表以下之業務佣金:

(a)除了第5項所列之項目之外,百分之__________的已付款業務金額。

(b)除了第5項所列之項目之外,百分之__________的未付款業務金額。

2.若業務代表與顧客在產品價格與數量上協議特別的折扣時,則未來此份交易的業務佣金百分比例需要重新與公司協議。

3.當公司已與客户完成交易,且公司亦完成付款給業務代表之後,若其客户進行退貨或索償成立,則此部份佣金應在下一次的佣金額度中予已扣除。

4.當公司已收到客户全額的帳款,則公司應將所應付之業務佣金存入業務代表之銀行賬户。

5.除非雙方另有協議, 否則在以下狀況成立的時候,公司不需支付任何佣金給業務代表:

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公司需要提供適當數量的銷售文件給業務代表,包括有關公司與產品的相關信息以利業務代表進行產品銷售。

7.公司若想終止此協議,則需要在終止協議的30天前告知業務代表。

8.______________有更動產品訂價、規格、促銷方式與產品政策的權利。

9.經雙方正式同意與簽名之後,此協議書的有效期間為____年___個月。

公司:______________

業務代表:__________

簽訂於______________

業務協議書 篇4

二О一四年xx月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滿足甲方對電信綜合業務服務的需求,共同促進信息服務業的不斷髮展,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平等協商,就電信綜合業務合作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如下協議。

第一條 第二條 合作項目

一、 項目名稱:中國電信綜合業務

二、 項目地點:

第三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 甲方有權利要求乙方在協商的時間內,按照甲方認可的技術方案的要求開通

業務,所有業務必須符合中國電信綜合業務辦理要求。

(2) 甲方有權通過客户服務熱線(10000)諮詢乙方所辦理業務、服務、資費方

面的信息,對乙方進行監督考核。

(3) 甲方有權利要求乙方每天按時正常營業。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應按時完成甲方所要求的業務任務,並保證業務質量符合中國電信行業

標準的要求。

(2) 乙方按照信息產業部統一規定的資費標準向用户收取相關通信費用。

(3) 乙方提供的電信服務業務質量標準需符合國家信息產業部頒佈的相關業務標準。

(4) 乙方應保證每天按時正常營業,每項業務信息保證真實有效。

第四條 所有權或管理權變更

服務原則 用户至上,用心服務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若發生所有權或管理權的變更,從而影響到本協議的合作和經營,變更方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及時向所有權或管理權的受讓方移交本協議,以便繼續履行本協議相應條款。任何一方變更,都不影響本協議履行;如果任何一方變更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的,變更無效。

第五條 協議有效期限

無異議,本協議自動順延,順延的期限為 年。若任一方希望在期限屆滿時終止協議的,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協議期內,如遇國家政策、法規調整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該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雙方將根據有關政策、法規,修改、調整本協議之內容或終止本協議。

第六條 變更 協議變更、延續和終止

一、變更: 知另一方,若另一方對變更的協議內容有異議,應在收到書面通知後一週內與變更方協商,另一方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變更方將視為雙方同意新的協議條款。

二、 延續:期限屆滿後,若雙方無異議,本協議自動順延,順延的期限為 年。

若任一方希望在期限屆滿時終止協議的,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三、 終止: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遇有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本協議自行終止:

1、 2、 3、 4、

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協議無法履行的; 因一方嚴重違反協議,損害雙方利益的;因一方嚴重違反協議,致使本協議的目的不能實現的。

四、 本協議有效期 年,協議有效期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算。期限屆滿後,若雙方在本協議終止前,甲乙雙方應向對方付清所有應付的款項,在款項結清前任何一方均無權要求終止本協議,並有權向對方追回所欠的費用,以及由此引起的所有損失。

第七條 保密條款

一、議有效期內和協議終止後,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協議的內容。

二、 除本協議規定之工作需要外,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刪改、複製對方的商業信息、技術及其他資料。

第八條

一、 甲、乙雙方對本協議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在本協不可抗力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二、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協議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無意義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協議。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解除或遲延履行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但在該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的,不免除責任。

三、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的,應在合理期限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向另一方提交相應的證明。

四、 本協議履行期間,由於政府行為(禁止性)或國家政策變化致使本協議不能履行的,本協議自一方收到另一方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但仍可部分履行協議的,繼續履行。

五、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發生後,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雙方通報情況,以最大程度地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對方通報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

第九條 違約責任

若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中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協議要求的,非違約方有權同時採取以下任何救濟措施:

一、 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義務;

二、 要求違約方採取及時、合理的補救措施;

三、 要求違約方對其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爭議解決

雙方同意,因本協議有關事宜引起的任何爭議按如下方式解決:

一、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未能全部履行本協議的義務、或發生因履行本協議而引起的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時,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二、 若協議各方未能就爭議達成一致時,則雙方中任何一方都有權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並適用該會仲裁規則。

第十一條 特別條款

一、 甲乙雙方須真誠合作、互利互惠以為用户提供最佳電信服務,在協議有效期內及屆滿後,考慮到雙方投資合作的基本權益保證的因素,甲方若與其他電信運營商合作的,應事先徵得乙方書面同意。

二、 乙方承諾提供優質的電信服務,若乙方服務標準不能達到國家信息產業部相關規定,由此引起用户投訴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三、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的有關規定,任何一方不得從事非法經營活動,若一方違反該條款,其產生的後果自行承擔。

四、 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後,可書面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五、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

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