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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法律意見書

書信函2.18W

本律師通過對當事人雙方的抵押借款意向做了初步的瞭解,結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商業地產法律實務,對如何進行實際操作作出以下意見:

擔保合同法律意見書

一、 步驟:

1、 簽署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種類、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

2、 簽署房產買賣合同(需到房產中介),並在網上備案鎖定,防止該房產所有人將該房再次交易;

3、 到公證處進行委託公證,借款人委託出借人或其指定人員,全權代理有關該房產過户、登記等手續的辦理,辦理完公證手續後,將以下“二”中所涉及的證件原件部分交由買受人保管;

4、 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持證抵押登記”手續,並辦理“最高額抵押”手續,出借人在登記的七日後到交易所領取《他項權利證明》,並妥善保存。等到債權消滅時,雙方再到交易中心撤銷抵押。

二、 借款方需事前準備的材料:

該抵押房產的產權證、本人户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銀行貸款合同及近期對賬單一份,如該房產證上有孩子的名字,若該孩子未成年,則需提供出生證;若已成年未婚,則需提供其未婚

的單身證明(户口在外地的,到當地居委會開具;户口在本市的,需到民政局或派出所開具),若成年已婚,則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證、結婚證(以上證件均需原件)。

三、 出借方的事前準備:

1、 根據借款方提供的房產地址,到房產交易中心查詢信息,除銀行貸款外有無另行抵押、查封、扣押、凍結或其他預告登記;

2、 根據借款方提供的身份資料,通過有關部門查詢資信及全國範圍內的銀行貸款情況,意在對其自身經濟狀況做一個全面的分析,並對其償還能力做一個評估,儘量的控制出借方的風險。但此項查詢需另行收費;

3、

四、 出借方的風險:

1、 該房如有租約,因租約在前,抵押在後,以及“買賣不破瞭解該房屋的實際居住情況。 租賃”原則,對抵押權的實現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障礙;並且租賃人有優先購買權,如其未放棄優先購買權,其有權提出撤銷房東和我方簽署房屋買賣合同;

2、 如果借款人在外有大量的到期債務,其他債權人可以通過法院來執行其名下的包括該抵押房屋在內的所有財產;

3、 一旦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勢必通過折價、

拍賣、變賣的方式將房屋變現,其所得款項優先償還銀行貸款,但勢必會因一些必要費用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五、 名詞解釋: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在特定後,債權已屆清償期的,最高額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普通抵押權的規定行使其抵押權。

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高於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及時發生的債權餘額低於最高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上海諾維律師事務所

沈琪 2011/10/5

擔保合同法律意見書 [篇2]

致:××××銀行甘肅省分行

應貴行要求,本所組織專業律師對貴行在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建設相關項目貸款過程中的幾種擔保方案及風險進行了認真的分析,現根據相關資料結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出具本法律建議書。

為出具本法律建議書,本所律師查閲瞭如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6、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8、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

本所律師系在中國境內執業的律師,本法律建議書僅就與中國法律有關的問題發表意見。在此,本所律師依據前述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出具如下法律建議:

擔保法所規定的典型擔保方式有抵押、質押、保證、定金、留置等五種,而貴行在開展貸款業務過程中擔保方式常以抵押、質押、保證為主,定金、留置等擔保方式較少運用。

一、關於抵押擔保方案及風險的分析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相關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在貴行要求債務人提供抵押時,應注意到,下列財產依法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擔保法》第34條第(5)項、第36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如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等。實踐中常用的抵押擔保方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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