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書信函

擔保法律風險意見書

書信函2.12W

青海凡聖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本所接受田xx的委託,就擬設立青海xx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下稱“擬設立公司”)申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本所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下稱“擔保法”)、《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管理辦法”)、《青海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下稱“青海擔保機構管理辦法”)、《青海省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變更工作指南》(下稱“青海擔保機構設立、變更指南”)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就擬設立公司向審批部門遞交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材料合法性及合規性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擔保法律風險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聲明:

1.本所律師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對公司辦理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及法律程序進行了核查,查閲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需查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擬設立公司製作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及其附件等資料和證明,並就有關事項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公司作了查詢並進行了必要的討論。

2.本所律師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並基於對有關事實的瞭解和對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理解發表本法律意見。

3.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僅就擬設立公司向審批部門遞交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涉及的法律問題發表意見,不對有關會計、審計、評估等非法律事項發表任何意見,對相關數據或結論的引述並不意味着本所律師對這些數據、結論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

4.擬設立公司保證已經提供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頭證言;並保證上述文件和證言真實、準確、完整;文件上所有簽字與印章真實;複印件與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響本法律意見書的事實和文件資料均已向本所披露,無任何隱瞞和疏漏。

5.對於出具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的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律師依賴於相關政府部門、註冊會計師、評估師等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説明或其他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見。

基於上述,本所律師根據公司法、擔保法、管理辦法、青海金融機構管理辦法、青海擔保機構設立、變更指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現對公司向審批部門遞交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材料(下稱“申請材料”)涉及的中國法律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見:

一、申請書。

“青海xx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申請報告”明確載明瞭擬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名稱為青海xx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註冊地及經營場所為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黃河路xx號,註冊資本為5000萬人民幣,股東及股權結構為田xx出資2000萬人民幣,佔出資比例40%、王x出資1500萬人民幣,佔出資比例30%、馬xx出資1500萬人民幣,佔出資比例30%;經營範圍為貸款擔保,票據證券承兑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訟擔保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服務。

本所認為其申請書載明的形式和載明的內容符合相關法律及法規的規定。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擬設立的青海眾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名稱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管理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並且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預先核准。企業名稱保留期限到2017年3月4日,目前依舊在預先核准期限內。屬於合法有效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載明擬成立公司的基本情況,投資人簡介,市場分析及經濟效益分析。屬於投資人對融資擔保市場的調查及研究。對今後的公司發展、管理及風險防控有比較成熟的見解和意見,對建立完善的公司管理規章制度大有裨益。

四、公司章程(草案)。

擬設立公司現行有效的章程由股東田xx、王x、馬xx於2017年9月12日簽署,經核查,該章程內容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

五、股東出資協議書。

擬設立公司出資人田xx、王x、馬xx於2017年9月12日在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黃河路xx號簽署股東出資協議書。經核查,股東出資協議書對各股東出資數額,佔出資比例,出資時間,權利義務約定等明確該股東出資協議書內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對各出資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擔保法律風險意見書》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餘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