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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消費貸款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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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汽車消費貸款合作協議

聯繫電話: 0898-68534737 聯繫電話: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龍路22號平安大廈6樓638室 地址:

為促進汽車消費需求,推動汽車工業的發展,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平安銀行汽車按揭貸款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經友好協商,就汽車消費貸款的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指定乙方為開展汽車按揭貸款的特約經銷商,積極配合乙方開展汽車銷售工作,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

二、 乙方在甲方開立結算帳户,甲方按照與客户簽定的貸款合同金額劃入乙方在甲方開立的結算帳户。乙方優先向甲方推薦辦理汽車消費貸款的購車客户。

三、 甲方委託乙方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及收集相關資料,乙方負責對借款人的資料進行收集。

四、 甲方對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核,乙方不承擔相關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審核責任。儘快完成貸款的審核,並對符合甲方貸款發放要求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對同意發放汽車貸款的借款人,由甲方直接通知乙方。

五、 乙方應當為購車人代辦上牌等購車手續,並在上牌後 3個工作日內將購車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保險單正本及行駛證(複印件)等資料提交甲方,以便甲方及時辦理抵押手續;對於上完牌後未及時提供上述資料的,造成借款人情況發生不利於甲方的變化以及甲方無法及時辦理抵押手續,甲方有權取消對借款人的`承諾.。

六、 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符合甲方汽車消費貸款發放要求的抵押材料後的 2 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購車款劃付給乙方。

七、 乙方因市場競爭需要,要求甲方提前發放貸款的事宜,應由甲乙雙方簽訂《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業務合作協議》,乙方對提前放款所出現的貸款風險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八、 甲方的貸款條件若發生變化應當及時通知乙方,並可應乙方要求提供利率政策等有關信息。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反饋汽車銷售的政策、價格等市場信息。

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 雙方發生糾紛時,首先由當事人各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應當向甲方所在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十二、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據。

十三、 其他約定:

甲方: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簽章: 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汽車消費貸款合作協議 [篇2]

甲方:龍江銀行齊齊哈爾分行營業部

聯繫電話:0452-2581211

地址:齊齊哈爾市建華區中華路350號

乙方:

聯繫電話:

地址:

為促進營運類汽車貸款業務的發展,滿足消費者貸款購車的需求,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個人貸款管理辦法》、《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經友好協商,就營運類汽車貸款的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中乙方為獲得國家工商部門批准、具有相應貨車、轎車、客車經營權的汽車經銷商及國家管理部門批准的從事運輸活動的營業性車隊。甲方對向乙方購買運輸車輛或由乙方管理從事汽車營運的個人發放營運類汽車貸款。

二、乙方將初步審查同意的、向其申請辦理營運類汽車貸款購車人的材料報甲方後,甲、乙雙方同時派專人對借款人進行實地調查,出具調查意見。

三、甲方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在本行規定的時限內發放營運類汽車貸款。貸款對象和條件、貸款程序、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對貸款所購車輛保險、貸款償還方式、貸款支付方式合同變更和終止按照《龍江銀行個人汽車貸款操作規程》、《龍江銀行汽車消費貸款實施細則》之規定執行,並按照龍江銀行有關部門公佈最新制度執行。甲方的貸款條件若發生變化應當及時通知乙方,並可應乙方的要求提供利率政策等有關信息。乙方應當定期向甲方反饋汽車銷售的政策、價格等市場信息,並協助甲方進行貸款清收、追償。

四、乙方為購車人貸款提供保證金擔保。乙方在甲方開立結算賬户和保證金賬户,資金通過甲方結算,乙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在甲方存入保證人民幣500萬元,並按照每台車價全款的10%在貸款發放前存入保證金。貸款發放後,如購車人(借款人)不能按《營運類汽車貸款合同》約定日償還貸款本息,由乙方代償當月本息。如借款人累計6次或連續3期未按月償還貸款本息時,甲方可要求乙方償還借款人全部貸款本息(未到期本金及未償還的本金及利息)。

五、乙方應確保購車人(借款人)所購車輛價格、車型真實,否則甲方可拒絕發放貸款。乙方應當協同借款人辦理交納車輛購臵附加費、領取牌照等手續,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汽車發票、繳費憑證、行車證(複印件)提交甲方。對於逾期未提供上述資料的,甲方可拒絕發放貸款,後果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應當保證提供給甲方的資料真實無誤,否則由此導致甲方不能追償貸款而產生的損失由乙方負責,本協議期限屆滿不影響甲方繼續對乙方行使追索權,直至貸款本息還清為止。貸款發放後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進行貸款清收工作。

七、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材料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將相應的購車款劃轉給借款人貸款所購車經銷商。

八、乙方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乙方未在約定期限補足保證金或相關法律規定可提前終止合同的情況出現時,甲方可提前終止合同。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雙方發生糾紛時,首先由當事人各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應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到期後經雙方協商可續簽合作協議。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汽車消費貸款合作協議 [篇3]

甲方: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聯繫電話: 0898-68534737 聯繫電話: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龍路22號平安大廈6樓638室 地址:

為促進汽車消費需求,推動汽車工業的發展,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平安銀行汽車按揭貸款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經友好協商,就汽車消費貸款的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指定乙方為開展汽車按揭貸款的特約經銷商,積極配合乙方開展汽車銷售工作,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

二、 乙方在甲方開立結算帳户,甲方按照與客户簽定的貸款合同金額劃入乙方在甲方開立的結算帳户。乙方優先向甲方推薦辦理汽車消費貸款的購車客户。

三、 甲方委託乙方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及收集相關資料,乙方負責對借款人的資料進行收集。

四、 甲方對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核,乙方不承擔相關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審核責任。儘快完成貸款的審核,並對符合甲方貸款發放要求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對同意發放汽車貸款的借款人,由甲方直接通知乙方。

五、 乙方應當為購車人代辦上牌等購車手續,並在上牌後3個工作日內將購車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保險單正本及行駛證(複印件)等資料提交甲方,以便甲方及時辦理抵押手續;對於上完牌後未及時提供上述資料的,造成借款人情況發生不利於甲方的變化以及甲方無法及時辦理抵押手續,甲方有權取消對借款人的承諾.。

六、 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符合甲方汽車消費貸款發放要求的抵押材料後的2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購車款劃付給乙方。

七、 乙方因市場競爭需要,要求甲方提前發放貸款的事宜,應由甲乙雙方簽訂《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業務合作協議》,乙方對提前放款所出現的貸款風險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八、 甲方的貸款條件若發生變化應當及時通知乙方,並可應乙方要求提供利率政策等有關信息。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反饋汽車銷售的政策、價格等市場信息。

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 雙方發生糾紛時,首先由當事人各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應當向甲方所在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十二、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據。

十三、 其他約定:

甲方: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簽章: 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