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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販運户防疫承諾書

書信函9.85K

為加強和規範動物經營運輸防疫管理,預防控制動物疫情傳播,保障畜牧業健康發展和公共衞生安全。本單位或個人向社會公開作如下承諾:

畜禽販運户防疫承諾書

一、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甘肅省動物經營運輸防疫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做到依法收購、經營、運輸和銷售畜禽。

二、保證經營運輸的動物臨牀檢查健康,來自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户),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

內,同時,取得《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或《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三、不銷售、不轉運、不亂拋病死畜禽;經常對待售圈舍和使用工具嚴格消毒。不經營、不運輸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不轉讓、不偽造、不變造檢疫證明。

四、保證使用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符合動物防疫規定要求,對運載動物的車輛以及裝載用具在裝前和卸後進行清掃、洗刷和消毒,墊料、糞便、污物按國家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跨省(區)引進、購進動物前向區動物衞生監督所主動申請並辦理審批手續,動物引進後到主動向當地畜牧獸醫站報告,並隔離觀察15天,出售或者運輸前,分次分批按規定向當地畜牧獸醫站辦理《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六、認真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當地鄉鎮畜牧獸醫站報告,並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

散。主動建立動物購銷台帳,詳細記錄所經營運輸每批動物的時間、數量、產地、銷售地點、購買人姓名及住址、購買數量等情況。

七、積極配合動物衞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和檢測,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的資料。每年積極參加區動物衞生監督所舉辦的培訓學習。

八、主動接受區動物衞生監督所檢查,履行報檢制度,遵守免疫、消毒、無害化處理、疫情報告制度,如發生違反有關法律、制度 違背承諾的.行為,本人願意依法接受處罰,由此造成的損失全部由本人自行承擔。

承諾人(簽字): 地址:

企 業(蓋章): 電話:

日 期: 年 月 日 郵編:

本承諾書一式兩份,由區動物衞生監督所、動物販運户各執一份。

畜禽屠宰場(户)承諾書

為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履行法定義務,誠信經紀、守法經營,保障動物衞生監督執法工作的正常秩序,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我做出如下承諾:

一、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從業。

二、屠宰生豬時按時報檢,並按照國家規定的gb/t17236---1998《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屠宰生豬。

三、嚴禁屠宰病害豬、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嚴禁對生豬和生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

四、如發現所屠宰經營的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立即停止經營活動,並向當地蒙陰縣動物衞生監督所報告:(一)與封鎖區內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二)染疫的;(三)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四)依法應當檢疫而不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五)依法應當報批報驗而未經報批報驗的;(六)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五、我如未兑現上述承諾,自願接受動物衞生監督所的處理處罰。

承諾人(簽名):

2015年 月 日

畜禽養殖場(户)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1]1

為保證畜產品質量安全,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崇信縣畜產品質量安全實施方案》的要求,我特向動物衞生監督所作出以下承諾:

1、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飼養、誠實守信,自覺接受社會和羣眾的監督,向消費者提供安全、衞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產品,維護消費者權益。

2、保證按無公害畜產品生產技術標準進行規範飼養,建立健全真實、可信的獸藥、飼料購進、使用等相關記錄;遵守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不濫用獸藥抗菌素藥物,嚴格執行獸藥停藥期的規定,以確保動物及其產品在用藥期、休藥期內不被用於食品消費。

3、保證在飼養過程中堅決遵守國家有關禁止性規定:不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不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添加農業部、衞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176號公告所列藥物品種;不添加非物質添加劑和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人用藥品;不直接將獸用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和飲用水中或直接飼餵動物;不使用未取得《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衞生合格證》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保證在飼養過程中隨時無條件接受畜牧管理部門開展的藥物殘留檢測工作,不銷售含有違禁藥品或獸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食用動物及其產品。

5、隨時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門作出的整改意見或處理處罰決定,並歡迎社會各界監督。

6、因本場飼養的動物及其產品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願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願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承諾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本承諾書一式兩份,一份由畜牧主管部門保管,一份由畜主保管並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