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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場承諾書

書信函2.18W

畜禽養殖場(户)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為保證畜產品質量安全,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江縣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行的方案》的要求,我特向社會作出以下承諾:

畜禽養殖場承諾書

1、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飼養、誠實守信,自覺接受社會和羣眾的監督,向消費者提供安全、衞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產品,維護消費者權益。

2、保證按無公害畜產品生產技術標準進行規範飼養,建立健全真實、可信的獸藥、飼料購進、使用等相關記錄;遵守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不濫用獸藥抗菌素藥物,嚴格執行獸藥停藥期的規定,以確保動物及其產品在用藥期、休藥期內不被用於食品消費。

3、保證在飼養過程中堅決遵守國家有關禁止性規定:不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不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添加農業部、衞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176號公告所列藥物品種;不添加非物質添加劑和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人用藥品;不直接將獸用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和飲用水中或直接飼餵動物;不使用未取得《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衞生合格證》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保證在飼養過程中隨時無條件接受畜牧管理部門開展的.藥物殘留檢測工作,不銷售含有違禁藥品或獸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食用動物及其產品。

5、隨時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門作出的整改意見或處理處罰決定,並歡迎社會各界監督。

6、因本場飼養的動物及其產品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願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願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承諾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本承諾書一式兩份,一份由畜牧主管部門保管,一份由畜主保管並張貼

16畜禽養殖場質量安全承諾書

為了促進畜牧業的健康發展,進一步提高防控動物疫病能力,切實保護動物源性食品安全,維護人體健康,本畜禽養殖場特向社會和畜牧行政監管部門做出如下承諾: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條例》、《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河南省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主動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接受縣動物衞生監督所對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核和監督檢查。

三、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市縣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動物疫病的免疫接種等預防工作。

四、及時、真實、完整地建立養殖檔案,包括養殖情況記錄表、動物銷售記錄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記錄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進出庫登記表、獸藥進出庫情況登記表、疫苗進出庫情況登記表、疾病診治、獸藥使用記錄表、養殖場消毒和消毒藥使用情況登記表、免疫情況記錄、廢棄奶處理記錄、貯奶設備和擠奶設備清洗消毒記錄等,各項台賬記錄保存不少於二年。

五、在出售、運輸動物或動物產品前,主動向動物檢疫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並取得檢疫證明後出售、運輸動物或動物產品。不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不銷售含有違禁藥物、獸藥殘留量超過標準或者尚在休藥期間的動物及產品。

六、需要跨區引進種用動物及精-液、胚胎、種蛋的,先向縣動物衞生監督所申報,經縣動物衞生監督所核准後按照規定的程序引進種用動物、精-液、胚胎、種蛋等,並做好相關台賬記錄。

七、建立規範的糞污無害化設施,糞污廢水經過發酵或沼氣淨化處理達標後排放、出售或使用。

八、一旦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或動物衞生監督所等法定機構報告,並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九、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制度,將染疫及病死畜禽全部按照無害化處理規範要求做焚燒或化制銷燬。

十、不購買、使用瘦肉精、蘇丹紅、三聚氰胺等國家明令禁止的藥物和化學物質。不向無生產資質,無經營資質的供應商採購畜禽投入品。不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國務院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不將原料藥直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直接飼餵動物。不將人用藥品用於動物疾病治療。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立即向縣畜牧局等管理部門報告。

十一、按照有關安全使用獸藥的規定正確使用獸藥,並及時真實完整地做好記錄;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藥物休藥期的規定。

十二、在主管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中,若發現我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自願接受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本承諾書一式兩份,承諾單位、監督機關各一份。

承諾單位:

法人代表:

地 址:

電 話:

監督機關: 光山縣動物衞生監督所

法人代表: 朱繼銀

監督責任人:

監督責任人聯繫電話:

地 址: 東城畜牧局

電 話: 0376-8858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