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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協議書模板集錦7篇

書信函2.5W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協議的簽訂是雙方或數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協議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擔保協議書7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擔保協議書模板集錦7篇

擔保協議書 篇1

保證人一旦與債權人簽訂了保證合同,就意味着其有代債務人履行主合同義務的可能,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按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在以下條件下保證人可以免責:

(一)因合同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免責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實踐中應把握:一是必須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主觀上要有故意,如果僅僅是債務人一方有故意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或者保證人礙於主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情面,或者保證人受一方當事人的行政命令而提供保證的,均不能免除責任。二是必須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已經實施了惡意串通的行為,足以使保證人受騙上當。如果是雙方當事人各懷不同的目的,未經串通,由於保證人的過失而提供保證的,仍應承擔責任。三是由於主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惡意串通欺騙保證人簽訂了保證合同的事實,且保證人無過錯。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實踐中應注意:一是欺詐、脅迫的主體只能是主合同的債權人,而不包括主合同的債務人,因為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簽訂的,主合同的債務人不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如保證人因受主合同債務人的欺詐、脅迫而與債權人簽訂了保證合同,不能免除責任,否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二是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提供保證)完全是違背真實意志的,也就是説保證人對主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基礎和內容完全不知或有重大誤解的情況下提供的保證。但不包括半明半暗,“盛情”難卻的情況。三是因第三人(包括債務人、保證人的上級主管部)的行政命令,甚至威脅而迫使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不能免除責任。那末債權人的上級所實施的指令行為迫使保證人提供擔保的,能否免除保證人的責任。筆者認為根據擔保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所採取的欺詐、脅迫行為可視為是債權人的行為,保證人可以免責,因為他們的利益是一致的,造成的後果也是相同的。

(二)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

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這裏法條明確規定:一是尊重保證人的意思自治。保證人自願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主合同提供保證是基於對雙方的信任和主合同原有內容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對原合同進行變更,實質上是一項新的締約行為,未經保證人同意當然不承擔責任。二是強調形式要件。保證人對主合同當事人變更合同內容的行為是否認可必須有書面形式,僅有口頭同意,即使有第三人證明也無效,保證人否認的仍可免除責任。三是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有約定,有授權或放棄自己的監督權的,保證人不能免除責任。

(三)因主債務轉移而免責

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實踐中應注意:

1、債務轉移必須合法有效,即符合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如債務人轉移債務未經債權人同意的,轉讓行為無效,保證人仍要承擔責任。

2、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了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已轉移部分債務可不承擔責任。但對未轉移的部分債務仍應承擔責任。

3、保證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債務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從一定意義上這種同意的書面形式是一份新的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限應從新計算。

(四)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

保證期限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它關係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可分為二種,一是定期保證,即在保證合同中有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二是無期保證,即在保證合同中雙方並未約定保證期限。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人均既可定期保證,也可不定期保證,但二者在保證期限上的免責條件是不同的。

1、一般保證

⑴一般保證的定期保證,在保證期限內債權人未行使訴訟權,即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但這裏應注意二點,一是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限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才承擔責任,如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僅僅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未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即可免責。二是債權人在保證期限內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並提起訴訟,而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保證期限也不因此而中斷,超過6個月,保證人免除責任。

⑵一般保證的無期保證,按照擔保法第25條規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這6個月內債權人未行使訴訟權,即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責任。

2、連帶保證

⑴連帶保證的定期保證,在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債權人未行使請求權,即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裏擔保法第26條第二款的規定,債權人必須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如果債權人僅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超過期限保證人仍可免責。

⑵連帶保證的無期保證。根據擔保法第26條規定債權人必須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請求權,即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免除責任。

(五)因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而免責

擔保法第28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也就是説同一債權,如果既有保證,又有物權擔保的,當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主債權未受清償時,物權擔保優先於債權擔保而實現。如果債權人放棄物權擔保,保證人可以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其保證責任。但這裏應注意:一是物權擔保與保證必須是針對同一債權。如果當事人約定擔保的是不同的債權,或同一債權不同部分的,不能適用。如物權擔保是主債,而保證擔保的是孳息或違約金,就不能適用此規定。二是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必須有書面證據。三是保證人只就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範圍內免除責任,對主債的其餘部分仍應承擔責任。

擔保協議書 篇2

編號:NO.

員工擔保協議書

本人 願意為貴公司員工 提供以下擔保。

一、擔保範圍

1、被擔保人身份、住址、聯繫方式,最高學歷真實。

2、被擔保人思想正派、身體健康、無任何犯罪前科。

3、被擔保人在職期間能認真按照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認真履行職責。

4、被擔保人在職期間不侵蝕公司財物,離職時應遵守公司有關手續規定,不侵犯公司的權益。

5、被擔保人被公司辭職或離職辭退時,擔保人負責督促其將公司所發物品及欠款歸還公司,協助辦理好相關離職手續。

6、被擔保人在工作期間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並由此引發的安全問題,擔保人負責處理。

二、擔保人變更

擔保人如中途退保,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等被擔保人找到新擔保人,辦理新的擔保手續,並得到公司認可新擔保有效後,才能解除擔保責任。

三、擔保期限

擔保期限為被擔保人在職期間。

四、本擔保書經擔保人、被擔保人、公司蓋章(簽名)後正式生效。

五、本擔保書一式三份,公司、擔保人、被擔保人各一份。

被擔保人:

家庭住址:聯繫方式:

擔保人:

工作單位:

家庭住址:

聯繫方式:擔保人與被保人關係:

年月 日

擔保協議書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

開户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_________願意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債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為保證人,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

1.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_________。

2.合同雙方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範圍超過法定的保證責任範圍的,對保證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但超過法定保證責任範圍的部分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保證人自願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證人在自願履行後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條 保證擔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

(1) 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2.本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對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債務人沒有按主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5.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6.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三條 保證責任

1.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主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8.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9.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1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11.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保證人發生機構變更、撤銷或其他足以影響其保證能力的變故,保證人應提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由保證人在日之內落實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2.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5.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7.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並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

第五條 債權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保證人應如實提供。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1)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主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使債權人債權落空,或者債務人有違約情形等。

3.在訂立保證合同之前,債權人有權以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不具備清償能力為由拒絕與其簽訂保證合同;但保證合同一經訂立,保證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並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條 保證人違約責任

1.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向債權人支付被保證的主合同項下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應賠償債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保證人未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利息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有權直接用保證人存款賬户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2.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 保證人在此向債權人作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1.保證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以其本身名義起訴和應訴及擁有其資產和經營其現在或計劃經營的業務;

2.保證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權利、權力和權限簽訂本擔保書和履行本保證書下的責任;

3.本保證書在主合同生效時同時生效,即對保證人構成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以按其條款付諸實施,並可以隨時在_________法庭執行;

4.保證人在簽署及/或履行本保證書都不會

(1)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條例、或保證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違反或觸犯保證人簽訂的任何契約或協議或對保證人本身或其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證人保證的權限(不論是受保證人的章程或其他協議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證人董事會的權限,或

(4)導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資產上設置任何抵押。

5.保證人沒有拖欠任何應付之其他債務,亦未在保證人已簽下的任何契約、信託契約、協議或其他文件中發生或因任何事情的發生和存在而構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違約事件;

6.沒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處或政府機關對保證人或其資產提出訴訟,此訴訟將會嚴重影響保證人的財務、業務、資產及其他狀況;

7.除法定的優先債務以外,保證人在本保證書下所承擔的責任為直接的及無條件的,而其付款責任均在任何時間與其他無抵押的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8.保證人在本保證書籤署之日時並未違反任何有關債務履行的協議,或不履行或違反任何其他協議,該等違約會對保證人有不利影響;

(1)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充分和準確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證書籤約日時存在的全部實際的重要債務;

(2)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最近審定的年度財務報表已經按照_________法律與條件以及公認的常用會計原則編制妥當。上述財務報表連同其所附記錄均真實和清楚地反映了該報表所涉及期間保證人的財務狀況,同時自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後,保證人的營運、業務、資產、債務或(財務或其他)狀況未發生實際不利變化;

(3)保證人沒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審定財務報表或其所附記錄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債務或任何重要的未實現的損失或預期的損失;

(4)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論是否遵循本保證書的任何條款而提供)關於保證人的一切資料,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為真實的、完全的和準確的;

(5)保證人在本保證書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無任何税項引致的扣減或預扣。

第八條 保證人免責範圍

1.保證合同約定,債權人轉讓其債權,保證責任免除的;

2.保證期間,債務人雖然得到債權人許可,將其債務移轉第三人,但未經保證人同意;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除非當事人有相反的約定外); 4.在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5.在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責。

第九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二條 合同變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內,合同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十四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保證的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2.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保證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本保證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保證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

3.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證人(蓋章):_________ 債權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協議書 篇4

甲 方:深圳盈德信擔保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區濱河路5022號聯合廣場A座4003

乙 方: 身份證號碼:

地 址:

現就出借人高漢彬 與借款人 簽訂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的借款合同,應出借人與借款人要求,甲乙雙方經協商現就甲方為乙方向出借人高漢彬 借款宜事達成如下擔保協議:

一、甲方同意為乙方提供擔保服務,擔保金額為人民帀 元,擔保服務期限為 日 ,依照擔保期限、擔保服務費率為 ,擔保服務費為 元,手續費 元由乙方支付,簽訂本協議時即向甲方逐月繳納上述費用,如因借款人未能按期限歸還借款,致使擔保人未能解除擔保,則擔保費按擔保金額每日2‰ 收取。如因乙方原因中途撤銷此協議,甲方對上述收費不予退還:如因甲方原因中途撤銷此協議,甲方退還上述收費。

二、擔保範圍:

(一)保證人的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罰金、複利及出借人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一切費用;

(二)保證人擔保方式為一般保證;超出保證人的保證範圍,保證期的任何款項,保證人均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隨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還款義務或保證人代為償還或借款方因借款人違約收回借款等情況相應減少或解除。

三、乙方授權甲方全權辦理房產查檔、贖樓、註銷抵押登記、辦理房產抵押登記等一切相關事宜。受權委託書需經公證處公證,公證費由乙方支付,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辦理相關事項。

四、甲方因乙方提供擔保服務期間為出借人發放借款之日至借款人收到本金及利息之時期滿兩年,如因乙方原因致使保證人未能解除擔保責任及甲方未能解除反擔保責任,則乙方以擔保金額的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交納超期擔保費和違約金。

五、如因乙方或乙方房產原因,不能解除保證人擔保責任及甲方反擔保責任,致使甲方遭受經濟損失,則甲方享有該房產的處置權,並替乙方代償借款本息後,即取代出借人成為乙方債權人,有權採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向乙方進行追償,並對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無限還款責任。

六、保證人的代位求償權

保證人在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了保證義務,代借款人清償債務後,即取得債權人地位,享有向借款人的追償權,借款人應償還保證人墊付的全部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及保證人向出借人支付的.一切費用。

七、補充事項:

八、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擔保協議書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乙方擁有丙方60%股權,丙方系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成立,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元的有限責任公司,由乙方與_________公司共同出資設立,其中,乙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_元,佔丙方註冊資本的60%。截止到本協議書籤訂之日,丙方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鑑於:乙方作為丙方的股東,為了儘快發展丙方的業務,乙方同意丙方向甲方提出貸款擔保申請,甲方經過審查,同意為丙方向中國銀行申請的_________元人民幣一年期貸款提供擔保。

鑑於:由於甲方為乙方所參股的丙方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為此甲方承擔了巨大的風險,為了平衡甲方為丙方擔保所承擔的風險,貫徹激勵與風險共存的原則,經甲、乙、丙三方協商同意,除了丙方按《擔保協議書》的約定向甲方支付擔保費外,乙方給予甲方選擇受讓乙方所持有的丙方部分股權的權利,即股權期權。該股權期權是指甲方有權在本協議書約定的股權期權的行使期限內,選擇是否受讓乙方所擁有的丙方約定份額的股權。

經協商一致,甲、乙、丙三方本着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就股權期權的受讓份額、受讓價格、行使期限等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股權期權

股權期權:股權期權是指甲方有權在本協議書約定的股權期權的行使期限內,選擇是否受讓乙方所持有的丙方約定份額的股權。即甲方在本協議書約定的股權期權的行使期限內,有權按本協議書所約定的股權份額和所約定的轉讓價格購買乙方所持有的丙方股權,或者甲方有權放棄購買乙方所持有的丙方股權。甲方在行使股權期權做出購買或放棄購買乙方所持有的丙方股權的決定後,乙方均必須按甲方的決定轉讓或不轉讓其所持有的丙方股權。

第二條股權期權的份額

2.1本協議書所指之股權期權的份額是指乙方給予甲方在本協議書約定的股權期權的行使期限內,選擇是否受讓乙方所持有的丙方股權的約定份額(具體約定份額見2.2項)。本協議書中所出現之股權期權的份額均指丙方的註冊資本份額,該股權份額按百分比計算。

2.2截止到本協議書籤訂之日,丙方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元,乙方持有丙方60%股權。乙方同意將其所持有的、截止到本協議書籤訂之日60%的丙方股權作為本協議書所約定的股權期權的份額(該約定份額以百分比計算)。

2.3在本協議書約定的期限內,如丙方擬增加註冊資本金額,可以在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的前提下,相應調整本協議書之2.2項所約定的股權期權的份額,否則本協議書所約定的股權期權的份額應保持不變。

2.4在本協議書約定的期限內,丙方不得減少註冊資本。

2.5在本協議書約定的期限內,如甲方放棄股權期權,則不參與利潤分配;如行使股權期權,則甲方有權獲得行權前丙方已分配利潤的100%。

第三條股權期權的價格

甲、乙雙方同意按人民幣_________元作為上述第二條約定的股權期權的受讓價格。在本協議書約定的股權期權的行使期限內,不論丙方公司淨資產的增減,甲方決定購買上述第二條約定的60%丙方股權時均以本條所約定的價格支付。

第四條股權期權的行使期限

甲、乙雙方均同意甲方行使股權期權的行使期限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共計_______年,在股權期權的行使期限內,甲方有權選擇是否受讓乙方所持有的丙方約定份額的股權。

在股權期權的行使期限內,若甲方選擇受讓乙方所持有的丙方約定份額的股權,則甲方持有的股權期權轉為股權,並辦理有效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並支付轉讓費用。

第五條股權期權的行使

乙方保證在本協議書籤訂的同時向甲方遞交丙方董事會和股東會同意本協議書內容並對本協議書中股權期權所指向的丙方股權份額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決議文件,並保證丙方新股東(如果有的話)同意本協議書的內容並放棄對本協議書中股權期權所指向的丙方股權份額的優先購買權,以保障甲方行使股權期權。

第六條股權期權行使時有關費用的承擔

股權期權行使時有關費用包括:公證處收取的協議公證費;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股東變更登記費;其他費用等。

對於上述費用,甲、乙雙方同意各承擔50%的費用。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在執行本協議中若遇到爭議,三方應本着真誠態度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果,則任何一方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本協議書經甲、乙、丙三方簽字後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擔保協議書 篇6

甲方:

乙方:

股東 於 年 月 日在中信銀行成都分行《擔保合同》上簽字,該《擔保合同》是為了保證 公司能切實履行還款義務,但若出現 公司確實不能履行還款義務,需承擔擔保責任,股東 的責任按本協議的約定執行,內容如下:

一、 股東雖然在《擔保合同》上簽字,但實際不承擔擔保責任,無需用自有財產做出任何賠償或補償。

二、 若出現需要股東 承擔擔保責任的任何情形,概由甲方承擔,股東 不承擔任何責任。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擔保協議書 篇7

甲方(債權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債務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丙方(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鑑於年月日,甲方向乙方出借人民幣本金元,為擔保該債權之實現,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丙方自願將其所有的物業轉讓給甲方作為保證乙方履行還款義務的擔保,並達成本協議,供三方共同信守和履行。

第一條 擔保物

乙方用作擔保的標的物如下:

第二條 產權之移轉

1.基於上述物業由丙方開發建設,併合法登記在丙方名下,因此丙方須於本協議簽訂後日內與甲方簽訂該套物業的《商品房預售/買賣合同》,並將該物業網籤備案至甲方名下(/變更登記至甲方名下)。

2.對於前述物業,甲方無須向丙方支付任何費用。同時對於辦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籤、變更登記等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契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更名費用等均由丙方據實承擔和支付。

第三條 擔保範圍

擔保範圍為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甲方為追索該借款所產的所有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鑑定費、公證費等。

第四條 擔保期限

擔保期限為:甲、乙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年。

第五條 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未完全履行債務(包括未履行)前,丙方須自行妥善保管擔保標的物,並負責維修、保養,享有該擔保物收益。與此同時須保證擔保物完好無損並接受甲方檢查。

2.乙方未完全履行債務前,非經甲方同意,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出租)處分該擔保物。

3.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之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權利時,甲方可以要求丙方再提供相應之擔保。丙方不提供擔保的,甲方可以提前拍賣或者變賣擔保物並優先受償。

第六條 風險承擔

本合同擔保物未作清償或為甲方實際佔有前,擔保物之意外毀損等風險由丙方承擔。

第七條 擔保物之處置

乙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及時償還甲方借款的,乙、丙方一致同意甲方聘請有關評估鑑定部門對擔保物進行估價,並由甲方優先受償,乙、丙方放棄對該甲方聘請之評估部門及評估價的異議權。乙、丙方也可徵得甲方同意以物抵價。擔保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包括費用)的部分歸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繼續清償。

第八條 費用負擔

甲方就本合同擔保物優先受償前,該擔保物所生或所涉一切税費等概由丙方負責承擔。

第九條 其他

乙方未完全履行債務(包括未履行)前,丙方出現解散或破產之情形,本合同擔保物不列入清算範圍,其時甲方有權提前處分擔保物。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壹拾貳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