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書合集五篇
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簽訂協議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手段。寫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合夥協議書5篇,歡迎大家分享。
合夥協議書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夥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 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企業的目的與經營範圍
第七條 合夥企業的目的:通過合夥,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相互彌補各自的缺陷,實現一方在一定期限內難以實現的經營目的,分享經營所得。
第八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但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合夥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於全體合夥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企業由 個普通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自然人合夥人 個,法人合夥人 個,其他組織合夥人 個。(提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評估作價的方式為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注:也可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於 年 月前辦理。
經評估或協商,合夥人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 單位:萬元。
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比例 出資方式 繳付期限
(注: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他財產權利等)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但是應當於全體合夥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虧損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每 年結算一次。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協議規定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 委託 個合夥人(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閲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三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本協議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注:此辦法可另作約定,如公司股東按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注:本條可另作約定)
第十五條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可另作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除外)。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可另作約定);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應當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十七條 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可另作約定)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可另作約定)。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八條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十九條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條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五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可另作約定)。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事項發生爭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解決。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也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税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可另作約定,但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合夥企業註銷後,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對合夥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或者合夥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合夥協議書 篇2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合同法》等的規定,就渝G08590山川中型客車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願購買以孫淑慧的名字掛靠在重慶市豐都縣公路運輸公司的渝G08590山川中型客車,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二、該車總價37。6萬元(大寫叁拾柒萬陸千元),甲乙雙方各出資一半即18。8萬元(大寫壹拾捌萬捌千元),利潤、虧損平均分擔。
三、駕駛員、售票員的工資隨行就市。
四、該車從20xx年8月1日開始甲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享受權利和義務。
五、乙方在20xx年8月1日以前將18。8萬元(大寫壹拾捌萬捌千元)的購車款交給甲方,該車歸甲乙雙方共同所有。
六、該車在20xx年8月1日以前的所有債權債務歸甲方享有和承擔。
七、甲方保證該車在雙方開始共同經營期間大小配件齊全,保持車輛正常運行。
八、該車保險已交到20xx年1月,20xx年的返還款各一半。
九、本協議雙方簽字生效,任何一方違約付守約方違約金為該車總價的10%。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合夥協議書 篇3
合夥人甲: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合夥人乙: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為了規範合夥人的行為,保護合夥店鋪及其合夥人的合法利益,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甲、乙雙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果餐時客線下店業務。
第二條 合夥店鋪概況
名稱:果餐時客線下店
經營場所:
經營範圍:快餐、外賣、榨汁、水果等品類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店鋪不再經營為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甲方出資裝修、設備及相關費用,以現金方式出資,股份佔比為:90%;乙方以店面轉讓費方式出資,股份佔比為:10%。
另外:雙方約定店鋪轉讓費以6萬元為限,每年返還2萬,逐月返還,連續3年,3年後終止,但股份比例保持。如沒經營到3年,甲方須補齊餘額,然後再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乃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乃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清算分割。
第五條 合夥店鋪登記
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南昌果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為代表作為申請人,向青雲小鎮招商運營管理中心申請店鋪經營資格。
第六條 盈餘分配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管理,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每季度盈利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3、合夥店鋪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七條 店鋪的管理
1、店鋪暫時委託 為店長,負責店鋪日常銷售,底薪20xx元,績效提成2%。
2、各商品售價均按公司規定,所有運營體系按公司系統執行。
3、月盤點一次,核對營業額。
第八條 店鋪事務的決定
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店鋪不動產;
2、改變合夥店鋪名稱;
3、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店長。
第九條 禁止行為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店鋪名義進行其它業務活動;
2、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店鋪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店鋪,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條 除名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店鋪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店鋪事務時發生較嚴重的爭吵,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後解決不了的;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一條 退夥程序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店鋪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店鋪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違反本協議關於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三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夥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各方投入本店鋪的資金,均為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第十四條 補充與附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協議的效力
1、本協議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合夥協議書 篇4
公司合作協議書
甲 方: 身份證號: 乙 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因共同投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協商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擬設立的公司名
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及性質 1,公司名稱:
2,住 所:
3,法定代表人:
4,註冊資本:
5,經營範圍: ,具體以工商部門批准經營的項目為準。6,性 質: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雙方各以 註冊時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及其出資入股情況公司由甲,乙兩方股東共同投資設立,總投資額為 元,包括啟動資金和註冊資金兩部分,其中: 1,啟動資金
(1)甲方出資 ,佔啟動資金的
(2)乙方出資 ,佔啟動資金的
(3)該啟動資金主要用於公司前期開支,包括租賃,裝修,購買辦公設備等,如有剩餘作為公司開業後的流動資金,股東不得撤回。
(4)在公司賬户開立前,該啟動資金存放於甲,乙雙方共同指定的臨時賬户公司開業後,該臨時賬户內的餘款將轉入公司賬户。
(5)甲,乙雙方均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將各應支付的啟動資金轉入上述臨時賬户。
2,註冊資金(本)
(1)甲方以現金作為出資,出資額 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
(2)乙方以現金作為出資,出資額 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
(3)該註冊資本主要用於公司註冊時使用,並用於公司開業後的流動資金,股東不得撤回。
(4)甲,乙雙方均應於公司賬户開立之日起 日內將各應繳納的註冊資金存入公司賬 户。 3,任一方股東違反上述約定,均應按本協議第八條第1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公司管理及職能分工
1,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和監事,任期三年。2,甲方為公司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1)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
(2)根據公司運營需要招聘員工(財務會計人員須由甲乙雙方共同聘任);
(3)審批日常事項(涉及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須按本協議第三條第5款處理;甲方財務審批權限為 人民幣以下,超過該權限數額的,須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認可,方可執行)。
(4)公司日常經營需要的其他職責。 3,乙方擔任公司的監事,具體負責:
(1)對甲方的運營管理進行必要的協助;
(2)檢查公司財務;
(3)監督甲方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4,甲方的工資報酬為元/月,乙方的工資報酬為 元/月,均從臨時賬户或公司賬户中支付。
5,重大事項處理
公司不設股東會,遇有如下重大事項,須經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決議後方可進行:
(1)擬由公司為股東,其他企業,個人提供擔保的;
(2)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3)《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於上述重大事項的決策,甲乙雙方意見不一致的,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下,按如下方式處理: 。
6,除上述重大事項需要討論外,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每週進行一次的股東例行會議,對公司上階段經營情況進行總結,並對公司下階段的運營進行計劃部署。 四,資金,財務管理1,公司成立前,資金由臨時賬户統一收支,並由甲乙雙方共同監管和使用,一方對另一方資金使用有異議的,另一方須給出合理解釋,否則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賠償損失。 2,公司成立後,資金將由開立的公司賬户統一收支,財務統一交由甲乙雙方共同聘任的財務會計人員處理。公司賬目應做到日清月結,並及時提供相關報表交甲乙雙方簽字認可備案。
五,盈虧分配
1,利潤和虧損,甲,乙雙方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享和承擔。
2,公司税後利潤,在彌補公司前季度虧損,並提取法定公積金(税後利潤的10%)後,方可進行股東分紅。股東分紅的具體制度為:
(1)分紅的時間:每季度第一個月第一日分取上個季度利潤。
(2)分紅的數額為:上個季度剩餘利潤的60%,甲乙雙方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註冊資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六,轉股或退股的約定1,轉股:公司成立起 年內,股東不得轉讓股權。自第 年起,經一方股東同意,另一方股東可進行股權轉讓,此時未轉讓方對擬轉讓股權享有優先受讓權。 若一方股東將其全部股權轉讓予另一方導致公司性質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方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等手續,但若因該股權轉讓違法導致公司喪失法人資格的,轉讓方應承擔主要責任。若擬將股份轉讓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資金,管理能力等條件不得低於轉讓方,且應另行徵得未轉讓方的同意。轉讓方違反上述約定轉讓股權的,轉讓無效,轉讓方應向未轉讓方支付違約金元。
2,退股:
(1)一方股東,須先清償其對公司的個人債務(包括但不限於該股東向公司借款,該股東行為使公司遭受損失而須向公司賠償等)且徵得另一方股東的書面同意後,方可退股,否則退股無效,擬退股方仍應享受和承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2)股東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則公司總盈利部分的60%將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另外40%作為公司的資產折舊費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紅後,退股方方可將其原總投資額退回。若公司無盈利,則公司現有總資產的80%將按照股東出資比例由進行分配,另外20%作為公司的資產折舊費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種情況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總投資。
(3)任何時候退股均以現金結算。
(4)因一方退股導致公司性質發生改變的,退股方應負責辦理退股後的變更登記事宜。3,增資:若公司儲備資金不足,需要增資的,各股東按出資比例增加出資,若全體股東同意
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其他的增資辦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應承認本協議內容
並分享和承擔本協議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入股事宜須徵得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
七,協議的解除或終止
1,發生以下情形,本協議即終止:(1),公司因客觀原因未能設立;(2),公司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4),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 2,本協議解除後:(1)甲乙雙方共同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2)若清算後有剩餘,甲乙雙方須在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後,方可要求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3) 若清算後有虧損,各方以出資比例分擔,遇有股東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各方以出資比例償還。
八,違約責任
1,任一方違反協議約定,未足額,按時繳付出資的,須在日內補足,由此造成公司未
能如期成立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向公司和守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2,除上述出資違約外,任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須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並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元。 3,本協議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九,其他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畫押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本協議約定中涉及甲乙雙方內部權利義務的,若與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協議為準。 3,因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應儘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將爭議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4,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篇四:項目合作協議書範本 項目合作協議書
項目合作協議由:項目出資人(以下簡稱甲方)和項目技術負責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身份證號:。 乙:,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作經營項目,總投資為 萬元,甲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萬元,乙方以 方式入股。 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三條 雙方共同經營,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
第四條 項目盈餘按照取得的銷售淨利潤的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
第六條 項目債務按照甲方 %、乙方 %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
按比例在 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負責技術和項目現場有關事宜,甲方負責日常管理;與業主、監理方、設計單位的各種工作聯繫(包括協商、簽證等)及日常事務。
第八條 爭議處理
1、對於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
2、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並依法要求違約方
賠償損害。
第十條 協議解除
1、 一方合夥人有違反本合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 合作協議期滿
3、 雙方同意終止協優議的
4、 一方合夥人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對企業有損害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第十一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 (簽章) 地址: 地址: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合夥協議書 篇5
合夥創業協議書
一.總則
二.合夥人、出資及出資方式
三.合夥人權利和義務
四.利益分配
五.入夥和退夥
六.解散和清算
七.經營期限
八.附則
一.總則
企業住所:浙江省義烏市 江東區 黎明湖路 孔村 二區 21棟1單元301
合夥宗旨:合夥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友好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協定,雙方共同恪守。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阿里巴巴旗下全球速賣通業務
二.合夥人、出資及出資方式
合夥人的姓名
(1)X X X 身份證:
出資額,出資方式為。
(2)X X X 身份證:
出資額,出資方式為
(3)X X X 身份證:
出資額,出資方式為
本合夥人承認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勞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出資的有效性。
三.合夥人權利和義務
1.本合夥人為普通合夥,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趙仰特、李增芬、線全輝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2.合夥人在合夥正常經營範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某人超越權限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夥人個人承擔。
3.__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夥債務;⑤制定發展規劃和人才引進;
4.在執行合夥業務過程中,因合夥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5.合夥人不能成為其他合夥企業或者團隊及項目的合夥人。
6.合夥存續期間,各合夥人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為合夥財產,供共有併為合夥經營使用。
7.合夥財產在普通合夥清算前不得分割。
8.各合夥人對合夥事務按一人一票方式行使表決權。
9.合夥事務決定權由簡單多數法則決定,但以下事項須全體同意:
(1)修改合夥協議;
(2)申請貸款;
(3)接納新合夥人;
(4)處分合夥財產;
(5)解散合夥;
四.利益分配
1.利潤分配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2.合夥人按其分配利潤比例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3.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合夥相同性質的業務,不得從事與合夥利益有衝突的活動。
4.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償還合夥責任超出自己應付數額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5.合夥人為合夥經費墊支的費用,以合夥財產償還,執行合夥業務,不得要求支付報酬。
五.入夥和退夥
1.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吸納他人加入合夥,並處於同等地位,對入夥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合夥人可以退夥,應於兩個月前通知其他合夥人。
3.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即退夥:
(1)合夥人死死亡;
(2)合夥人解散;
(3)合夥人在合夥中權益全部被法院判令執行;
(4)合夥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合夥人被除名。
4.合夥人死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繼承之日取得合夥人資格。
5.退夥人的財產結算,以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為準,對尚未了結的合夥業務,了結時分配損益;對合夥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6.退夥而引起的損失,應由退夥人賠償。
7.退夥可用現金或其他協商方式支付,可以一次或分期退還。
8.合夥人在合夥期間不管以任何原因退夥的,退夥人只可獲得其合夥時出資的金額,並在退出當日起一年後予以結算。
六.解散和清算
1.因下列原因之一可以解散:
(1)經營期滿,合夥人不再要求延期;
(2)合夥人一致同意解散;
(3)合夥只剩一名合夥人;
(4)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
(5)其他各方認可的原因。
2.合夥解散時應進行清算。
(1)清償後的剩餘部分,按出資比例分配給合夥人;
(2)清償後的債務,按出資比例,由合夥人個人財產清償。
七.經營期限
1.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年,自合夥協議集體簽字之日起算。
2.合夥變更字號、經營場所、範圍、修改合夥協議,延長經營期限,入夥和退夥等均應由全體合夥人集體同意方可執行。
八.附則
1.本合夥協議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制訂,生效後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2.經全部合夥協商一致,就未盡事宜和以上條款修訂、補充合夥協議。
3.本章程經全體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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