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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led屏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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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户外led屏合作協議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蓋盛祥大賣場正面外牆户外p10led顯示屏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負責提供led顯示屏全套設備,並承擔該全套設備的一切行政審批、清潔、維護責任。

第二條 甲方提供乙方led顯示屏使用場地、機房室及配套設施。

第三條 協議期間,乙方所建的p10型號led顯示屏全套設備的所

有權及運營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參與經營。

第四條 合作期限為 年(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每年租金費用 元(大寫: 元)。合作期滿後乙方有優先續簽權。

第五條 外牆廣告位的坐落、面積、設施情況:

1.盛祥大賣場正面外牆最西面,麥當勞上放(詳情見附件《實景照片》)

2.出租外牆廣告位面積共約平方米(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

3.乙方負責施工拆除該外牆現有廣告位。

第六條 甲方應提供營業執照等文件,乙方應提供營業執照、乙方與施工方簽訂的合同複印件等文件。雙方驗證後可複印對方文件備存。

第七條 相關費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在協議期間的每年 月 日前按年以現金形式支付給甲方廣告位租金。

2.乙方應按時向甲方支付led顯示屏所產生的電費(以設備部供電部門票據為準)

户外led屏合作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阿克蘇中道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就 租賃甲方北京路“陽光金店”主裙樓上安裝 led 户外電子屏事宜, 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協議” )如下: 第一條:場地位置 1、坐落: “陽光酒店”坐落於和田市北京路與塔乃亦北路口; 2、安裝:led 電子屏安裝位置為大樓

面對廣場方向的上方,2 層裙 樓平台上。 3、面積:暫定 80 平米(按安裝圖為主) 第二條 租期及價格 1、 租賃時間: 自 2015 年 0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1 日止, 共計五年; 2、租賃價格:80000 元/每年(捌萬元整) ; 3、付款方式:每年付(轉賬) ;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甲方應在本合同簽定後,及時交付給乙方使用; 2、甲方需配合乙方完成 led 屏幕的相關審批手續,確保 led 屏幕 的合法; 3、甲方有權利要求乙方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包含但不限於 費用)

4、甲方有權利對乙方在運營過程中的的違法行為提出提醒; 5、在合同期內,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使用。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乙方應愛護併合理使用場地內的各項設施,如需改動應先徵得甲 方同意, 造成損壞的還應承擔修復責任。 2、乙方有義務依照協議約定,履行其他相關義務(包含但不限於費 用) 。 3、乙方需合法經營 led 電子屏; 第五條 違約責任 除雙方一致同意以外, 任何一方單方面終止協議或拒絕履行協議相關 業務致使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均視同違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相應 損失; 1、乙方違約的則應賠償甲方違約金人民幣 10 萬圓 。 2、甲方違約的則應賠償乙方建設成本損失 。 3、甲乙雙方協商後一致同意解除協議的,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須 在合同解除成立後將 led 屏幕拆除運走; 第六條 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戰爭、自然災害、政策變動)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 方的原因,使場地不適於使用或租用時,合同自動失效,雙方互不承 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其他約定 1、甲方提供場地給乙方安裝户外 led 屏幕使用,期間甲方不承擔任

何形式的費用。 2、乙方於 led 屏幕安裝好以後自行運營,自負盈虧,甲方一律不幹 涉; 3、因此樓房產權歸人民銀行所有,乙方為租賃經營者,因此本協議 合作期限暫定 5 年,待甲方經營合同到期後以後,甲方有義務協調乙 方與人民銀行溝通後續合同事宜; 4、對 led 電子屏的電路鋪設甲方給予乙方指導,電錶及電線由乙方 負責安裝,電費按和田市供電局價格繳納。 5、2015 年 1 月 1 日前為安裝建設期,故不計算在本協議期限。 第八條 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貳 份,甲方 壹 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盡事宜:

甲方: (個人) 代表人: 簽約日期:

乙方:阿克蘇中道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簽字或蓋章)代表人: (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

户外led屏合作協議 [篇3]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過平等協商,就乙方外擺 事宜達成以下一致意見:

一、合作範圍 1、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租賃合同,為加深雙方合作, 現甲乙雙方同意由甲方提供相關場地用以乙方短期外 擺經營。

2、外擺場地面積為 平方米,詳細位置以附圖為準,該面積為計算物業服務費等費用的.標準。

3、乙方使用上述場地進行 二、合作期限、時間 1、 外擺經營期限:

自 2015 年 日止。

2、交付日:甲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將本協議約定 月 日至 2015 年 月 經營。場地交付乙方,具體交付日期以雙方場地交接確認書為準。

3、乙方外擺經營時間以甲方購物中心營業時間為準,即自 上午 10:00 至晚上 9:00 整。1 三、費用收取 1、乙方外擺區域營業收入應計入乙方店鋪營業收入,乙方 按照雙方租賃合同約定的提成比例向甲方支付提成租金, 支付方 式同雙方租賃合同約定。

2、物業服務費: [ 元/平方米/天],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同雙方租賃合同約定。

3、宣傳推廣費: [ 元/平方米/月],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同雙方租賃合同約定。

4、能源費: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同雙方租賃合同約定 四、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根據本協議約定按現狀交付場地。

2、甲方按場地現狀提供電力等工程條件,具體條件以甲方 出具的工程確認單為準。

3、乙方應遵守甲方和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統一管理制度、 規章及各項管理規定、管理守則等。甲方有權對乙方外擺區域進 行監督管理,有權對乙方違反甲方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乙 方應積極配合改正。

4、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履行場地接收義務,在接收場地後 應妥善使用,不得對場地進行任何形式的破壞,不得超出本協議2 約定場地範圍經營。

5、乙方應按時向甲方支付物業服務費、宣傳推廣費、能源 費。

6、乙方外擺區域的裝飾、裝潢(包括但不限於廣告宣傳、 燈箱、招牌、標識、裝飾、旗幟、海報、櫥窗和貨架的陳列等) 應符合法律規定及消防部門要求,外擺區域的裝飾方案(包括但 不限於擺放、添設經營所需的設備設施等)應向甲方備案,經甲 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甲方對乙方方案的合法性不承擔責任, 如因相關政府部門要求導致相關裝飾必須拆除的, 乙方應無條件 配合。

7、乙方對外銷售的食品、飲料及其他商品符合國家要求的 質量標準,並具備政府部門要求的銷售資質。

8、乙方應具備所銷售商品的知識產權使用權,確保不因經 營行為導致與第三方的侵權。

9、 乙方應負責外擺區域的經營衞生環境, 按排至少 1 名專 人負責衞生情況,對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及時進行處理,並 設置不得少於 2 個垃圾收集設施,同時承擔相應費用。

10、 乙方應承擔外擺區域的安全保障義務, 因與任意第三方 產生的糾紛(包括但不限於與第三方產生的人身損害、員工導致 的侵權等)由乙方負責,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3 賠償。

11、 乙方應對外擺區域的員工進行合法管理, 因外擺區域乙 方經營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員工勞動關係等)導致的糾紛由乙方 負責,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五、協議解除 1、本協議到期終止,乙方應在協議終止之日起 1 日內將外 擺區域恢復原樣並退還甲方,雙方簽訂退場確認書。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收回場 地,並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延遲支付本協議約定費用達 7 天的;(2)擅自將場地整體或部分轉租的; (3)擅自改變經營項目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 (5)有其他違約行為經甲方通告 7 天內未糾正的;3、如因政府部門要求,或甲方經營調整,需要關閉外擺區 域的,甲方提前 3 天通知乙方,通知到達乙方時本協議解除,乙方應無條件配合退還場地。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延遲支付本協議約定費用的,每延遲一天應向甲方 支付應付費用百分之三的違約金。

2、乙方違反本協議其他約定的應自違約之日起按 500 元/4 天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經甲方通告後 7 天內仍未糾正的, 甲方有權選擇解除本協議,如甲方選擇繼續履行本協議的,乙方 應支付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止。

七、其他 1、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履行協議過程中發生 糾紛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向甲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2、本協議涉及通知的都應以書面形式作出,通知由對方籤 收或郵寄到達對方即視為送達。

3、本協議未盡事宜,應依據雙方租賃合同約定履行。

4、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 效力,簽字蓋章生效。以下簽字蓋章頁,無正文甲方:

簽約人:

年 月 日乙方: 簽約人:

年 月 日

户外led屏合作協議 [篇4]

户外 led 顯示屏合作協議

甲方:濟南龍行四海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濟南華聯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共同發展、有效提升甲方企業品牌形象的原則,就濟南華聯超市有 限公司各門店户外 led 顯示屏的安裝投放及廣告經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簽訂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條款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各門店安裝户外 led 顯示屏及運營。 二、本協議所涉及的户外 led 顯示屏所有權、經營權歸甲方所有。 三、合同期限: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甲方提出退出本協議止。 五、甲方權責 (一)甲方權利 1、甲方承擔本協議所涉及的户外 led 顯示屏項目的設計、規劃,並按雙方協商確 定的位置、方式進行施工。 2、為保證該項目所涉及的 led 顯示屏的正常運行,甲方將不定期派員工進入濟南 華聯超市有限公司營業辦公場所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更換廣告內容等工作,乙方應對 甲方人員進入該場所提供方便。 3、甲方享有所有濟南華聯超市門店合適位置安裝運營户外 led 顯示屏的權利。 (二)甲方義務 1、甲方保證安裝的 led 項目的安全性,不對他人或建築主體造成危害。 2、甲方刊登的廣告內容不能對乙方經營造成負面影響,不能做對乙方有商業競爭 的廣告客户及內容,刊登的廣告內容的健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不得違 背相關的法律法規。 3、在沒有其他廣告內容播放時,甲方應播放公益性或乙方的宣傳資料,以不影響 乙方企業形象。 4、 甲方應保證該項目下所涉及的 led 顯示屏運行時間與乙方營業時間一致、 同步。 5、施工安裝期間造成的人身傷害、死亡以及財產損害,責任全部由甲方承擔,所 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如因甲方質量造成的人員傷害及財、物,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賠償全部損失費用。

第六條、乙方權責 (一)乙方權利 1、乙方有甲方所安裝的 led 顯示屏的使用權; 2、在甲方安裝施工過程,乙方有權進行實時監督,如發現違反本協議規定,可要 求甲方進行整改; 3、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保持户外 led 顯示屏的維護保養,如發現有危害他人安全的 及其他安全隱患有權責成甲方整改 4、甲方有權審核、監督乙方在該項目所涉及的 led 顯示屏廣告內容的合理性、合 法性;如有違法及有悖乙方利益的廣告內容,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撤換廣告內容, (二)乙方義務 1、在本協議期內,乙方承諾不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在濟南華聯超市有限公司各門店 進行相同或類似的合作,乙方授權甲方享有本協議所涉及項目的獨家廣告代理、發佈權 2、乙方如發現該項目下 led 顯示屏損壞、黑屏應及時通知甲方,由甲方進行維修 及更換 3、乙方協助甲方辦理 led 顯示屏的市政、城建等的相關審批手續及文件。 4、乙方應在 3 年內提供不少於 20 處安裝 led 顯示屏的位置,並配合辦理相關審 批手續用於甲方安裝運營 led 顯示屏。

第七條、相關費用及支付 1、合同期內,乙方免費提供各門店的安裝場地,甲方出資安裝 led 彩屏。 2、電費的承擔:甲乙雙方按照雙方廣告播放時間進行電費分攤。每天的播放時間, 內容,甲方應提前制定播放時間表,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考慮到齊河店的獨特地理位 置,乙方齊河店 led 顯示屏免除甲方 3 年電費) 3、城建廣告規定的的收費及廣告的工商管理的費用甲方自行解決。

第八條:甲方 led 放置期限,隨華聯超市的租期,如果遇到閉店,led(或彩屏)同 時從該門店撤出,甲方自行拆除相關設備。甲方自身因經營問題不能繼續合作,甲方在 華聯超市的 led(或彩屏)經營權及所有權歸乙方所有,乙方不支付甲方任何費用。

第九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如有爭議,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濟

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持貳份,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 經辦人: 電話:

乙方: 經辦人: 電話:

簽訂時間 2012 年

月日

户外led屏合作協議 [篇5]

甲方:

乙方:阿克蘇中道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就租賃甲方北京路“陽光金店”主裙樓上安裝led户外電子屏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如下:

第一條:場地位置

1、坐落:“陽光酒店”坐落於和田市北京路與塔乃亦北路口;

2、安裝:led電子屏安裝位置為大樓面對廣場方向的上方,2層裙樓平台上。

3、面積:暫定80平米(按安裝圖為主)

第二條 租期及價格

1、租賃時間:自2015年0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止,共計五年;

2、租賃價格:80000元/每年(捌萬元整);

3、付款方式:每年付(轉賬);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甲方應在本合同簽定後,及時交付給乙方使用;

2、甲方需配合乙方完成led屏幕的相關審批手續,確保led屏幕的合法;

3、甲方有權利要求乙方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包含但不限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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