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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保證書

書信函1.38W

一、攜帶管制刀具的危害

管制刀具保證書

學生攜帶管制刀具,如果屢教不改,就構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説的嚴重不良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學生攜帶管制刀具的危害性在於:一是由於玩耍而傷及自己或他人,構成犯罪。二是學生攜帶管制刀具,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犯罪工具,危害公共安全。三是由於攜帶管制刀具,助長了學生逞強好勝的心理,一旦與同學發生衝突,隨身攜帶的管制刀具很可能成為實施犯罪的工具。因此,制止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

二、學校管制刀具管理規定

有關刀具的管制問題,國家公安部有明確規定,但未引起個別人的重視,在學生中還有個別人私存、攜帶和使用管制刀具現象。為進一步維護校園治安秩序,嚴禁學生攜帶管制刀具。

(一)管制刀具的種類:

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它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即:凡是刀刃在3公分以上的刀具都屬於管制刀具)、棍棒等。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非法攜帶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上述內容我已知情,我保證做到:不攜帶管制刀具進入校園。若違反規定,

願意接受相關處罰。

保證人(簽名):

班主任(簽名): 201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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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持有管制刀具保證書

新學期伊始,為進一步保護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學院及周邊治安秩序,防範侵犯師生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保衞處於2月29日至4月30日在校園全面查禁管制刀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按照包頭市公安局國保字 [2012]24號文件精神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攜帶以下刀具進入校園:

1、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無彈簧但有自鎖裝置的單刃、雙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雙刃刀(如仿“東洋武士刀”)等。

2、其他各類非學習所需刀具,如水果刀、工藝刀具、仿製警械(如甩棍等)等能夠對人身造成傷害的器具。

二、凡違反規定,非法持有、攜帶上述刀具、器具的,要主動上交學院或公安機關。

三、凡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主動交出管制刀具的,不予處罰;逾期拒不交出的,一經發現,對攜帶管制刀具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繳並予以處罰,同時,由學院給予紀律處分;攜帶其他能夠對人身造成傷害刀具的,由學院保衞部門收繳,並予以嚴肅處理。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

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廣大師生和教職工應當積極向學院保衞處舉報非法持有或攜帶管制刀

具的情況或線索,對知情不報的,學院給予紀律處分;對包庇、縱容違法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將移交公安機關依法從嚴懲處。

保證書:

我已認真閲讀學院《關於禁止攜帶管制刀具進入校園的通告》,我保證將按照《通告》中的要求,在校期間堅決不持有管制刀具,不施行對其它學生造成傷害的行為,積極維護學院的治安環境。

保證人班級:

時間

保證人簽名:

管制刀具保證書

澗頭鄉中心學校:

我校共有**個教學班,***名學生。接到中心校通知,我校於2015年4月17日逐班、逐人進行了管制刀具及其他刀具的收繳工作。經查:我校共發現管制刀具**把,其他刀具**把,現已上交學校。

今後,我校要繼續加大對管制刀具及其他刀具的管控力度,杜絕以上刀具進入校園,危及師生安全,否則,我願意承擔一切後果。

特此保證。

保證學校: 保證人:

2015-4-17

無管制刀具保證書

尊敬的學校領導:

我是初年班號,學生:,我保證自己(在校園或校外)身邊一定無攜帶管制刀具,如果違反,將接受學校規定的《安溪縣城廂中學關於嚴禁師生攜帶管制刀具的'規定》進行處罰。

特此保證!

保證人(簽名):

監護人(家人簽名):

班主任(簽名):

2015.2.18

管制刀具承諾書

一、攜帶管制刀具、棍棒的危害

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棍棒的危害性在於:一是由於玩耍而傷及自己或他人,構成犯罪。二是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棍棒,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犯罪工具,危害公共安全。三是由於攜帶管制刀具、棍棒,助長了學生逞強好勝的心理,一旦與同學發生衝突,隨身攜帶的管制刀具、棍棒很可能成為實施犯罪的工具。因此,制止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棍棒,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

二、學校管制刀具管理規定(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 ㈠管制刀具的種類

1.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

2.無彈簧但有自鎖裝置的單刃、雙刃刀;

3.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雙刃刀;

4.其它非學習所需刀具,包括水果刀、工藝刀等能夠對人身造成傷害的刀具;

5.雙截棍、三節棍等棍棒、玩具槍等具有風險性的遊玩器具;

㈡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規定

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險物,如果屢教不改,就構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説的嚴重不良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造成後果的,依法處理。

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於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人,即使其未造成任何後果,也要給予治安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上述內容本人已知情,已充分認清非法攜帶、持有管制刀具的危害性和違法性,本着對本人、學校、家庭、社會負責的精神,為了淨化校園治安環境,杜絕各類校園涉刀事件發生,共同維護校園安全穩定,共建和諧校園,本人承諾:決不攜帶管制刀具、棍棒進入校園;本監護人承諾: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安全教育,決不允許被監護人攜帶管制刀具、棍棒進入校園。若違反規定,願意接受相關處罰。

舉報電話 公安機關:110

監護人(簽名): 保證人(簽名):

班主任(簽名): 班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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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