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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

書信函3.11W

導語:《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以來,不少夫妻或準夫妻嘗試“把醜話説在前頭”——訂立財產協議,把雙方各自的財產、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一一説清,以免勞燕分飛之際產生糾紛。然而,法律界人士提醒,這樣的財產協議若要生效,不僅要符合一定附帶條件,還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下面由小編為您整理出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
  篇一: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

男方:×××,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身份證號碼:×××,系女方XX之夫。

女方:×××,女,×××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身份證號碼:×××,系男方XX之妻。

男女雙方系夫妻關係,於年月日在登記結婚。

現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約定如下:

第一條、房屋所有權歸屬

1、位於省市區街號幢單元號(建築面積為平方米,所有權證編號為:******,丘地號為:權字第號)的房屋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傢俱、家電均歸女方所有。

2、位於省市區街號幢單元號(建築面積為平方米,所有權證編號為:******,丘地號為:權字第號)的房屋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傢俱、家電均歸男方所有。

第二條、汽車歸屬

1、登記在女方名下的汽車(車牌號)一輛歸女方所有。

2、登記在男方名下的汽車(車牌號)一輛歸男方所有

第三條、存款、股票、股權

1、夫妻共同存款五十萬元歸女方所有,男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後3日內將其名下的35萬元存款轉移到女方名下。此後,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

2、以男方名義持有的股票(股票代碼:)及對應的財產價值歸男方所有。

3、以男方名義持有的公司70%的股權全部歸男方所有。

第四條、債權債務

1、本協議生效以前所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全部由男方承擔。

2、本協議生效後以各自名義所欠債務歸各自承擔。

3、本協議生效前的共同債權全部歸男方所有;本協議生效後,在各自名下的債權歸各自所有。

第五條、生活支出

1、在本協議生效後,各自購買的物品歸各自所有;共同購置物品按各自出資比例擁有所有權。

2、本協議生效後,平時生活費用、孩子撫養費、雙方老人贍養費用各自承擔一半,

第六條、受讓財產

1、夫妻一方給付或贈予另一方的財物歸接受方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的贈與或繼承的遺產歸各自所有。

第七條、其它

1、本協議未明確説明的所有其他財產的歸屬,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

2、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後3個工作日內根據本協議進行相關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登記,所需税費雙方平均分擔。

3、如雙方離婚,雙方按本協議約定確定財產歸屬;如發生爭議,任何一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依據本協議確認相關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4、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篇二:夫妻約定財產的法律效力

一、夫妻約定財產製概述

在我國,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關係共有兩種,即法定夫妻財產關係和約定夫妻財產關係。夫妻約定財產製正是基於夫妻約定財產關係產生的,是夫妻以契約、協議的方式決定婚前和婚後財產歸屬、管理、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約定財產製的法律效力要高於法定財產製,只有在當事人未就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所做的約定不明確、無效時,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製。

二、夫妻約定財產製的內容

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財產約定的內容。夫妻約定財產製約定財產的內容十分廣泛,雙方既可以對婚後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婚前財產進行約定,既可以對已經取得的財產進行約定,還可以對可能取得的財產進行約定。財產的形式種類也相當多樣,包括房產、車輛、貴重金屬、貨幣、股票、債券、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甚至包括債權,等等。

2.財產關係的約定。夫妻可以對部分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全部財產進行約定,可以約定為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為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一是自由原則。夫妻在約定財產內容時,任何人不得強迫其訂立契約,強迫對方接受自己的提出的約定內容,夫妻財產約定必須是夫妻雙方自己真實的意願。二是公平原則。禁止一方借簽訂夫妻財產約定之機,侵佔另一方權益,剝奪對方權利,免除自己義務,違背公平原則。在我國目前情況下,夫妻財產約定內容公平原則的適用,應注重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得簽訂歧視婦女、侵害婦女財產權益的財產約定。三是合法原則。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的公序良俗。

三、夫妻約定財產製的有效要件

夫妻或準夫妻的當事人訂立財產約定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

1.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婚姻法對雙方年齡的要求規定。夫妻之間訂立財產約定是一項民事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無權約定。同時,要求當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於22週歲、女性不得早於20週歲。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並能確認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相一致的狀態。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不能產生法律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3.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不得規避養老育幼等法律義務,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只能成為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四、夫妻財產約定製的效力

1.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主要是指該約定對婚姻當事人的拘束力,即約定一旦生效,在夫妻之間及其繼承人之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受此約定約束。如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婚姻當事人雙方的同意,一方不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作變更或撤銷。

2.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契約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對婚約財產的約定是否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財產約定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該夫妻財產有約定,婚姻當事人的夫妻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關鍵在於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

五、妻約定財產製存在的分歧和不足

1.關於夫妻約定財產製的法律地位的觀點存在分歧。

我國的《婚姻法》規定了夫妻法定財產製和夫妻約定財產製兩種形式的夫妻財產製。多數專家都認為夫妻法定財產製是夫妻財產製的根本形式,夫妻約定財產製只是夫妻法定財產製的補充,二者關係並不平等。但也有部分專家認為夫妻約定財產製和夫妻法定財產製有着平等的法律地位,都是夫妻財產製的基本制度。筆者比較傾向於後者的觀點。因為,首先在立法上,新《婚姻法》第十九條將夫妻約定財產製明確確立為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法定財產製相併列的夫妻財產製度。其次在法律適用上,約定財產製有着排斥法定財產製的效力,只要夫妻財產的約定一旦成立並生效,就不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製。僅從這兩點就可以看出兩種夫妻財產製應該具有平等的地位。

2.關於夫妻約定財產製的約定類型存在分歧及對策。

不少學者認為新《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對夫妻財產約定內容的立法陳述是一種限制選擇式立法模式,法條中規定的三種夫妻財產製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別財產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當事人選擇約定,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的一種,夫妻財產約定才有效,否則,財產約定無效,當事人仍適用法定夫妻財產製。由楊大文主編的《親屬法》就持這種觀點。

還有很多學者認為,對夫妻財產內容的約定是一種自由式立法模式,當事人可因婚姻的個別性和特殊性而對其財產約定內容進行自由選擇,只要不違法,不損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該約定就應認定為有效。王洪在其所著的《婚姻家庭法》持這種觀點。

筆者較為認同後者觀點。既然允許當事人在法定財產製之外可以約定他們的財產關係,但又限制幾種財產製類型,這違背約定財產製的價值取向。而且這三種典型的財產製類型並不能窮盡婚姻當事人財產約定的方式與類型,所以,在夫妻財產約定上,在不違反婚姻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應當允許當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選擇合理自利的形式,才能滿足婚姻當事人對財產約定的需求。

對於約定財產製理解上的分歧,如果立法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在實踐操作中勢必將帶來很大的麻煩。

3.夫妻約定財產製的僅採用書面形式,缺乏必要的公證、公示程序。

如果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間約定的,則該財產約定對其發生效力;而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間曾經對其財產所作過約定,而與其中一人簽訂合同導致糾紛,則該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對他不發生效力。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是否“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由此可見,這體現了法律對於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但這對於處在弱者地位的未負債卻要承擔償還責任的那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在這方面夫妻約定財產製的立法是有弊端的。如何解決?筆者認為應設立專門的夫妻財產約定登記部門及法規,夫妻約定財產時需雙方到登記部門進行財產約定登記並公示。當夫妻一方和第三人進行交易時,第三人可到登記部門查閲是否有財產約定登記,這樣既可以保護第三人交易的安全性,也能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此外,進行財產約定登記還可以解決約定生效的`時間問題。

更好地完善夫妻財產約定製,將符合廣大婚姻當事人的需要,保障約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民事交易安全,最終讓婚姻更加美好,讓家庭更加穩定,讓社會更加豐富多彩。

  篇三:夫妻財產協議的效力,怎樣進行夫妻財產協議公證?

所謂的夫妻財產協議,是指夫妻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婚後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而達成的協議。夫妻財產協議中,主要約定財產是歸誰所有,歸丈夫一方還是歸妻子一方,或者夫妻共有。夫妻財產協議非常重要,因為在私法領域,夫妻間的約定只要合法,就能夠優越於法律的規定,從而實現意思自治。

一、哪些夫妻財產協議是有效的

夫妻財產協議要有效,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身份條件、內容條件、形式條件以及其他條件等。

(1)身份條件

所謂身份條件,指的是約定歸屬雙方必須具備特定的身份,在這裏指的是按照婚姻法的法定條件締結而產生的合法夫妻。

(2)形式條件

所謂形式條件,是指雙方的約定要採用書面形式而不能是口頭形式。

(3)內容條件

所謂內容條件,是指夫妻約定的財產,其內容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也包括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當然也包括協議離婚簡的財產。這些財產統統都可以由夫妻雙方共同約定。

(4)其他條件

其他條件包括雙方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約定必須是雙方自願而非脅迫,約定並不違反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二、怎樣進行夫妻財產協議公證

夫妻辦理財產協議公證有利於提高其證明力,也有助於更好地保護彼此的財產歸屬。

在夫妻辦理財產歸屬約定協議公證時,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相應的資料。所需要的資料主要有以下方面: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雙方簽名的夫妻財產協議書

(3)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經營實體的產權證明等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結婚證等

在準備完上述程序後,公證部門會根據公證規定辦理公證手續,之後,這份公證過後的夫妻財產協議的證據力就更強了,有時候甚至可以成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