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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中介合作協議

書信函2.52W

甲方:

勞務中介合作協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就甲方委託乙方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推薦應聘人員相關事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第一條、甲方委託乙方,按甲方填寫的《人員需求單》(詳見附表1)的要求,向甲方推薦應聘人員。

第二條、乙方根據《人員需求單》為甲方推薦應聘人員,乙方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過程中不得向求職應聘人員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以招聘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侵犯其他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甲方擁有對乙方推薦的應聘人員是否錄用的最終決定權。

第四條、對於乙方推薦的應聘人員,自入職之日起工作滿 60日的,視為乙方向甲方推薦成功。則甲方應在當日向乙方提供《推薦成功人員名單》。

第五條、服務費支付標準、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

一、服務費用支付標準:乙方向甲方每推薦成功一人,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300 元。如乙方推薦人員入職後不滿 60 日即離職,則視為推薦未成。

二、服務費支付時間:

應聘人員入職當日,甲方支付服務費用200元/人。

入職滿60日,甲方將一次性付清所剩餘款;

入職未滿60日即離職,且乙方自員工離職日起10天內未能成功補充相應崗位空缺,則乙方於員工離職第11日全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服務費用200元/人。

三、 服務費用支付方式:

甲方已現金或轉帳方式支付

第六條、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乙方推薦給甲方的應聘人員名單應制成花名冊,一式兩份,雙方經辦人簽字確認後,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指定的經辦人為:

乙方指定的經辦人為:

2、乙方推薦給甲方的應聘人員和甲方通過自行招聘渠道獲得的應聘人員為同一個人時,乙方有權按乙方推薦人員處理。

3、本協議第六條第1款約定的`花名冊中的人員,自推薦之日起三個月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錄用。如甲方未經乙方許可而私自錄用,則視為乙方推薦成功,甲方應按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4、乙方承諾向甲方推薦的人員受聘於甲方工作期間,乙方不會向任何本協議外的第三方推薦該名甲方員工以收取推薦服務費,否則視為違約行為。乙方因此必須退還甲方已支付的招聘服務費。

5、協議簽訂後,雙方互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第七條、本協議有效期為 1 年,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需形成正式文本的,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經雙方確認的以電子郵件形式、書面形式的文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北京XXX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XXX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孫景昌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務中介合作協議 [篇2]

甲方:湖北廣海人才開發交流服務有限公司

乙方:湖北工業大學

為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擴大就業渠道,甲乙雙方就合作展開人才交流與勞務中介事宜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雙方在合作中應該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嚴守“依法經營、誠實中介、有償服務、合理收費”的原則,切實保護乙方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在合作中,雙方負責如下工作:

(一)甲方

1.嚴格審查用人單位的用人資格,嚴禁採取欺詐手段將乙方學生介紹至從事非法活動的單位。對合法用工單位,應如實介紹用人單位的各種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生產工作及生活環境,所聘職位及招聘人數,用人條件及工資待遇等,不得有欺詐行為。

2.及時向乙方告知聘用單位所在地的有關勞動用工政策規定及當地政府,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的各種費用。

3.依據乙方提供的畢業生情況招聘乙方本科畢業生,確保提供每生條件相當的10個或以上就業崗位供其選擇;確保乙方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內容與甲方提供招聘資料一致的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

4.負責辦理乙方學生前往用人單位的交通事宜,派員護送乙方學生前往聘用單位,並協助辦理有關入廠(公司、酒店等)手續。

(二)乙方:

1、向甲方如實提供應聘學生的有關情況:包括學生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專業技能、資質證書、簡歷自傳等能表明學生身份和能力的有關材料及求職要求,不得有欺詐行為。

第三條、乙方按每生 元的標準向甲方支付人才交流和勞務中介費用,該筆費用在學生與用人單位簽定用工合同時支付60%,學生到達招聘單位後,再繼續支付其餘40%。

第四條、凡乙方向甲方推薦的學生,一經用人單位聘用後,若因違法違紀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不承擔責任;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或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應負責另行安置;在試用期期間學生如不滿意,有權終止聘用合同,甲方應負責另行安置。

第五條、甲方不得干預、插手、破壞乙方與學生達成的協議和關係;乙方也不得干預、插手、破壞甲方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和關係。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在合作中存在欺詐行為的,應向守約放支付總中介費的30%,並要求違約放賠償損失。

2、任何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應向守約方支付總中介費的20%的違約金,守約雙方還有權解除合同。如造成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予以賠償全部損失。

第七條、 本協議有效期半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應在 年 月 日前確保學生與用人單位達成就業協議。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均依照我國法律、法規及規章辦理。

第九條、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有權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貳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標籤:勞務中介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