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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熱規劃建議書

書信函3.08W

發佈部門: 建設部、國家計委

城市供熱規劃建議書

發佈文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委(計經委)、電力局(供電局),北京規劃委員會、市政管理委員會,東北、華北、西北、華東、中南、西南電業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建委、計委、電力局:

城市集中供熱(以下簡稱城市供熱)是城市重要基礎設施,是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改革開放以來,城市供熱事業發展較快。目前,全國已有172個城市建設了供熱設施,“三北”地區(東北、華北、西北)供熱普及在19%以上,山東、河南、江蘇、浙江、湖北、上海等南方地區也相繼建設了城市供熱設施。實踐證明:制定科學的供熱規劃並按規劃組織實施是避免盲目建設、重複建設的有效手段。

為了促進城市供熱事業健康發展,加強城市供熱規劃管理工作,我們編制了《城市供熱規劃技術要求》和《城市供熱規劃內容深度》,現隨文印發,並就加強城市供熱規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熱專業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各個城市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結合實際需要編制城市供熱專業規劃,其內容深度要符合“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對各專業規劃的要求。

二、要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嚴格按照《城市供熱規劃技術要求》和《城市供熱規劃內容深度》的規定編制城市供熱規劃,並與城市規劃部門進行協調。

三、為了提高城市供熱規劃質量,必須委託具有相當資質和級別的城市規劃或供熱專業設計單位編制城市供熱規劃。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規劃供熱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上(含1000萬平方米)的城市供熱規劃,應由具有甲級資質的供熱專業設計單位承擔。

規劃供熱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熱規劃,應由具有乙級資質的供熱專業設計單位承擔。

四、城市供熱規劃編制工作完成後,要組織進行相當級別的從事供熱專業工作的專家論證。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規劃供熱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城市供熱規劃,要由5名以上(含5名)具有高級職稱的城市規劃和供熱專家參加論證,其中供熱方面專家不得少於3名。

規劃供熱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熱規劃,要由3名以上(含3名)具有高級職稱的城市規劃或供熱專家參加論證。

五、強化城市供熱規劃的審批工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規劃供熱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上(含1000萬平方米)的城市供熱規劃,要報請盛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規劃供熱面積1000萬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熱規劃,要報請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六、對於沒有編制城市供熱規劃或者城市供熱規劃不符合上述規定要求的城市,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不予批准城市供熱工程項目建議書和企業新建、擴建熱電項目的技術改造。國家各級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專業銀行不得貸款用於供熱工程建設,也不得享受有關節能貸款、技術改造貸款或貼息補助。有關燃料部門不得供給燃料煤等。

七、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持城市供熱規劃的編制工作,並監督實施,當地計劃、電力、環保等有關部門要參與供熱規劃編制工作。

八、調整、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時,城市供熱規劃也要做相應的調整。城市供熱工程建設中出現熱源和熱網主幹線等有較大的變化時,供熱規劃應相應調整。由於熱負荷變化較快,城市供熱規劃5年左右進行一次調整。

九、本通知適用範圍為《城市規劃法》所規定的城市規劃區內。

附:

一、城市供熱規劃技術要求

二、城市供熱規劃內容深度

附一:

城市供熱規劃技術要求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執行國家對能源開發和節約並重的方針,合理利用能源,治理環境污染,保證城市供熱規劃的編制質量,發展城市供熱,制定本技術要求。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城市供熱規劃是對城市總體規劃中供熱專業規劃的深化,是城市集中供熱和熱電結合項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依據。城市供熱規劃要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進行編制。

第三條 城市供熱規劃包括集中熱源向城市市區供應生產和生活用蒸氣、熱氣的所有供熱方式。

第四條 編制城市供熱規劃既要實事求是,又要為今後的發展留有餘地,既要與城市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目標相適應,又要與城市其他基礎設施相協調。

第五條 編制城市供熱規劃要打破部門、行業的界限,要貫徹近、遠期相結合,工業與用民相結合,大、中、小相結合,合理佈局,統籌安排,分期實施的原則。

第六條 編制城市供熱規劃應採用先進、可靠的技術,以節約能源為前提,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高。

二、供熱現狀及熱負荷調查

第七條 對現有工業與民用用熱的熱源、熱網、熱用户的現狀進行調查;調查工業和民用供熱鍋爐的現狀及其環境影響。

根據鍋爐的參數、容量、運行狀況及所在位置,擬定將來承擔尖峯負荷的鍋爐。

第八條 對有現的工業與民用(採暖、空調、生活熱水)熱負荷進行詳細準確地調查,並逐項列出現有熱負荷、已批准項目的發展熱負荷及遠期規劃發展熱負荷。在調查表中應列出採暖期與非採暖期最大、最孝平均熱負荷。

第九條 在確定某些賓館或特殊用户的生活熱水熱負荷時,應考慮熱水的供應方式。

確定夏季熱負荷時,在需要空調負荷的地區應考慮夏季用熱介質製冷後,熱負荷的增加量。

第十條 對各類型建築採暖供熱指標的選取,應遵守GJJ-90《城市熱力網設計規範》中的規定。對各類工業熱負荷應根據各部門產品單耗,生產量或參照同類企業計算。

三、熱源及供熱方式

第十一條 在規劃城市熱源時要充分考慮當地現有資源、能源交通、工業發展、住宅建設、環境保護、氣象水文等方面的實際情況,經過技術經濟比較,優化選擇合理的城市供熱方式。

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城市應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對地熱、太陽能、低温核供熱和熱泵等新能源、新技術的研究與利用,開闢城市集中供熱熱源的新途徑。

第十三條 在經濟合理的條件下熱電廠(站)的建設應遵循“以熱定電”的原則,合理選取熱化係數,熱化係數要小於1。以工業熱負荷為主的系統,熱化係數宜取0.8~0.85;以採暖熱負荷為主的系統,熱化係數宜取0.52~0.6;以工業和採暖熱負荷兼有的系統,熱化係數宜取0.65~075。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現有熱電廠(站)的作用,通過增加尖峯熱網加熱器,配置類峯熱水鍋爐,降低熱化係數,擴大供熱能力。

第十五條 加快老電廠的改造,可將現有火電廠中的中小型凝汽機組改造為供熱機組,在火電廠中增裝供熱機組或將大型高温高壓凝汽機組,改造為發電供熱兩用機組。

第十六條 工業熱負荷和民用熱負荷常年穩定的地區,要積極建設區域熱電廠(站),禁止搞許多小型的自備熱電廠(站);有條件的城市應積極開展冶金、石油、化工等工礦企業餘熱資源的利用,發展集中供熱。

第十七條 熱電廠(站)供熱機組的選擇,要嚴格執行《小型節能熱電項目可行性研究技術規定及附件》中的有關規定。

關聯法規:

第十八條 新建或改建鍋爐房應結合當地具體情況,選用容量大、熱效率的鍋爐。一般特大城市單台鍋爐容量不小於20t/h,熱效率不小於75%;大、中城市單台鍋爐容量不小於10t/h,熱效率不小於70%;小城市單台鍋爐容量不小於4t/h,熱效率不小於70%,對於民用採暖,鍋爐房安裝的鍋爐以3~6台為宜。

第十九條 積極開展聯片供熱,以較大的鍋爐取代無消煙除塵設備的小鍋爐。對各單位自建小鍋爐要採取嚴格有效的控制,近期將實現集中供熱的地區不應再建永久鍋爐房。

第二十條 集中鍋爐房的建設要考慮將來實行多熱源聯網運行時,參與供熱調峯的可能。

四、熱力網

第二十一條 城市熱力網和用熱設施與供熱熱源統一規劃,統籌安排,同步建設。

第二十二條 熱力管網的'佈置要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進行多種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力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主幹線應沿熱負荷中心敷設,並靠近熱負荷大的用户。同時還要考慮多熱源聯網的可能。

第二十三條 根據用户的要求和特點確定供熱介質和供熱參數。對於生產熱負荷應以蒸汽為熱介質,供熱參數根據工藝要求而定;對於熱水供熱系統,在供熱規模較大時,應首先考慮以高温水作為熱介質;既有工業用汽負荷又有民用熱水負荷,要通過技術論證確定介質和參數。對於循環水供熱系統,熱源部門應考慮提高供水温度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熱系統合理輸送距離:蒸汽管網的輸送距離一般不宜超過4公里;熱水管網的輸送距離一般不宜超過10公里。

第二十五條 熱網建設應首先考慮採用直埋管道的敷設方式。

第二十六條 熱力管網與熱用户的連接方式需經過技術經濟論證確定。

五、熱電廠(站)在電力系統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條 調查現在和將來發展的用電負荷,及當地電力系統的供電情況、小火電的現狀等。

第二十八條 調查現有的和規劃建設的水電站與火電廠裝機容量、水火電比重以及豐水和枯水季節電力系統的運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 在經濟合理的條件下根據“以熱定電”的原則,確定熱電廠(站)的運行方式。

六、投資估算與經濟效益分析

第三十條 供熱規劃中建設的熱電廠(站)、現有電廠改造供熱或裝供熱機組、鍋爐房、餘熱利用、熱網管道和熱力站等項目,需進行投資估算。

第三十一條 按國家計委規定進行年節煤時和年節約噸標煤淨投資的估算。

第三十二條 提出分階段實施供熱規劃的進度和投資,估算投資回收年限。

第三十三條 進行綜合效益分析。體現出現全社會投入少、產出多,綜合效益好。

七、環境評述

第三十四條 調查當地大氣、水體的環境現狀,提出改善環境的方法和措施。

第三十五條 嚴格執行環保部門制定頒發的法規、規章。在環保部門的配合下,確定分階段實現供熱規劃後,改善環境的狀況。

第三十六條 積極採用技術先進,安全可靠,除塵效果好的設備。研究當地灰渣綜合利用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七條 對實現供熱規劃後的城市環境,進行綜合評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