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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合作開發協議書

書信函2.25W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用到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議是解決糾紛的保障。想寫協議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礦山合作開發協議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礦山合作開發協議書

礦山合作開發協議書1

甲方:

乙方:

現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礦產資源開採和土地利用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平等協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的原則。就乙方位於南寧市吳圩鎮祥寧村屯位於的礦山合作開發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開採礦山的範圍及現狀

本合同合作項目總佔地面積約為13333.4平方米,摺合約20畝。(詳見宗地圖)

第二條、合作開採礦山的權屬

礦性質為黑碳土,乙方承諾對此享有絕對的、合法的礦山權、礦產權及相關物權,並未就該礦山相關權利設立任何抵押、質押、擔保,亦未出租給任何第三方。否則乙方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後果(即承擔甲方為籌備本合作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等)。

第三條、合作開發方式

1、乙方提供上述礦山資源作為與甲方進行合作開採開發礦山項目,本項目合作期限為6年,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2、在雙方合作開採礦山期限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開採或者轉讓該礦山及礦產,也不得與其他方再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作開發此礦山項目。

3、甲方負責項目全部開發資金、設備投入和協調各方面關係,確保礦山順利開採。

4、合作開發期限內,甲方對礦山開採過程中,乙方應當確保進出礦山機械設備,運輸車輛所需道路暢通無阻,如有礦山土地權屬與鄰近他人礦山邊界之間的爭議事項發生,乙方應當積極出面協調解決,甲方予以配合。

5、乙方以礦山相關資源作為合作基礎獲取固定回報,乙方應當積極協助甲方辦理相關手續,並負責協助甲方看管礦山不被他人盜挖、盜採。

6、本項目合作期內,乙方不再投入任何資金用於該項目的開採開發,但乙方必須提供開發此礦山的權屬證明及宗地圖,負責按約定將場地移交給甲方。否則乙方須承擔甲方為籌備本合作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7、合作開採期內,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觀原因導致的開採期延長,本協議的合作期限亦相應順延。

第四條、利潤分配

上述合作開發礦山項目中,利潤按月分配,在每月的純利潤分配時,甲方佔70%,乙方佔30%,即按三七分成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每月利潤按純利潤分配,即除去開採成本(挖機費用、工人工資,車輛運輸費用等)後的純利潤分配。

第五條、項目的開採與經營管理

項目的日常開採經營由甲方成立專門的工程隊負責實施,乙方不參與項目的日常經營管理。甲方負責全面的開採工作;乙方須積極起到協調、配合作用。

第六條、協議的生效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雙方因本協議產生的糾紛,力求息事寧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提交南寧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納印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簽名及納印或蓋章):

代表人(簽名及納印或蓋章):

居民身份證地址及號碼:

聯繫方式:

xx年x月x日

乙方(簽名及納印或蓋章):

代表人(簽名及納印或蓋章):

居民身份證地址及號碼:

聯繫方式:

xx年x月x日

礦山合作開發協議書2

甲方:乙方:

甲方持有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礦產採礦權,是對**鋅鉍礦的採礦權的.合法持有人。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定義、甲方對採礦權的陳述

為本合同之目的,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特別説明,下列術語應具備如下含義:

1.1 採礦權:指甲方對**鋅鉍礦的合法採礦權;

1.2 甲方對採礦權的陳述:

(1)許可證號:***

(2)面積:**平方公里;

第二條 合作事宜

2.1 甲方:以其擁有采礦權和選廠為合作;

2.2 乙方:全額投資經營;

2.3 合作:

(1)乙方先支付50萬元,作為甲方處理前期事宜資金;50萬元不退,支付100萬元作為合作保證金;

(2)甲方在乙方支付(1)相關款項後,保證採選廠合法正常運行;

(3)甲方保證採選廠證照手續齊全;

(4)乙方必須保證經營運作資金不低於150萬元,並保證採選廠不會因為資金問題而停產;

(5)經營中的管理:甲方負責一名財務人員、一名過磅人員和一名管理人員;乙方負責生產人員和管理人員,所以人員工資納入成本核算;

(6)股份:甲乙雙方以成本外進行核算;甲方佔40%的股份,乙方佔60%;

(7)乙方按原礦每噸20元支付給甲方;甲方設備折舊另行協商;

(8)合作時間: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年。

第三條 付款約定

3.1 乙方以現金或轉賬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二條第三款的第一條的款項;

3.2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二條第三款的第一條的款項;

第四條 甲方承諾

甲方保證礦山和選廠證照齊全;當地村鄉社的協調,保證乙方接手經營之時的正常運轉。

第五條 乙方承諾

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不會因為資金問題而停產。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署後,如果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履行其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6.2 本合同簽署後,任何一方違約就支付對方違約金按總投資的30%。

第七條 生效、變更、解除及終止

7.1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或其各授權代表簽署之日生效;

7.2 除本合同規定當事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外,本合同任何變更或解除應經雙方簽署書面合同後生效。

第八條 其他

8.1 甲方如果轉讓本合同中的礦山,乙方不得阻止,其合作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商量;

8.2凡因本合同所發生的糾紛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將交有礦山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8.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