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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

書信函2.99W

在人們物質精神需求不斷增長的今天,用到申請書的地方很多,申請書可以使我們的願望得到合理表達。什麼樣的申請書才是合理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民事再審申請書,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民事再審申請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1

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內鄉縣夏館鎮

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叁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説!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説,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為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説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於為合夥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並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2

申請人(原審原告):韋xx,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壯族,農民,住**縣**瑤族鄉**村**41號,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樑xx,男,1969年8月出生,壯族,農民,住**縣**鄉**村**。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20xx)田民一初字第355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

人在幫工過程中從二樓摔下來,造成右股骨頸骨折。事後,被申請人並未及時將申請人送往醫院治療,而是將其送到定安私人診所用草藥醫治。20xx年6月12日,經右江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六級傷殘。20xx年6月16日,申請人起訴至**縣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請人賠償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種費用共計57793.87元。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案發是20xx年12月30日,已過了訴訟時效,就動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調解,申請人擔心超過訴訟時效,法院駁回其起訴,到時一分錢都拿不到,就與被申請人簽訂了調解協議,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各種費用5000元。

申請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此條中的“受傷害之日”不能只是簡單地理解為事發當天,而應理解為治療完畢或治療費用能夠確定之日,因為人身損害賠償不僅要有損害事實,還要有具體的賠償數額,而要有確切損害數額就離不開醫院的診斷和治療,造成傷殘的`,還應有傷殘鑑定才能確定賠償數額。因此,從該案的具體情況看,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從做出傷殘鑑定之日起算,即從20xx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從20xx年12月30日起算。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3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生物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術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女,漢族,××年××月××日出生,個體工商户,住北京市××區××路××號(李×之女,李×於××年××月××日死亡)。

委託代理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託代理人:王××,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個體工商户,住北京市××區××路××號,系李××之夫。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該局局長。

再審請求:1、×××××××××××××××;

2、×××××××××××××××。

事實與理由:再審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x項、第x項之規定或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x項、第x項之規定申請再審。事實與理由如下:

(以下寫明申請再審的具體事實與理由):××××××××

最後寫明此致最高人民法院,並由再審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民事再審申請書4

申請人:楊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漢族,家住XX省XX鎮新華路水利巷2號。聯繫電話:被申請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請人楊XX因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對X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20xx)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1、請求XX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糾正“(20xx)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法判決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XX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的有效合同繼續履行,原審上訴人王文X(原一審第三人)將現持有的X木縣XX鄉大貝茆煤礦的一切經營手續、證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請人楊XX。

民事再審申請書5

申請人:楊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漢族,現住北京市西城區xx門外大街乙2號1號樓3門112號。

申請人楊X對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判決,重新審理。

事實與理由:

原審原告張XX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將被告雲X及被告楊X訴至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經XX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1月XX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申請人楊X作為車主承擔事故賠償連帶責任。因作出判決時正好趕上春節期間,諸多證人及證據未能及時收集與出示,待放假後時間緊迫未及上訴。並且,因為一審判決中沒有明確申請人楊X屬於名義車主的事實,故而導致判決不公,判決書中將申請人認定為實際車主,與車輛駕駛員即被告雲X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撤銷,重新審理。

事實上申請人是肇事車輛的名義車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請人與涉案車輛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有關涉案車輛的使用、年檢、保險、繳納養路費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擔,所以應由其享有和承擔由涉案車輛所產生的.一切權利和義務。本案中,應由事故責任人及實際車主高X承擔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相關賠償責任。申請人作為名義車主,因車輛已經由實際車主高X佔有和使用,申請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該車輛的使用,也未從車輛的使用或運營中取得過或約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中有關民事主體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基本原則,申請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在原審判決作出後,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依據此生效判決,又作出(200X)X民初字第19XX號判決書,此判決仍然沿用原審判決書中認定的歸責方式導致申請人再次蒙冤。現對19XX號判決已經上訴。但如果不能從源頭上撤銷原審判決,對19XX號判決的上訴仍將對申請人不利。申請人已經在19XX號判決的審理過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證據和證人,足以認定申請人是名義車主的事實,但奈何XX法院以原審判決已生效為由仍作出19XX號對申請人不利的判決,依據在19XX號判決書中出示的新的證據和證人證言,現申請人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審,重新審理,還申請人以公正。

綜上,為查明事實真相,還申請人以清白,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北京市XX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原審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楊X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6

民事再審審申請書主要針對民事案件領域。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審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時使用的文書。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XXX對被申請人XXX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20xx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也未用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因此對於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於XXX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XX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債務屬於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及打擊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申請再審人XXX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XXX與再審被申請人XXX之間債務存在行為。被申請人XXX已償還的債務是屬於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餘款項極大可能是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XXX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7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貴忠,男,漢族,生於1962年4月9日,住成都市成華區聖燈鄉聖燈村1組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成都市成華區聖燈街道辦事處建北社區第一居民小組

申請人因訴被申請人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中終字第171號民事裁定,現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79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撤銷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終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2、依法再審支持申請人在一審時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事項.

3、本案各審級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的事實經過:

原告於1994年8月23日依法入户到成都市成華區聖燈鄉聖燈村1組,並經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聖燈寺派出所依法審核登記入户,並頒發有原告户口薄,經行政機關依法確認原告屬於成都市成華區聖燈鄉聖燈村1組的居民,並且該户口薄至今仍合法有效.其後,國家對村委會和居委會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將成都市成華區聖燈鄉聖燈村1組轉變為成都市成華區聖燈街道辦事處建北社區第一居民小組.被告在20xx年1月左右將本居民小組的集體收益以補助費的名義分配給了該組的其他成員每人4000圓人民幣,卻以組委會擴大會議、分配簽字名單、20xx年補助費用明細表等非常明顯的違法方式剝奪了原告依法應享有的集體收益分配權(人民幣4000元).

一、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嚴重錯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本案,因為除了《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外,還有最直接的依據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覆》(法研[20xx]51號)中就明確答覆如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20xx]25號《關於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的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當事人就該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本案屬於管轄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的理由

從最高人民法院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收益分配糾紛相關案件的答覆並結合本案的事實情況來看,本案系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因集體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且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再審申請人系本案被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符合法定的原告地位;本案一審有明確的被告即再審被申請人;本案也列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本案再審申請人所起訴到一審的法院也是法定的管轄法院.由此可以看出,一審、二審裁定本案不屬於法院受禮範圍是嚴重違背法律規定的.而且現實的法律實踐中,我們也可以找出許多同類案件被法院受理並做出正確判決的.案例:

三、與本案完全相同的案例,無論是在成都地區、四川其它地區、省外其它地區,均大量存在,而且人民法院均依法受理,並通過審判依法支持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的同類訴訟請求,其相關案例如:

(1)、20xx年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徐永紅庭長審理的原告陳政訴紅光村十一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該院依法受理了本案,並判決支持了原告的集體收益分配權;

(2)、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20xx年審理的原告郭月蘭訴誰南村委會五里亭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並判決支持了原告的集體收益分配權,該案和本案的類型也完全相同.

四、本案在起訴之前,再審申請人已對此請求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協調,但該兩級組織均協調未果,並口頭告知再審申請人只有訴訟,並稱法院一定會受理並判決支持相關訴求的、判決下來肯定能得到執行.而本案在一二審期間,該兩審法院的法官均告知再審申請人去找街辦或居委會協調,不要起訴,起訴了會影響社會穩定,如果堅持起訴我們法院也不會受理,並口頭告知再審申請人此類案件成都中級法院出台有“內部文件”,我們受理了“領導會找我們談話”.就這樣,申訴人受到了相關人民法院、政府、基層黨委的反覆推諉,申訴人出於無奈,只得堅持起訴、上訴,而起訴、上訴帶給申訴人的只是一、二審法院為了某一地區所謂的“穩定”、為了“個別領導的意志”而有法不依,不予受理本案.

五、再審申請人及其它幾個同時起訴的村民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保障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權,特此懇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能站在最公平、最正義的立場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徹底糾正一、二審法院的嚴重錯誤,徹底打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違背法律的所謂“內部文件”之土政策.申訴人及全家、其它幾個村民及全家時刻期待着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亦堅信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四川百姓在省內的最高司法救濟機關,亦相信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承辦法官是川內最具法律權威、最具法律素養、最秉執正義的人民法官.

綜上,本案完全符合法院受理範圍,理應依法受理,再審申請人合法權益被肆意踐踏理應從法律上予以徹底糾正.並且,本案中的再審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是他們作為村民唯一的生活經濟來源,除此以外,別無其他收入.對於這樣一些唯一的獲得經濟生活來源的權利被肆意剝奪的村民來説,除了尋求法律的幫助外,別無它法.如果本來應該享受到的法定權利得不到保障,法律將他們拋棄的話,真不敢想象他們的生活將會陷入怎樣的困境,建立和諧社會的美好願景也因為這樣的司法錯誤而蒙上陰影,社會也因此多了份躁動和不安.

因此,懇請人民法院依法徹底糾正此案,還申訴人以公道,保障申訴人本來就應當享有的法定權益.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再審申請書8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繫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繫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20××年××月××日作出的(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第×項、第×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多項事由應逐項列明),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寫明要求撤銷××人民法院(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寫明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3、寫明要求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主要根據事實、證據與法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或不當以及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的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20××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9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20xx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20xx年3月11日。”

(二)20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20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20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叁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20xx年9月12日。”

(四)20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20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説!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20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説,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為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説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於為合夥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並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民事再審申請書10

申請人(一審被告):司XX,男,X族,生於1972年3月11日,住XX區好XX旅社,農民,電話:18XXXXXX106。

申請人(一審被告):虎XX,男,X族,生於1971年11月5日,住XX區XX小區對面,居民。

申請人(一審被告):文XX,男,X族,生於1980年8月8日,住XX區崆XX路2號XX家屬院,居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平涼XX商業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XX省XX市XX區四十里鋪鎮XX村。

負責人:李XX,該XX行長。

再審申請人司XX與被申請人平涼XX商業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甘08X民初5XXX號民事判決書,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20xx)甘08X民初5XXX號民事判決書。

申請再審法定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之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因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申請人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現申請人將事實理由詳述如下,望貴院予以充分考慮:

事實與理由:

一、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甘08X民初5X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依法應予以撤銷。

申請人文XX為本案的名義借款人,並非本案適格被告,實際借款人是案外人焦XX。合同簽訂當天借款到賬,案外人焦XX與唐X以共同擔保人的身份與三申請人簽訂協議,約定由申請人文XX在被申請人處借款30萬元,虎XX、司XX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其中文XX使用15萬元,虎XX、司XX使用15萬元。借款由焦XX實際佔有,申請人司XX未在協議上簽字,因對方索要好處費亦未實際使用該筆借款,同時司XX承擔保證責任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理應由焦XX、唐X對該筆名義借款承擔償還責任。

原審法院在審理時,申請人文XX向被申請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三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這通過焦XX、唐X與三申請人簽訂的協議可以看出,名義借款人並未實際參與借款關係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二、被申請人向原審法院起訴時,遺漏本案應當參與訴訟的兩共同被告,現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追加。

被申請人與名義借款人文XX及兩擔保人虎XX、司XX簽訂協議時,文XX的妻子張XX、虎XX的妻子任XX均以擔保人的身份簽字,被申請人在起訴時遺漏兩共同被告,無形中擴大了本案三申請人的償還責任,現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追加,在必須清償時得以減輕各方的.償還責任。

三、焦XX、李XX從違法行為中不當獲利,同時焦XX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理應由兩人承擔借款的償還責任。

簽訂合同當日,案外人焦XX與唐X以共同擔保人的身份與三申請人簽訂協議,借款由焦XX、李XX實際控制,申請人司XX並未實際使用。焦XX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刑事拘留,案涉借款應由焦XX、李XX對該筆借款承擔償還責任。

四、李XX的行為涉嫌職務犯罪,理應由其承擔借款的償還責任。

李XX作為該行的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冒名貸款,騙取國家資金的行為涉嫌職務犯罪,情節嚴重,發放貸款時,可能存在相關職務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三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八項的規定,特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再審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8月6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11

申請人:xxx,男,xxxx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xxx,男,xxxx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xx年3月11日xxx向xxx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xxx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xxx,xxxx年3月11日。

(二)xxxx年7月至9月原一審中,張玉香(xxx之妻)出庭證實:xx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xxx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xx年9月12日原二審中,xxx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xxx現金叁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xxx佔50%,投資30萬元?xxx,xxxx年9月12日。

(四)xxxx年11月份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xxx於xx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xxx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xxx在明知xxx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xxx支付35萬元,作為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xxx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xxx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説!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xxx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説,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為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説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於為合夥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並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12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x,男,x歲,漢族,農民。住址:。;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x,男,x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

第三人:荊x,男,x歲,漢族,幹部,住址。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貼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x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於惡意,應於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x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後,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並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後,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十分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於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務必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敬禮!

  xxx

  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13

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山東魯蜜特食品飲料廠

住所地:山東省高唐縣東興路23號

法定代表人:趙振元 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原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高唐縣供電公司

單位住所地:山東省高唐縣金城路

法定代表人:尚桂森 職務:經理

申請人因申請人訴被申請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聊民一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魯民一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於20xx年10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接案法官,當天審査並詢問申請人後,受理了申請再審材料。20xx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申請人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裁定,於20xx年3月1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訴至今未果。現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書提起抗訴,依法撤銷該裁定。

二、此後,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

1、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魯民一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和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聊民一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山東魯蜜特食品飲料廠與高唐縣供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3、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據聊城正坤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審核報告,支持申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4、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訴人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5、請求最高人民法院複議並撤銷(20xx)民申字第1717號(以下簡稱1717號裁定或1717號案)民事裁定書。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3月15日將申訴材料用特快專遞分別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國人大。3月17日,兩套材料均已簽收(【中國郵政】11185客服回執單ed922491561cs號郵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簽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審理(20xx)民申字第1717號一案中,違反了最高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五條(二)、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裁定再審” 的規定。錯裁駁回了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本案一審承辦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審過半後(一起糾紛引發兩案)已被申請回避。本案復又出任審判長兼主審法官。對此,申請人在再審申請書中已詳細説明並舉證,兩案一審卷宗內的庭審筆錄等證據亦可證明該事實。

本案一審合議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實應視為非法。該案一審判決結果在二審判決中獲得維持。本案再審立案審查中,以前兩審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為依據裁定駁回,顯然是違法的。程序違法之前提足可決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無從談起。

此外,該案及前案兩審中法官多起違法違紀問題,多年來,申請人一直運用多種途經上訪投訴,此一問題密切涉及本案、已嚴重影響了該案審理及判決結果。對此,再審申請書中亦已述及並附有投訴材料。審查中,胡越法官理應予以考慮。然而,1717號裁定書中隻字未作涉及,違規駁回了申請人再審的合法請求。

20xx年斷電後至今,申請人因遭受毀滅性致命重擊所致,全部庫存產品及凍存原料化為烏有。實處枯竭狀態。停電、停產、上百名職工停發工資。非法斷電所導致的損失,一直處於持續狀態。依因果關糸而言,責任應該由加害者來負。

請求事項二、1—5的事實和理由及相關材料詳見《民事再審申訴書》、《民事再審申請書》及提交材料清單、舉報投訴書等材料(附後)。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檢察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特此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山東魯蜜特食品飲料廠

20xx年十一月二十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14

再審申請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xx,xxxx區xx市人,住xxxx區xx市xxxx鎮;電話:xxxxxx

再審被申請人:x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xx族,xx,xxxx區xx市人,住xxxx區xx市xxxx鎮。

再審申請人因與再審被申請人宅基地糾紛一案,不服內xxxx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懇請國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審理;

二、維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20xx)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三、一審、二審、鑑定費用、再審費用等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民事再審申請書15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XX路XX號。(此處應當準確列明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電話:XXXXXX 郵編:XXXXXX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電話:XXXXXXXXX 郵編:XXXXXX(必須寫明電話,以便法院通知對方。)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於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申訴。(此處應註明原審判文書的案號。)

再審事由:XX省人民法院(X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基本證據缺乏證據支持,且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XX款之規定,請求再審。(必須列明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每幾款的規定。)

再審請求:

1.撤銷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第XX項;(可以要求撤銷全部判決,也可要求撤銷判決中的某一項或幾項。)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即要求再審被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立即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須寫清再審的.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許多申請人疏忽這一點。)

3.本案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