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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T考試語文綜合法律常識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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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面臨GCT考試的時候,要把一些語文綜合法律常識瞭解清楚。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GCT考試語文綜合法律常識資料,歡迎大家前來閲讀。

GCT考試語文綜合法律常識參考資料

  GCT考試語文綜合法律民法和經濟學的常識

(一)民法和經濟法一般理論和重要法條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要素:公民、法人、國家。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要素: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要素:民事權利、民事義務。

民事權利的分類。民事權利按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1)財產權與人身權;(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3)絕對權與相對權;(4)主權利和從權利。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種類:(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週歲且智力正常。16到18 週歲可視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到18歲之間,不能完全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3)無民事行為能力。10週歲以下,完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

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法人是一種組織,不是個人。“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1)返還財產。(2)賠償損失。(3)其他法律後果。

人身權是同權利主體的人身關係密切而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法律權利。依權利客體的不同,分人格權和身份權。包括生命、健康、名譽、肖像、婚姻、親屬等權利。人身權與財產權相對稱,共同構架民事權利體系。人身權的特徵:(1)人身權的發生以權利主體的人格和身份為前提,是自主權。(2)人身權是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3)人身權是民事主體必備的權利。(4)人身權是絕對權。(5)人身權是支配權。

民事責任的種類:(1)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2)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3)雙方責任和單方責任;(4)共同責任和單獨責任;(5)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6)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

過錯: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觀心理狀態條件。包括故意和過失。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1)強制實行履行;(2)支付違約金;(3)標的物瑕疵補正與其它補救措施;(4)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他以違約行為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為基礎,沒有損害事實則談不上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損害行為。

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犯罪行為有重大區別。

(二)婚姻法和繼承法

大家比較熟悉的一夫一妻制和重婚罪;直系血親、擬製血親、旁系血親;撫養、扶養、贍養。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列舉與此不再贅述。

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有四種: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

下列權利、義務不構成遺產:(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利。(2)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切相關的債權、債務。(3)復員、轉業軍人享有的資助金、復員費、醫療費;公民的離退休金和養老金;因工傷殘撫卹費和革命殘廢軍人撫卹費。(4)國有資源使用權。(5)承包經營權。(6)宅基地使用權。

  GCT考試語文綜合法律物權法和合同法的常識

《物權法》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

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客體包括:(1)城市市區的土地;(2)農村和城市區中依法沒收、徵用、徵收和收歸國有的土地;(3)國家為確定為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嶺、荒地、灘塗、河灘地以及其他土地。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客體包括:(1)根據法律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屬於國家所有以外的土地。(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債的擔保是促進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制度。我國擔保法中規定的債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五種。

共有財產的分割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採取實物分割、變價分割、作價補償等三種方法。

債的不履行狀態有四種:(1)拒絕履行。(2)履行不能。(3)不適當履行。(4)履行遲延。

充抵價款和返還。定金是為擔保主債履行的從債。主債履行後,從債也隨之消滅。定金的債務由此轉化成定金返還請求權。給付定金的一方可請求接受定金方返還定金,或以定金充抵價款。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

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訂立合同的過程即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於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方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指受領要約的相對人慾使合同成立而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

(四)知識產權

一般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主體享有。作品即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人;其他著作權主體主要指因繼承、遺贈、遺贈扶養協議、合同等取得著作權的人。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其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職務作品的歸屬。一般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享有,但是法人或者非法入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後的兩年內,單位在其業務範圍內不使用,作者可以同意由第三人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職務發明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專利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該申請單位所有。

專利權人的權利就是專利權,包括專利人身權和專利財產權,主要包括:(1)獨佔使用權。(2)收益權。(3)處分權。(4)在專利證書上標明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專利產品或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或專利號的權利。

專利權人的義務:實施專利的義務;繳納專利年費的義務;不濫用專利權的義務。

四、法學理論和法制史

世界各國法曾被分為五大法系,即中華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

法律效力。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法律、法規在一定範圍內具有調整社會關係的特殊強制力和約束力。包括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

我國法的適用原則主要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法律關係主體,又稱權利主體。指法律關係的參加者或當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律關係客體,又稱權利客體。一般説,主要有以下物、行為和非物質財富三種。

法律事實:符合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亡的客觀情況或現象。

西方古代主要法典、法學著作、法學事件:蘇美爾王朝的《烏爾納姆法典》、巴比倫王國的《漢謨拉比法典》、古羅馬十二銅表法、摩西十誡、摩奴法典、市民法、貝殼放逐法。

中國歷史上主要法典和法學著作:禹刑、湯刑、呂刑、刑鼎、竹刑、秦簡、劉邦約法三章、漢律九章、太和律、泰始律、開皇律、《唐律疏議》、《唐六典》、《折獄龜鑑》、《棠蔭比事》、《洗冤錄》、《元典章》、大明律、大清新刑律、《六法全書》。

  GCT考試語文綜合管理常識

組織行為學和組織工作

組織規模和管理哲學是影響人們設計和選擇組織結構方式和類型的兩個主要因素。

常見的組織結構類型:直線型組織結構、職能型組織結構、直線參謀型組織結構、直線職能參謀型組織結構、事業部制組織結構、矩陣型組織結構、多維立體型組織結構(如跨國公司)和虛擬組織(無形組織)。

企業的組織結構衝突:集權與分權、集中與分散、調和與對立、效率與戰略、穩定與創新等。

管理幅度的有限性導致了組織層次的產生,進而又產生了層次之間的協調問題,這就是部門化。

部門規模和部門層次與管理幅度反向相關。縮小管理幅度,就會增加管理層次,使組織呈狹長形態;反之,擴大管理幅度,就會減少管理層次,使組織呈扁平形態。狹長型組織有利於強化統一管理,但會增加管理者人數;扁平型組織雖然會減少管理者人數,縮短信息傳遞路線,但也存在協調困難、易於失控的缺點。

影響和制約組織結構設計和建立的因素主要來自信息溝通、技術特點、經營戰略、管理體制、企業規模和環境變化六個方面。

組織活動中經常出現且需及時調整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分工不合理、職位系統不清晰而造成的上下左右職責關係不明確,工作相互干擾。(2)信息系統不流暢,溝通不良。(3)決策週期長,行動遲緩,貽誤時機,效率低下。(4)官僚主義,機構臃腫,人浮於事,辦事手續煩瑣。(5)本位主義嚴重,部門間協調困難,不能形成有效的協作(6)政出多頭,不能形成統一指揮。(7)授權不當,權責不清。(8)組織缺乏創新機制,難以發展。

按照不同的標準授權的類型可以分為:口頭授權與書面授權;隨機授權與計劃授權;個人授權與集體授權;長期授權與短期授權;逐級授權與越級授權。

成功的管理人員一般把授權分為三個步驟:細分責任、授予權力和監督檢查。

授權的原則:適當原則、可控原則、帶責原則、信任原則、整體原則、考績原則。

集權與分權的程度:決策的數目、決策的重要性及影響面、決策審批手續的簡繁。

影響集權與分權程度的因素:決策的代價;政策的一致性要求;規模問題;組織形成的歷史;管理哲學;主管人員的數量和管理水平;控制技術和手段是否完善;分散化的績效;組織的動態特性與職權的穩定性;環境影響。

非正式組織則主要以感情和融洽的關係為標準。他要求其成員遵守共同的不成文的行為規則。維繫非正式組織的,主要是接受與歡迎、孤立與排斥等感情上的因素。

人們在非正式組織中的頻繁接觸會使相互之間的關係更加和諧、融洽,從而易於產生和加強合作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