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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碩考研衝刺備考各科複習要點

校園2.63W

針對法碩衝刺這個階段,需要我們有一個詳細的科目複習計劃,和掌握一些衝刺階段複習計劃及相關技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法碩考研衝刺備考各科複習重點,歡迎大家前來閲讀。

法碩考研衝刺備考各科複習要點

  法碩考研衝刺備考各科複習知識點

民法:

1、民法的內容比較多,概念性的東西不好記憶,建議學生每天抽出半小時時間背背民法上的法律術語概念及相關問答題目,如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等等。

2、民法分為幾塊,現在這個時候我們要有的放矢,如合同法、物權法、民法通則這些都是分數集中地,我們要注重對重點知識的複習理解。最好能在腦子裏形成知識網絡圖,這樣記憶起來比較牢固。

3、真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了,每年都有及其相似的題目重複出現,建議學員多看看真題,以前做錯的題目更要多複習,總結出真題背後所隱含的相關知識點,吃透真題對我們最後的考試是至關重要的。

4、看書還是要以解析為主,注意時間分配,不懂的地方多看看,非常熟的知識點就不要花太多時間了。

刑法:

1、刑法的概念也比較多,同樣要多背背概念和問答題目,法碩考試最後都會出現案例分析題,以刑法和民法為主,最後衝刺階段我們要多做做案例分析題目,這樣集中複習,效果可能會更好。

2、刑法總則理論性很強,有些知識點比較容易混淆,最後複習階段要多總結一下,多看看平時記得筆記。

3、刑法分則的分值主要體現在選擇題和案例分析題目上,對於刑法分則的複習要着重分則各種罪名的比較、罪與罪之間的區別我們要記牢,這樣對解決案例分析題大有好處。

4、重視複習刑法科目的真題,做錯的題目同樣要多複習,多司考,多總結。

5、衝刺階段複習刑法我建議以解析為主,平時的筆記要多看幾遍。

法制史:

1、法制史知識點很多,也很繁瑣。但在衝刺階段我們要有的放矢,要複習常考的重點知識點,如魏晉南北朝的法律形式變革,唐朝的法律原則及相關法典、清末時期的一些法律制定等等。

2、同樣要注重真題,往年考的知識點重複率很高。建議多把真題看幾遍,光知道答案是僅僅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能熟練記住真題答案背後所考的知識點。

3、法制史最後複習階段,建議大家用紙張把現在還很陌生的知識點記下來,循環記憶,這樣效果很好。

憲法:

1、憲法分數不高,但很容易得分,當然它的知識點是相當多的,最後複習階段我們要突出重點,常考的知識點重複率很高,如憲法修正案、國家機構的權力、公民權利及義務等,這些重點知識點我們是務必要掌握的。

2、還是多看真題,做錯的題目要高度重視,掌握真題考到的相關知識點。

3、憲法背誦的內容不多,最後看書還是以解析為主,多看筆記。

法理學:

1、法理學的分值比較高、考到的內容也是最有深度的。每年大題裏面,法理學必佔三分之一江山。最後複習法理學主要以大題為主。論述題分值高,要複習相關知識點。

2、多看真題,多看做錯的真題,弄懂真題所考的全部知識點。

3、這階段多看看平時積累的筆記,循環記憶。

考前衝刺階段很辛苦,但是你們離成功的彼岸也愈來愈近,這個時候要有信心,注意飲食及作息時間,我相信,你們的努力一定會換來豐碩的果實,加油。

  考研法律碩士複習要點:民法上的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訂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至履行前給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

二、定金的特徵

定金的特徵在於:(1)定金屬於約定擔保方式,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數額,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2)定金屬於金錢擔保,具有多重效力;(3)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4)定金具有從屬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定金隨之不成立或者無效。

三、定金的種類

定金可以分為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解約定金和違約定金。我國現行法承認上述所有種類的定金。

(1)立約定金是指以定金作為訂立合同擔保的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成約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定金不交付,主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除外。

(3)證約定金是指為證明合同成立而交付的定金。

(4)解約定金是指以喪失定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的定金。

(5)違約定金是指以喪失定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作為對違約方懲罰的定金。

四、定金的效力

不同種類的定金,其效力各不相同。

(1)立約定金的效力在於擔保主合同的訂立。

(2)成約定金的效力在於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證約定金的效力在於證明合同的成立。

(4)解約定金的效力在於為當事人保留單方解除主合同的權利。

(5)違約定金的效力有三:擔保債務履行;證明合同成立;預先給付,在合同履行的情形下,定金可以視為預付款。

定金罰則的基本規則是: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此處的“不履行”指的是完全不履行。因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但違約定金不同於預付款,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性質不同。違約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2)效力不同。違約定金除擔保外,還有證明合同成立及預先給付的作用;預付款則無擔保之作用。(3)功能不同。違約定金有制裁功能,預付款無此功能。

  考研法律碩士複習重點:假釋制度

一、假釋的概述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的,而附條件地將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一)假釋與緩刑的聯繫與區別

1.相同

都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都有一定的考驗期限,都以發生法定情形為撤銷條件。

2.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假釋適於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緩刑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

(2)適用時間不同。假釋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根據犯罪分子的表現,以裁定作出的;緩刑則是在判決的同時宣告的。

(3)適用根據不同。適用假釋的根據,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中的表現以及假釋後沒有再犯罪危險的可能性;適用緩刑的根據,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能性。

(4)不執行的刑期不同。假釋必須先執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對尚未執行完的刑期,有條件地不執行;緩刑是對原判決的全部刑期有條件地不執行。

(二)假釋與減刑的區別

兩者雖然都是刑罰執行制度,且適用前提有相同之處,但仍在許多方面有所不同:

1.適用範圍不同。假釋只適用於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適用次數不同。假釋只能宣告一次;而減刑不受次數的限制。

3.法律後果不同。假釋附有考驗期,如果發生法定情形,就撤銷假釋;減刑沒有考驗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減的刑期也不恢復。

4.適用方法不同。對被假釋人當即解除監禁,予以附條件釋放;對被減刑人則要視其減刑後是否有餘刑,才能決定是否釋放,有未執行完的刑期的,仍需在監繼續執行。

(三)假釋與監外執行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假釋只適用於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監外執行則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2.適用條件不同。假釋適用於執行了一定刑期,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已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監外執行適用於因法定特殊情況不宜在監內執行的犯罪分子。

3.收監條件不同。假釋只有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銷:監外執行則在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消失,且刑期未滿的情況下收監執行。

4.期間計算不同。假釋犯若被撤銷假釋,其假釋的期間,不能計入原判執行的刑期之內。監外執行的期間,無論是否收監執行,均計入原判執行的刑期之內。

二、假釋的條件

(一)對象條件:

無期徒刑犯與有期徒刑犯,包括原判為死緩犯(但因累犯與八類重罪而判。處死緩的除外)執行2年後被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者。

{C}(二){C}實質條件:

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三)限度條件:

有期徒刑實際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3年以上者,可適用假釋。

{C}(四){C}禁止性條件:

一是累犯(不論一般累犯還是特殊累犯);二是因“八類重罪”(即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三、假釋的考驗期以及考察

(一)考驗期

有期徒刑犯以剩餘刑期為考驗期限,而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統一為10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被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減刑,其假釋的考驗期也不能縮短。

(二)考察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對假釋犯實行社區矯正。

假釋犯、管制犯和緩刑犯之比較:

這三者都是放在社區由社區矯正部門執行刑罰,都是非監禁狀態,共同遵守的義務規範基本上都是一致的:

1.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三者主要區別:

1.法院可以對管制犯和緩刑犯適用三項禁止令,但對假釋犯不可以適用禁止令;

2.《刑法》第三十九條關於管制多了一個義務:未經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權。

四、假釋的法律後果

(一)成功的假釋。

假釋考驗期間沒有被發現依法應撤銷假釋的情形,考驗期滿後,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二)失敗的假釋。

撤消假釋的法定情形根據《刑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有三種:

1.在假釋考驗期限再犯新罪;

2.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漏罪;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監督管理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

對在假釋期間發現漏罪和犯有新罪的,分別按《刑法》第七十條和七十一條的規定進行數罪併罰。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撤消假釋,收監執行剩餘刑期。

犯罪分子被假釋後,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繼續執行。原判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五、假釋的程序

假釋,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