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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碩考研跨考生如何進行復習

校園1.44W

作為一名法碩的跨考生,在考研複習的時候,需要規劃好自己的學習計劃。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法碩考研跨考生複習指南,歡迎大家前來閲讀。

法碩考研跨考生如何進行復習

  法碩考研跨考生進行復習方法

一、綜合複習,吃透課本

1.首先,從整體上看,專業課複習應注意以下幾點: (1)注意多渠道收集考試信息,使自己少走彎路; (2)花大力氣去吃透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基本法條,並嘗試用這些基礎知識去分析實際問題; (3)善於歸納和總結,把握重點、難點、易混點,把做筆記和劃書相結合,並列出每章的結構簡圖,不斷濃縮知識,把書由厚讀薄,如果自己不願意做筆記,可以去下載一些比較不錯的免費筆記,凱程考研論壇每年都會整理一些筆記資料,我看過一些,專業水準還是很高的; (4)點面結合,把全書分散的知識點整理成系統的知識網絡,微觀考點與宏觀體系相結合; (5)分析往年考題以及大綱樣題,把握出題及答題規律與思路,有針對性地複習可以節時增效; (6)進行專題整理,把課本的重要原理和社會的熱點問題相結合,寫寫小論文,有助於專業知識的系統化和融會貫通。

2.其次,從各科看,應針對不同科目實施不同的複習戰略:(1)專業基礎課(150分),刑法和民法各佔75分。

刑法和民法着重應用操作。從考試的題型來説,有客觀題主觀化的趨向,選擇題的選項就是一個小案例。書本上只是理論要結合案例來理解。答題時要抓住關鍵詞,掌握知識點與考試的結合方法,做到舉一反三,觸類旁通。學習過程中,要把書本上的理論和課堂的精華結合起來,課下要善於總結,加上相應的配套題進行同步測驗,這樣才是最佳路徑。複習民法和刑法最重要的是將基本理論理解透,把書本吃透;後期要記憶你自己認為的重點。要結合案例和書本,看書以後儘量拿書上的理論去分析問題,並且注意用專業術語寫下來。

(2)綜合課主要靠記憶,特別是法制史(40分)

複習的後期要強記,前期花時間太多,反而效果不好。法理也要靠理解,重點在後面幾章,可以多看一些論文,知道一些現在法律上面的熱點問題。近兩年大的論述題考的都是法制方面的問題,這些都是理論熱點。

(3)法理(60分)的論述題。

做好法理的論述題首先要論述的有條理,可能你在書上沒見過相關的內容或者內容很少。這樣的題一般沒什麼標準答案,只要你言之有理,論述的清楚,有條理,老師一定會給高分。拿到題時不要慌,仔細想一想書上相關的內容。答題時當然得用法律術語,不能是平時的大白話。平時的積累很重要。考試時關健的就是平時的素質。

二、選好輔導班、搭配平衡和良好心態

1.平衡發展,最佳搭配 法律碩士考試過線難在英語(有很多大栽在英語單科上),高分的關鍵在專業課。談到平衡複習,有一個很經典的方法就是"保中間抓兩頭"。 "保中間"就是保住政治,至少要拿70多分,爭取突破80分; "抓兩頭"就是一頭抓英語,要力保過線,爭取上60分以上,另一頭就是抓專業課,要儘量拿高分,爭取突破110分。英語:總的複習原則是"詞彙是基礎,長難句是核心,閲讀理解是關鍵,聽力是難點"。英語是慢功夫,要靠長期一點一 滴積累,"持之以恆,經常見面,多讀、多記、多練"。政治:複習的關鍵是掌握各個科目的主線,在理解的基礎上強行記憶。從歷年學員的成績來看,絕大部分考取名牌法碩學校分數情況都是這樣英語60多分,政治70多分,兩門專業課都是110多分,這樣總分最少有350分以上。 對於輔導班,法律對於很多考生來説可能是第一次接觸,因為上個培訓還有有必要的,但是,我們建議大家在上培訓班之前,最少把法律碩士指南看上2遍,如果你一點書也沒有看就來上培訓班,效果會打折扣的。

2.毅力,良好心態 考法碩感受最深的是:考研不但是智力、體力的競爭,更大程度上是心理素質的競爭。首先,一定要痛下決心。懷着一種破釜沉舟、背水一戰的心情去考研的,要放棄很多本來可以擁有的東西,斷絕找工作的後路,這叫做"置於死地而後生"。其次,一定要有恆心。要耐得住情感和生活狀態上的孤獨和寂寞,既然選擇了遠方,便只顧風雨兼程,有特立獨行、堅持不懈的勇氣把這條路走到底。 第三,一定要對自己充滿信心。要經常激勵自己:"我是老大我怕誰!"經常給自己打氣、加油,相信自己一定能考上,這種心理暗示的作用是非常大的。第四,要始終保持一顆平常心,以積極、樂觀、向上的心態去考研,追求心境平和的境界,努力做到"寵辱不驚,看庭前花開花落;去留無意,望天上雲捲雲舒"。良好的心理對考研成功是很有幫助的。 總之,報考法碩的考生,尤其是跨專業又跨校的(不過絕大多數法碩考生是即跨專業又跨學校)考生,應該提前進行復習,因為專業基礎課要掌握以後才能加以應用,目前考查的題型多是應用題,至於綜合課,知識點零碎繁雜,記憶起來較難,如果複習晚了,很難記憶清楚,更談不上形成知識體系了。建議大家早早準備專業課的複習,當然,對於考研的學生來説,英語也是很大的障礙,所以,也不可放鬆英語的複習。

  法律碩士考研民法總則8大亮點

★亮點一:胎兒享受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的民事權利

中公解讀:《民法總則》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關於胎兒應否享受繼承權等,我國《繼承法》第2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45條已經予以確定。但是代表基礎性法律的《民法通則》當時並未規定。該條法律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確了胎兒的利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態度。

★亮點二:8週歲兒童即可“打醬油”

中公解讀:《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該條規定對原《民法通則》規定的10週歲作為區別兒童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更改和下調。為什麼下調呢?很簡單,你是不是發現現在的兒童心智成熟年齡都比以前兒童要提前,甚至很多小孩在5、6歲的時候説出的話成熟程度讓成人大吃一驚。所以,賦予一個兒童在8週歲時即可獨自打醬油的民事行為能力是與其智力發展相適應的,也符合現代社會發展的基本規律。

★亮點三:中華傳統的撫養贍養美德得以強調

中公解讀:《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以及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是我國自古以來親情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近年來對未成年人的傷害、虐待、遺棄案件以及子女對父母缺乏贍養甚至遺棄的現象出現,極大的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因此以基礎性法律的形式強調父母子女間親情撫養贍養關係尤為必要。

★亮點四:監護人制度大變

中公解讀:第一,取消單位成為監護人的規定,強調了民政部門的責任。《民法總則》刪除了在《民法通則》監護制度中的“單位”的字眼,同時增加了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等規定。現實生活中,單位一般都不願意擔任監護人和承擔責任,因此把單位作為監護人並不能起到良好的社會作用。相反,作為承擔社會救助和福利職能的民政部門卻一直沒有承擔起應有的責任,《民法總則》增加和強調了民政部門實際上是對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

第二,父母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指定監護人。具有監護人資格的之間可以在徵得被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協議確定監護人。

第三,人們眼中非常正常健康的成年人也可以為了使自己獲得最大保障而事先約定自己的監護人。《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第四,未成年人並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涉及自身的利益。未成年人的心智水平並不能完全等同成年人,做出的一些決定很可能對自己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家長可以在尊重其意願的前提下,也要根據其年齡、智力狀態來維護未成年人權益。《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是最恰當不過的。

第五,增加了更換監護人的情形、父母配偶子女間被撤銷監護資格繼續履行負擔義務、監護關係終止情形等規定。《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完善了監護制度。

★亮點五:居(村)委會為特別法人,增加非法人組織作為民事主體

中公解讀:大家的印象中居委會、村委會是不是僅僅是一個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呢?現在《民法總則》正式明確了其為特別法人定位,是不是感覺大腦頓時清楚了許多?

非法人組織現在被作為專章規定為民事主體。是不是感覺印象中只有“公民”和“法人”才能算為“正統”的民事主體呢?《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現在,非法人組織擁有了自己的“名譽”和“地位”,可以挺着筆直的腰桿出門啦。

★亮點六:Q幣、網遊裝備等也可以成為私人財產

中公解讀:《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以後就可以盡情的買Q幣、網遊裝備啦,這也是民法意義上的財產,同樣受到法律保護。此外,這樣的財產還可以當作遺產繼承哦!

★亮點七:倡導人們樂於助人、見義勇為精神

中公解讀:我們常常看到熱心幫助他人、見義勇為時不小心造成被幫助人受傷害卻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新聞,這使大家心理造產生一種評估:見義勇為可能損害自己利益,而選擇不幫卻不用承擔責任。因此,長此以往人們之間便會變得異常冷漠。然而,《民法總則》告訴我們可以放心啦!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樣的法律,鼓勵人們做好事,對於我們的社會來説是一種良藥。

★亮點八:訴訟時效由兩年延長為三年

中公解讀:現行《民法通則》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兩年,許多專家、學者認為兩年太短,不利於民事主體維護自己的利益。如許多銀行等金融機構因為來不及請求,導致一些貸款不能及時收回,造成了巨大的損失。許多處於弱勢地位自然人,因為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提起訴訟,導致喪失了對自身權益維護的民事權利。《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開始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但是下列情形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考研法碩保證知識點

一、保證的概念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

二、保證的特徵

保證具有以下特徵:(1)保證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方式。(2)保證屬於人的擔保。(3)保證具有從屬性、補充性、相對獨立性和明確的目的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保證合同當然不成立或者無效。

三、保證的設定

保證的設定條件包括:

1.須保證人符合法定條件

國 家機關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除非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而進行轉貸。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 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也不得擔任保證人。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擔任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可以提供保證。

2.須保證人與債權人達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實

保證人提供保證的意思必須明確具體,而且必須是其本人的真實意圖,而不是受欺詐或受脅迫的結果。

3.須主合同合法有效

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隨之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無過錯的,亦不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承擔部分民事責任。

4.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保證依保證合同而設立。保證合同內容主要包括:(1)被保證酌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範圍。 (5)保證的期間。(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屬於從合同,除須具備主合同的有效成立前提條件外,保證合同本身還須具備合同的有效條件才 能成立。

四、保證的方式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併對 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責任的權利。採用何種方式,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連帶責任 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存續期間,亦即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保證期間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或者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 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 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或者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 證責任。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 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 法律後果。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 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六、保證的效力

保證有效成立後,其效力體現在:(1)在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債權人在履行期限屆至時,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保證人則享有主債務人享有的一切抗辯 權。同時,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還享有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 按照約定。(2)在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 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 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