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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知識問答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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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的出台,是我國慈善事業邁入法治化軌道的標誌,將成為我國慈善事業發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意義重大,影響深遠。以下是小編搜索整理的一份《慈善法》知識問答及答案,供參考練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慈善法》知識問答及答案

1、《慈善法》的出台標誌着我國的慈善事業進入了一個什麼時代?

答:標誌着我國的慈善事業進入了一個全面法治的時代。

2、哪些人可以做慈善?

答:《慈善法》第二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

3、《慈善法》的立法宗旨是什麼?

答:《慈善法》第一條規定:“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共享發展成果”。

4、《慈善法》中的“慈善”是大慈善還是小慈善概念?

答:是大慈善概念。而傳統“慈善”是小概念,主要指扶貧濟困,扶老恤病,賑災救災。

5、慈善活動的範圍在《慈善法》中有哪些?

答:《慈善法》第三條規定有六項:“一是扶貧濟困;二是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三是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衞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四是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五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六是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6、開展慈善活動應遵循哪些原則?

答:《慈善法》第四條規定:“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7、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哪個?

答:主管全國慈善工作的是國務院民政部。地方是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8、全國性的“慈善日”是哪天?

答:《慈善法》第七條規定,每年9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

9、南昌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南昌慈善日”是哪天?

答:2011年2月28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通過,“南昌慈善日”是每年的10月20日。

10、慈善組織是指什麼?

答:《慈善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11、慈善組織主要有哪幾種組織形式?

答:三種組織形式。即: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

12、慈善組織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答:《慈善法》第九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符合7個條件:一是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二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三是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四是有組織章程;五是有必要的財產;六是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七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3、辦理慈善組織須經哪些程序?

答:《慈善法》第十條規定:“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准予登記並向社會公告”。

14、《慈善法》公佈前成立的慈善組織如何辦理手續?

答:《慈善法》第十條規定:本法公佈前已經設立的慈善組織,可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准予認定並向社會公告。

15、慈善組織的章程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答:《慈善法》第十一條規定:“慈善組織的章程應載明十個事項:一、名稱和住所;二、組織形式;三、宗旨和活動範圍;四、財產來源及構成;五、決策、執行機構的組成及職責;六、內部監督機制;七、財產管理使用制度;八、項目管理制度;九、終止情形及終止後的清算方法;十、其他重要事項”。

16、慈善組織如何健全內部的管理制度?

答:《慈善法》第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開展慈善活動”。“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17、慈善組織每年向民政部門提交年度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答:《慈善法》第十三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慈善項目實施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18、慈善組織應特別注意是什麼?

答:《慈善法》第十五條規定:“慈善組織不得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不得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

19、哪些人不得擔任慈善組織的負責人?

答:《慈善法》第十六條規定:下面三種人不得擔任慈善組織的負責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20、慈善組織在哪些情形下應當終止?

答:《慈善法》第十七條規定:“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出現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併需要終止的;(三)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21、慈善募捐包括哪些?

答:《慈善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麪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

22、什麼是慈善行業組織?

答:慈善行業組織是指由慈善領域的組織或個人組成,通過溝通慈善組織、慈善從業者與政府的關係,協調慈善行業利益,規範慈善行為,提供慈善行業服務,反映慈善行業訴求,保護和增進全體成員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23、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取得什麼資格?

答:《慈善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

24、慈善行業組織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答:有四性,即:公共性、自治性、中介性、民間性。

25、公開募捐資格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慈善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

26、慈善行業組織的職責是什麼?

答:《慈善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27、民政部門對公開募捐如何作出決定?

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的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並書面説明理由”。

28、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由哪個部門發給?

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29、公開募捐採取哪些方式?

答:《慈善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開展公開募捐可採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二)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佈募捐信息;(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30、開展公開募捐應在什麼範圍內進行?

答: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的區域內進行,確有必要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進行的,應當報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

31、慈善法對互聯網募捐是怎樣規範的?

答:《慈善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佈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佈募捐信息”。第二十七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利用其平台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

32、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方案包括哪些範圍?

答:《慈善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餘財產的處理等”。

33、公開募捐方案是活動前還是活動後報備?

答: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慈善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34、開展公開募捐,應在募捐活動現場公佈什麼?

答:《慈善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佈如下內容: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繫方式、募捐信息查詢辦法”。

35、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又需要開展慈善活動該怎麼辦?

答:《慈善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36、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何時開始?

答:《慈善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開展定向募捐”。

31、慈善組織開展定向捐贈應在什麼範圍內進行?

答: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説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37、開展募捐活動應當注意什麼?

答:《慈善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慈善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慈善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

38、慈善捐贈的對象是哪些人?

答:《慈善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於慈善目的,自願、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

39、捐贈人捐贈的財產的前提是什麼?

答:《慈善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40、捐贈人捐贈財產包括哪些方面?

答: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其財產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衞生、環保等標準。

41、慈善捐贈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進行嗎?

答:可以。《慈善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性活動,承諾將所有或者部分所得用於慈善目的的,應當在舉辦活動前與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簽訂捐贈協議,活動結束後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並將捐贈情況向社會公開”。

42、慈善捐贈,慈善組織應向捐贈人辦理什麼手續?

答:《慈善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

43、捐贈票據應載明哪些內容?

答: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

44、捐贈人蔘與捐贈匿名怎麼辦理?

答: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應尊重捐贈人的意願,但慈善組織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45、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是否需要簽訂協議?

答:《慈善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捐贈人要求籤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書面協議包括捐贈人和慈善組織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46、煙草製品企業可以進行慈善捐贈煙草製品宣傳嗎?

答:不可以。《慈善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宣傳煙草製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

47、捐贈人承諾捐贈後不履行捐贈義務該怎麼辦?

答:《慈善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48、捐贈人未履行捐贈承諾,有哪兩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交付?

答:(一)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

(二)捐贈財產用於“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衞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的慈善活動,並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

49、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何種情況可以不履行捐贈義務?

答:捐贈人或捐贈單位,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説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50、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該怎麼辦?

答:《慈善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p#副標題#e#

51、民事贈與與慈善捐贈有哪些區別?

答:主要在四個方面:一是民事贈與的受贈人一般就是受益人。慈善捐贈一般是將財產捐贈給某個慈善組織,甚至有可能不知道誰是最終受益人;二是目的與用途不同。慈善捐贈的財物必須用於慈善事業,用途應符合《慈善法》第三條規定,但民事贈與沒有這方面的限制;三是在受贈人方面,慈善捐贈的捐贈者對受益人通常不負有法定救助義務,而民事贈與沒有這方面的要求;四是在優惠政策方面,慈善捐贈者一般可以依法享受税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而民事贈與者一般不享受税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52、國有企業實施慈善捐贈應當遵守什麼規定?

答:《慈善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國有企業實施慈善捐贈應當遵守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履行批准和備案程序”。

53、紅十字會開展募捐活動適用《慈善法》嗎?

答:紅十字會有自己的'紅十字會法,儘管紅十字會與一般慈善組織存在諸多差異,但慈善募捐的性質是相同的,應當一體適用,即慈善法關於募捐資格、募捐方式、信息公開等方面的規定應當適用於紅十字會。

54、何為慈善信託?

答:《慈善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慈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55、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用何種形式?

答:《慈善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56、受託人在慈善信託文件簽訂之日起幾日內,向受託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備案?

答: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託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57、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由委託人確定其信賴的哪些組織擔任?

答:《慈善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由委託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託公司擔任”。

58、信託監察人的義務是什麼?

答:《慈善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信託監察人,由慈善信託的受託人的根據需要確定。“信託監察人對受託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權益。信託監察人發現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應當向委託人報告,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9、慈善組織的財產包括哪些?

答:《慈善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慈善組織的財產包括:一、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二、募集的財產;三、其他合法財產”。

60、慈善組織的慈善財產怎麼使用?

答:《慈善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所有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慈善財產”。

61、慈善組織的財產如何進行管理?

答:《慈善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嚴格管理,專款專用”。

62、捐贈人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於慈善目的的,該怎麼辦?

答:《慈善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於慈善目的的,慈善組織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應當所有用於慈善目的”。

63、慈善組織如何對慈善財產保值、增值?

答:《慈善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所有用於慈善目的”。

64、慈善組織的重大財產投資方案應如何決策?

答:“慈善組織的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65、慈善組織的何種財產不得投資?

答: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於投資。

66、慈善組織在設計慈善項目上有哪些要求?

答:《慈善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同時,慈善組織應當建立項目管理制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67、慈善項目終止後捐贈財產有剩餘的怎麼辦?

答:《慈善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議未約定的,慈善組織應當將剩餘財產用於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並向社會公開。

68、慈善組織對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有什麼規定?

答:《慈善法》第六十條規定:“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

69、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管理費用是多少?

答: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並向社會公開説明情況”。

70、什麼是慈善服務?

答:《慈善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慈善服務是指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志願無償服務以及其他非營利服務”。

71、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服務有哪些要求?

答:《慈善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服務,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願者提供,也可以委託有服務專長的其他組織提供”。“ 開展慈善服務,應當尊重受益人、志願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受益人、志願者的隱私”。

72、慈善組織可以開展醫療康復教育培訓等慈善服務嗎?

答:可以。《慈善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慈善組織開展醫療康復、教育培訓等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程”。

73、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有哪些規定?

答:《慈善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的所有信息”。“根據需要可以與志願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等”。“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對志願者開展相關培訓”。

74、慈善組織對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有什麼要求?

答:《慈善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八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對志願者實名登記,記錄志願者的服務時間、內容、評價等信息。根據志願者的要求,慈善組織應當無償、如實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參與慈善服務,“應當與志願者的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 慈善組織應當為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75、慈善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服務前,應怎麼做?

答: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76、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公開慈善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答:《慈善法》第七十條規定:“(一)慈善組織登記事項;(二)慈善信託備案事項;(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贈税前扣除票據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五)對慈善活動的税收優惠、資助補貼等促進措施;(六)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的信息;(七)對慈善組織、慈善信託開展檢查、評估的結果;(八)對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的表彰、處罰結果;(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77、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哪些信息?

答:《慈善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信息有重大變更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

78、具有公開招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向社會公開有何時間要求?

答:《慈善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公開募捐週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實施週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79、哪些信息可以不公開?

答:《慈善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80、慈善組織取得收入需要納税嗎?

答:《慈善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優惠”。

8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可否享受税收優惠?

答:《慈善法》第八十條規定:同樣“依法享受税收優惠”。

82、企業當年捐贈總額超過總利潤規定數額的怎麼扣除?

答: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83、境外捐贈用於慈善活動的物資,如何減徵税收?

答:依法減徵或者免徵進口關税和進口環節增值税。

84、受益人接受捐贈的物資是否要納税?

答:《慈善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優惠”。

85、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實物、有價證券、股權和知識產權的有否優惠?

答:《慈善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樣“依法免徵權利轉讓的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

86、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慈善活動有些什麼優惠?

答:《慈善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

87、慈善組織開展慈善公益性項目需要使用土地,政府如何支持?

答:《慈善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慈善活動需要慈善服務設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慈善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88、學校如何採取措施弘揚慈善文化?

答:《慈善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將慈善文化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育公民慈善意識。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培養慈善專業人才,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開展慈善理論研究”

89、發展慈善事業金融部門如何支持?

答:《慈善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國家為慈善事業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為慈善組織、慈善信託提供融資和結算等金融服務”。

90、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如何為慈善組織進行購買服務?

答:《慈善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並依照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

91、捐贈人的捐贈對慈善項目可否冠名?

答:《慈善法》第九十條規定:“經受益人同意,捐贈人對其捐贈的慈善項目可以冠名紀念,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批准的,從其規定”。

92、民政部門對涉嫌違反《慈善法》規定的慈善組織,有權採取哪些措施?

答:《慈善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一)對慈善組織的住所和慈善活動發生地進行現場檢查;(二)要求慈善組織作出説明,查閲、複製有關資料;(三)向與慈善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監督管理有關的情況;(四)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詢慈善組織的金融賬户;(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93、如何加強對慈善組織的監督管理?

答:《慈善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慈善組織、慈善信託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國家鼓勵公眾、媒體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以及慈善組織、慈善信託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曝光,發揮輿論和社會監督效果”。

94、發現慈善組織違反《慈善法》行為該如何處理?

答:《慈善法》第十一章專門規定了法律責任:對於違反《慈善法》規定,根據不同情節,分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罰款、警告、沒收、賠償,構成違法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5、開展募捐活動出現哪些情形,民政部門可以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

答:《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二)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三)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四)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 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於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96、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政的,由哪些機關處理?

答:《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97、城鄉社區(村)組織、單位內部能否開展慈善救助活動?

答:《慈善法》第一百零一十條規定:“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可以在本社區、單位內部開展羣眾性互助互濟活動”。

98、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慈善活動嗎?

答:可以。《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 “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動”。但活動的內容、做法應符合《慈善法》要求。

99、《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是何時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是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00、《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自何時起施行?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