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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的定義

校園1.22W

地理標誌是鑑別原產於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地區或一地點的產品的標誌,下面是小編蒐集的地理標誌的定義,歡迎查看!

地理標誌的定義

 地理標誌的定義

所謂地理標誌,按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係指下列標誌:其標示出某商品來源於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於該地域中的某個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和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這就是説,由於地理條件、人文因素不同,同樣一種商品來自不同地區,就意味着不同的質量和信譽。如來自金華的火腿就與其他地區的火腿在品質上不同。同樣是茶葉,產自杭州西湖的龍井茶就享有西湖龍井的美譽。鑑於地理標誌是表明商品來源的標記,起着識別商品的作用,與商品的質量和信譽關係密切,因此,《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將其列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之一。

據此,本條對地理標誌做出了法律界定,即:本法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通過本條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可以看出,地理標誌具有以下特徵:

一是,地理標誌是實際存在的地理名稱,而不是臆造出來的;

二是,使用地理標誌的商品其真實產地必須是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而不是其他地區;

三是,只有該地理標誌標示地區的生產經營者才能在其商品上使用該地理標誌;

四是,使用地理標誌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是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

五是,地理標誌不是商標,不具有獨佔性,不能轉讓。

地理標誌簡介

地理標誌,又稱原產地標誌(或名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將其定義為:“其標誌出某商品來源於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於該地域中的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有關”。我國2001年修訂後的《商標法》也增設了地理標誌方面的規定,其第16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所決定的標誌。”從TRIPS協議和我國《商標法》可以看出關於地理標誌的定義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標誌是表明某一種商品來源於一成員方地域內,或此地理內的一地區並且該產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的標誌。

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商標中有地理標誌或者與地理標誌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不得註冊;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誌的保護義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誌的定義:“地理標誌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誌。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誌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誌。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保護範圍

我國自1994年將地理標誌納入商標法律保護範疇、1995年開始接受地理標誌註冊申請以來,到已經註冊地理標誌903個(截止2010年12月31日)。通過地理標誌保護的商品除香梨、蘆柑、蜜桔、柚、橙、茶葉等農產品外,還包括煙花爆竹、瓷器、煤、石雕等手工藝品和礦產品,此外還有在水晶、玉石等礦產品上要求地理標誌保護的註冊申請處在審查之中。

我國通過或申請通過地理標誌方式保護的商品範圍已經大大超過了歐盟國家和美國。因此,什麼商品具有地理標誌的性質,什麼商品不具有地理標誌的性質,什麼商品可以通過地理標誌保護,什麼商品不應該通過地理標誌保護,尚需深入研究,充分論證。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適用地理標誌保護的商品範圍,原則上不宜超過農產品、食品、葡萄酒、烈性酒的範疇。

標籤:地理 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