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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國防法規知識競賽題庫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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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2015年國防法規知識競賽題庫及答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3.國家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禦)戰略,堅持(全民自衞)原則。

4.(國家)對國防活動實行統一的領導。

5.(保衞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7.(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有關國防事務的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8.(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兵、民兵、預備役、國防教育、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國防設施保護、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安置和擁軍優屬等工作。

9.(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駐地軍事機關)根據需要召開軍地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防事務)的問題。

10.軍地聯席會議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負責人和(駐地軍事機關)的負責人共同召集。軍地聯席會議的參加人員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衞祖國,保衞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受(中國共產黨)領導。武裝力量中的中國共產黨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活動。

13.國家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強國防力量。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

15.民兵在軍事機關的指揮下,擔負(戰備勤務、防衞作戰)任務,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16.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

17.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陸、(內水)、(領海)、(領空)神聖不可侵犯。

18.國家根據邊防、海防和空防的需要,建設(作戰、指揮、通信、防護、交通、保障)等國防設施。

19.國防科技工業實行(軍民結合、平戰結合、軍品優先、以民養軍)的方針。

20.國家統籌規劃國防科技工業建設,保持(規模適度、專業配套、佈局合理)的國防科研生產能力。

21.國家促進國防科學技術進步,加強高新技術研究,發揮高新技術在武器裝備發展中的(先導)作用,增加技術儲備,研製新型武器裝備。

22.國家對國防科研生產實行(統一領導)和(計劃調控)。

23.國家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實行(國家軍事訂貨)制度,保障武器裝備和其他軍用物資的採購供應。

24.國防經費的增長應當與(國防需求)和(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25.國家為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研生產)和其他國防建設直接投入的資金、劃撥使用的土地等資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於國防目的的武器裝備和(設備設施)、物資器材、(技術成果)等屬於國防資產。

26.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

27.(國家)根據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的需要,確定國防資產的規模、結構和佈局,調整和處分國防資產。

28.未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構批准,國防資產的佔有、使用單位不得改變國防資產用於國防的目的。

29.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國防知識)、(發揚愛國主義精神),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30.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31.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軍事機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國防教育工作。

32.(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

3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

3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脅時,國家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進行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35.國家在和平時期進行動員準備,將(人民武裝)動員、(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等方面的動員準備納入國家總體發展規劃和計劃。

36.國家建立戰略物資儲備制度。戰略物資儲備應當(規模適度、儲存安全、調用方便、定期更換),保障戰時的需要。

37.(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動員準備和動員實施工作。

38.國家根據動員需要,可以依法徵用組織和個人的(設備設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39.(國家)依照憲法規定宣佈戰爭狀態,採取各種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財力,領導(全體公民)保衞祖國,抵抗侵略。

40.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41.車站、港口、機場、道路等交通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為(現役軍人)和(軍用車輛、船舶)的通行提供優先服務,按照規定給予優待。

42.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危害)國防設施。

43.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防衞作戰)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44.現役軍人必須忠於祖國,履行職責,(英勇戰鬥),(不怕犧牲),捍衞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45.現役軍人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軍事法規),執行命令,嚴守紀律。

46.現役軍人應當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熱愛人民,保護人民,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完成(搶險救災)等任務。

4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置轉業軍人,根據其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和專長安排工作。

48.接收轉業軍人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待。

49.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外軍事關係,開展軍事交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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