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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藝術職業學院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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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藝術職業學院招生簡章

成都藝術職業學院招生簡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教育部學生司《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四川省教育考試院關於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為更好貫徹落實教育部“依法治招、公正選拔、公平競爭”的有關規定,進一步規範我院2017年的招生錄取工作,切實維護考生和學院的合法權益,結合我院招生錄取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院全稱:成都藝術職業學院。教育部印編的全國統一院校代碼為12969。

第二條 學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津花源鎮白雲路115號(藝術類)、四川省眉山青神縣(普通類、體育類)。

第三條 學院是直屬四川省教育廳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民辦高職專科學校,所招收的學生是國家統招計劃生。

第四條 學院是一所以藝術設計專業為主要特色、兼有文、理、工、管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綜合性學院。學院現有環境藝術設計學院、視覺傳達學院、建築工程學院、數字媒體學院、管理與新聞系、音樂系、舞蹈表演系、體育系、公共教學部。

第五條 學院畢業生《畢業證書》的發放:我院學生在校修讀期間,由教育部電子註冊,按教學計劃各科成績合格及畢業設計合格,畢業時由成都藝術職業學院頒發教育部統一印製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

第六條 學院招生錄取工作接受紀檢監督部門、新聞媒體和考生及其家長的監督。校內監督舉報電話為:028-82482555(學院招生錄取監察小組)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院設立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招生錄取監察小組,全面負責並協調招生錄取工作。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由相關院領導和學院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組長由分管招生工作的院領導和學院招生工作主要負責人擔任。其具體職責是:

1.確定學院招生規模;

2.決定學院的招生計劃(各專業招生計劃和分省生源計劃);

3.研究制定學院招生錄取原則和相關工作細則;

4.討論決定招生錄取過程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八條 學院招生處是組織和實施招生錄取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學院招生與錄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宣傳學院的辦學理念、教育思想、辦學特色、辦學條件、專業設置等;

2.負責作好學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對人才需求情況的預測,根據學院發展規劃,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招生規模和招生計劃(各專業招生計劃和分省生源計劃)的建議方案;

3.組織招生工作改革的調查與研究;

4.組織與實施招生錄取工作。

第九條 招生錄取監察小組負責監督招生錄取政策的貫徹執行。切實維護考生和學院的合法權益,並對招生錄取過程中的各種違紀、違法案件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第十條 學院設立招生錄取考務工作領導小組,在招生宣傳與錄取的過程中,學院設立考生諮詢與來信、來訪接待辦公室,負責受理考生提出的有關問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學院各專業招生計劃的制定以社會人才需求、學院發展規劃、辦院條件為主要依據,由招生處提出建議方案,報學院院務委員會審定,並經四川省教育廳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學院跨省招生計劃為省級對等交流計劃,這一計劃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各專業人才需求情況為主要依據,有對等和直批兩種方式。省級對等交流計劃和直批兩種計劃由學院院務委員會審定,經四川省教育廳同意、並報教育部批准後執行,有對等和直批兩種方式。

第十三條 學院在四川省和其他省(市、自治區)的招生計劃通過生源所在省招生管理部門,按規定的方式向社會予以公佈,同時在學院招生信息網上發佈。

第四章 錄取

第十四條 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院負責,各省教育廳、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並負責按照當年的招生錄取政策處理與之相關的`遺留問題。

第十五條 學院調閲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為120%(平行志願不超過105%),各省(市、自治區)有相關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學院嚴格執行各省(市、自治區)為鼓勵考生德智體全面發展而制定的各項“加分投檔”政策,並以投檔成績作為是否錄取和專業安排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 學院不限制考生應試外語的語種,但新生進校後均以英語為公共必修課安排教學。

第十八條 學院表演專業男生身高不低於1.70米、女生身高不低於1.60米(特別優秀學生可適當放寬)。年齡不得超過25歲如有變動,以當地《招生考試報》公佈為準。

第十九條 學院嚴格執行教育部、衞生部、中國殘聯聯合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第二十條 學院對報考我校的往屆生、應屆生和同等學歷考生一視同仁。

第二十一條 普通類專業的考試與錄取原則:

1.關於選考科目:對於有選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區),學院將依據各專業的特點確定考生應當參加的選考科目。同時,對於具有選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區),除招生管理部門有明確規定外,原則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院確定的選考科目成績的總和為錄取依據,但在同等條件下,以我院確定的選考科目成績為優先錄取依據。在具有我院選考科目成績的線上考生不足時,經與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管理部門協商,我院也可錄取其它兼考科目願意接受調配錄取的考生;

2.關於志願調配:當考生所填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時,若考生服從專業調配,則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可調配到還未滿額的我院其它專業;若考生不服從專業調配,學院將作退檔處理;

3.關於非第一院校志願的錄取原則:學院優先錄取院校志願為第一志願報考我院的考生。院校志願為非第一志願報考我院的考生能否投檔我院,將由生源省(市、自治區)當年錄取辦法而定,我院嚴格執行生源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已投檔我院的院校志願為非第一志願的考生按下述原則確定其專業:

① 與院校志願為第一志願的考生同步投檔我院的第二、第三、……志願的考生,按分數級差為 20分的原則安排其專業,即第二志願考生在專業投檔時的成績等效於低於其20分的第一志願考生成績,其餘類推。

② 繼院校志願第一志願投檔後,投檔我院的第二、第三……志願的考生,只能錄取到投檔時招生計劃尚未滿額、但又有考生專業志願(或調配志願)的其它專業。

第二十二條 藝術類專業的考試與錄取原則:

(一).除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有統一規定外,我校藝術類專業單獨舉行的專業考試的考試科目及分值統一規定如下:

美術類專業:

考試科目為:素描、色彩和速寫,共計3門,素描、色彩、速寫專業單科成績滿分為100分,專業成績總分滿分為300分。

音樂表演類專業:

(1)聲樂專業(美聲、民族唱法、通俗唱法):①視唱練耳,滿分為100分(含視唱、旋律模唱、節奏測試、樂理知識)。②聲樂演唱,滿分為400分(準備三首歌曲,任選兩首),考生安排伴奏老師。

(注:以上表演專業滿分為400分,不分初試複試,一次進行。視唱練耳成績不計入總分,在專業劃線時單獨劃定視唱練耳科目單科成績合格線)

舞蹈類專業:

初試:面視(a目測外形;b自我介紹)滿分為100分;

複試:基本功測試(a、柔韌b、旋轉c、彈跳d、技巧展示)滿分為100分;藝術素質(a模仿;b即興表演)滿分為100分;藝術表現力(自備舞蹈片斷或組合,風格不限,限三分鐘以內,自備伴奏帶)滿分為100分。

編導類專業:

①編寫故事(筆試);

②編導創意(節目策劃、廣告創意、聲畫組合等,考生抽題後口試)。

(注:以上各單科成績滿分為150分,專業成績總分滿分為300分)

影視表演類專業:

語言(自我介紹;自備作品脱稿背誦);②聲樂(自備歌曲一首:美聲、民族、通俗、原生態唱法不限);③形體(舞蹈、武術、體操不限,自由展示);④表演(命題表演)。

(注:以上各單科成績滿分為100分,專業成績總分滿分為400分)

主持與播音類專業:

①朗誦(自備作品背誦:現代詩歌、散文、寓言、台詞、小説片斷任選一種體裁,時間在2分鐘之內);②普通話水平(指定作品朗讀);③命題即興評述(考生抽題後評述,時間在2分鐘之內)。(注:以上各單科成績滿分為100分,專業成績總分滿分為300分。)

(二)、藝術類專業錄取辦法: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與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基礎上,文化考試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及專業考試成績達到我院劃定的專科專業考試合格線的情況下,我院美術類專業將依據考生的專業成績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擇優錄取,音樂類、舞蹈類專業將依據考生的專業成績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擇優錄取,編導類專業將依據考生的文考成績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擇優錄取,影視表演類專業將依據考生的專業成績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擇優錄取,主持與播音類專業將依據考生的專業成績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擇優錄取,體育類專業將依據考生的專業成績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擇優錄取。凡我院沒有組織專業單招考試的省(市、自治區)一律承認生源省藝術類聯招考試成績或其他院校在生源省組織的專業單招考試成績。

第二十三條 學院招生工作的人員除招生處工作人員外,還抽調學院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招生政策和法規、政治思想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的專業教師或幹部參與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其他個人參與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條 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人員均須參加學院組織的招生政策法規和技術培訓,參加招生錄取的工作人員須無直系親屬參加2017年全國普通大學聯考及我省組織的各類單獨考試。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二十五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和在讀期間須交納學費和住宿費,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學院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六條 為保證貧困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院除實施國家頒發的獎助學金制度外,還實行校內自設的獎學金、提供勤工儉學崗位等多項資助措施。

第二十七條 普通全日制學生按學年收取學費,退費辦法根據川教函【2013】673號文件,學生退學按月計退剩餘的學費和住宿費。學費、住宿費清退額=每學年的學費、住宿費標準÷10個月×(10-學生實際在校月數),一學年按10個月計算,在校時間不足一月按一月計算。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據實計退。如國家有新的政策,則按新政策執行。

第六章 招生諮詢及錄取信息查詢

第二十八條 學院在招生錄取期間將在成都藝術職業學院網站上即時公佈錄取結果。

第二十九條 我院招生錄取信息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查詢或諮詢: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此前學院關於招生工作的文件和規定中凡與本章程有關條款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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