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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講座報告會上的發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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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講座可以讓我們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在參加法制講座大會上,你都準備了哪些講話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推薦了法制講座講話稿,歡迎大家前來參閲。

法制講座報告會上的發言稿

  法制講座講話稿篇一

各位老師,親愛的同學們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們在此召開法制、安全教育講座,邀請了派 來給我們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制與安全教育課,我覺得這是非常必要而且是非常重要的,這是我們急需上好而且必須上好的一堂課,我們受益匪淺。藉此機會,讓我們再一次用熱烈的掌聲感謝他們.當前,我國正逐步走向法治社會,各項法律法規正逐步建立健全,學法、知法、守法是每一個公民應該做到而且必須做到的一件大事。剛才,我們從講座中已經清楚地認識到,守法與犯法其實只是一步之遙。 無知的人最可怕,無知才會妄為,無知才會導致悲劇,法制觀念淡薄,好逸惡勞,貪圖享受,以身試法,最終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據統計,當前國內14—25歲青少年在社會總人口中所佔的比例為24.38%,而這一年齡段的青少年在在押犯中所佔的比例卻高達35.15%,這一數字令人怵目驚心,惶恐難安。目前,在我們同學們當中也有個別同學不好好珍惜美好的青少年時光,不珍惜難得的學習機會,不嚴格要求自己,存在着一些不良的行為。

古人云:“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不以規矩,無以成方圓"。我們要實現心中的理想,就應該做遵紀守法的模範,將遵紀守法觀念落實在行動上,從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做起。在此,我希望全體同學們做到:

1、潔身自好,嚴格要求自己,嚴格遵守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中學生守則,追求健康高尚的生活,正視自己的不足,勇於改正自己的缺點,為自己的一生幸福奠定良好的基礎。

2、學習懂得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獲取法律知識的途徑很多:可以學習專業的法律書籍,可以閲讀報刊上的評案説法,可以收看電視的法治節目,也可以直接向法律專業人士諮詢。只要你是個有心人,學習一點法律知識並不困難。

3、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學習掌握自護知識。國中生處在一個特殊的成長時期,閲歷相對簡單,社會經驗不夠豐富,鑑別是非的能力也較弱,比較容易受到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社會不良行為的傷害,因此要具備防範犯罪的意識和能力。只有學會了自護,才能在犯罪侵害發生時,保持清醒的頭腦,做到臨危不懼,運用有效的防衞手段,敢於和善於與犯罪行為作鬥爭。

4、在家要聽父母的教導,在學校要遵守校規校紀,不打架、不罵人、不抽煙、不喝酒、不進遊戲廳等,不在外留宿、不接觸毒品、不參與賭博、不看黃色書刊、不結夥偷竊打架、不做任何有損學校和個人聲譽的事。

今天,我們還聆聽了交通安全知識講座,再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我想每一個人都不能也不應該忘記安全與生命是緊緊聯繫在一起的。關注安全就是關注生命,關注安全就是關注我們自己!我們説,安全是師生幸福生活的保證,安全是學校健康發展的前提。學校安全,往大處看,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園人身安全那是要萬無一失的,是不允許出現的,往小處看,學生在校的磕磕碰碰等等這些都是安全的範疇,都是我們要時時注意的,它在關乎我們的生命的同時,也同樣關乎蟠龍國中的發展、關乎蟠龍國中的命運。

我希望師生牢固樹立安全意識,提高安全防範水平,使安全意識深入心中,把安全作為學習、工作和生活的第一準則,都能學習和掌握一些必要的安全知識,瞭解一些在緊急狀態下的急救、自救方法,我想,只要我們人人講安全,人人重視安全工作,安全教育的警鐘長鳴,我們的學校就一定能夠興旺發達、永葆平安!安全不是某個人的事,安全是我們每個人的事,同樣,安全也不是某個時期的事、安全應該是每個時期的事,我們的目的就是要把安全教育活動引向深入,把安全工作貫穿我們工作的始終。

總之,我希望全校師生都能通過此次活動,提高認識,時時刻刻處處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好學生,珍惜時光,珍愛生命!

最後,讓我們再次用熱烈的掌聲感謝前來參加此次活動的`各級領導,感謝派出所秦漢所長和鎮綜治辦吳承中主任對我校工作給予的大力支持!

在此,祝願我們的校園,永遠在祥和的氛圍中繁花似錦! 祝願我們每一個人永遠平安、快樂!

  法制講座講話稿篇二

各位同學:

你們好!

今天我以法制副校長的身份,給大家上的第一堂法制課,希望大家進一步提高法制觀念,在學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幫助。,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同時更是拋磚引玉。由於本人的學識和能力所限,加上時間有限,準備不足,有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我今天講的題目是《學法、懂法、做一個守法的公民》

一、我們應懂得哪些法律常識:

(一)法是如何解釋的這個問題,有無數種説法,漢語中的法字。古代寫作 。左旁的水字是公平的意思。右旁的 來自“神明裁判”故事裏的一頭剛直的獨角神獸。傳説當兩方打官司時,審判官便把 拉出來,它的角去頂撞誰,誰就是不直者,誰就敗訴。律字是“均布”既“不偏不倚的意思。由此可知,在我國法律一詞的本來含義就是以國家強制力作保證的“公平、公正”,它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規定公民權利和義務,對社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

(二)法制,有廣義和狹義之解,廣義的法制,指國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總和。狹義的法制,指全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一律平等地嚴格按照法律辦事。社會主義法制是按照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意志建立起來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和制度,它是立法、執法、守法和監督法律實施幾個方面的統一。中心環節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和全體公民都要嚴格地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以確立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實現統治和進行建設所必須的法律秩序。

(三)法律體系:我國的法律可概括為兩大類,一類是憲法和法律,另一類從屬於憲法和法律的規範性文件。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礎。它經過嚴格的立法程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就其內容和制定機關而言,可分為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基本法律是指刑法、民法、訴訟法律、行政法律、經濟法律。其它法律是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森林法、商標法、海關法、食品衞生法。

(四)什麼是違法與犯罪?

在這裏,我先給大家講一個案例,事情發生在2004年5月26日某縣城水上花園小區的住宅樓,這天是星期日,三位中學生在四樓的樓道窗前嘻玩,甲失手將乙推出窗外,重重地從高達20米的四樓摔下,當時乙的臉色鐵青,血從鼻孔、耳孔直往外流,在這裏我給同學們出三個思考題:(1)第一步應該怎麼做,(2)甲失手致傷乙,算不算犯罪,(3)如果甲構成犯罪,犯什麼罪。結果應是(1)儘快送附近醫院或是拔打120急救電話,治療傷者,同時報警。前提是如果鑑定部門確定為重傷,且甲的年齡已滿16週歲,首先是甲的這種行為構成犯罪,其次違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處三年以下有徒刑或拘役。這個案例要考慮兩個問題:一是受害人的傷勢,如果是輕微傷,構成治安違法,如果是輕傷,則是自訴案件,適用刑法。再次就要考慮的是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所謂刑事責任年齡,就是指對犯罪後果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定年齡。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的,應負刑事責任。同時《刑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所以在這個案件中,如果某甲不滿16週歲,不構成犯罪。因為他是過失傷害,而不是故意傷害,但是某甲的監護人將承擔治療費用和行政處理。這裏我特要提醒違法和犯罪不是同一個概念。

首先違法是指違反法律、法規禁止做的及不允許做的或是應當做的而不去做的行為。犯罪是指觸犯《刑法》,嚴重危害社會,依照〈〈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其次根據我們的辦案實踐,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違法治安管理的行為,觸犯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犯罪觸犯的是〈〈刑法〉〉。

第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違法的處罰種類有治安警告、治安罰款、治安拘留。按照〈〈刑法〉〉對犯罪分子處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從以上我給大家介紹的有關法律常識和案例分析,違法不等於犯罪,犯罪必定違法,無論是違法與犯罪,同學們都不能觸犯,要從點滴做起,從遵守校紀、校規入手,做學法守法的好學生、好公民,禁止對老師的教育置若罔聞,否則就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法制講座講話稿篇三

同學們:

今天,很榮幸請到了胡家派出所的民警為大家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制講座,我也和大家共同學習了國小生應當瞭解的法律常識,應當具備的自我防範能力及心理素質,應當自覺抵制的不良行為等。

一、從小養成良好習慣,自覺守法。

剛才民警同志給我們講了這樣一句話:“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意思是説:不要以為這件好事太小了而不去做,也不以為這件壞事太小而去做。《治安管理處罰法》涉及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怎麼樣過馬路,不能打擾別人休息,不能破壞文物,在乘坐交通工具時要注意什麼等等。有很多事情在一些同學看來是不起眼的小事,像隨地吐痰,亂闖紅燈,還有攜帶管制刀具,到了學校拿出來炫耀,威嚇他人,實際上這樣做已經是違法了。因此大家要學習法律,增強是非判斷能力,自覺遵守《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它法律法規。關鍵是要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從小事做起,從遵守《國小生日常行為規範》做起。

二、個別學生容易發生的不良現象

《未成年人保護法》列舉了九種不良現象,希望在坐的每個學生都要牢記在心,作為自己的一條警戒線!這九種不良現象最容易引發違法行為,甚至誘化走上犯罪的深淵!我們要時刻警惕它。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1、曠課;

2、攜帶管制刀具;

3、打架鬥毆、辱罵他人;

4、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5、 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6、 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7、 觀看、 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8、 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 歌舞廳等場所;

9、 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三、事實案例,敲響警鐘。

案例1:欺負弱小本不該、敲詐勒索終被處

16歲的小朱與15歲的小李是九年級的同班同學,平時就好自稱大,恃強凌弱;二人家庭經濟都較困難,很羨慕有錢的同學穿名牌。一天,一個低年級學生穿了一雙耐克鞋在路上一腳把一塊石頭踢到小朱的身上,小朱很生氣想教訓教訓這個小同學。小李一看一雙新的耐克鞋,就説把這雙鞋換過來穿穿算了,小同學不肯,二個人上去一下把他按在地上,小朱往他屁股上一腳,小同學只好把鞋給了小朱。小同學的家長報了案,小朱與小李被叫到了公安局。經查,小朱和小李還數次向其他小同學強索人民幣,有的2元,有的4元、5元,最多一次強索17元,後因被害人要求返還7元,總共強索金額31元,學生家長反映十分強烈。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條例》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了處理。

案例2:因小失大要不得、由好到壞一念間

15歲的九年級學生莊海在七年級年級時就加入了共青團,當選為班長,工作負責、學習優良,先後評為三好學生、優秀共青團員。有一天與父母告別後準備回家時,發現一個八年級學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臉,這本來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問一問、説一説,都可以解決問題,但是莊海非常生氣,認為是對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幾個同學一起上去教訓他一頓。原以為被教訓者不會怎樣,沒想到卻引起這個學生邀約一幫人來報復。為了不甘示弱,又發生了對報復者的報復,在雙方毆打中,莊海拿出隨身帶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傷,法院判處莊海犯故意傷害罪。在監獄裏,莊海面對鐵窗、鐵門,回顧這不該發生事,無限悔恨•••。

案例3:哥們義氣要不得、釀成惡果悔已遲

小王與小顧是同校同學,小王讀九年級,小顧讀七年級。一天二人發生口角,小王順手打了小顧一下,不當一回事就揚長而去。不想小顧人小氣盛,當晚就約了幾個小哥們找到小王家,要給小王給一點顏色看看,由於王不在家,就在外面砸門吵鬧一陣。王回家知道後,第二天連續三次找小魏幫助,小魏自認為是小兄弟的頭,欺侮小兄弟就是給他小魏難看,所以一口答應,當即叫了一個朋友,準備了一把長砍刀,到校門口等候,當顧放學剛走校門,上去對準顧就是一刀。顧經搶救雖脱離危險,但顱骨骨折,構成九級傷殘。魏家境貧困,母親體弱,魏犯罪後其母舉債請律師,到處奔走,勞累、憂鬱成疾,在魏判刑後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説:“這不爭氣的兒子一刀下去,活活追去了他母親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王是獨生子,家庭不僅要承擔請律師、經濟賠償等難以承受的負擔,而且案發前正值王國中畢業面臨會考,在他進監獄的時候,職高的錄取通知書也寄到了家中,他的犯罪斷送了自己的學業、前途,也毀掉了家庭的幸福。顧也是獨生子,受害致殘,今後一輩子怎麼辦,父母整日以淚洗臉。魏的一刀不止毀了小顧一人,而是一刀毀了三個家。

四、殷切期望

1、學生乘車時應該注意的安全:①頭部、手不要伸出車窗外;②上、下車不要擁擠;③不要強行搭乘機動車;④乘車時不要向車外亂扔東西。⑥坐在前排的人不要與司機聊天,影響司機安全駕駛……

2、學生行走時應該注意的安全:①靠右側靠邊行走;②在公路上不要追跑、玩遊戲、打球等;③橫穿公路時,要前後觀看清楚後,確保安全通行,有橫行斑馬線或天橋的地方,要走斑觀線或天橋,不要闖紅燈!④不要向過往車輛拋雜物……

3、在校園內不追逐打鬧,不從窗户進入教室,不損壞公物。

4、不辱罵他人,不搞小團伙、小幫派,不搞哥們義氣,不尋釁滋事。

5、夏日不在無父母陪伴的情況下下河游泳,冬天不夏河滑冰。

6、不在無體育老師指導時攀爬體育器械。

7、不曠課,不賭博,不偷竊,不帶管制刀具進校園。

8、不説謊,講誠信。

同學們:

有人把我們比喻成祖國的“花朵”,也有人把我們比喻成“早上八九點鐘的太陽”,在我們這個令人羨慕的黃金年齡段,本應是刻苦學習,努力工作,展現自身才華,實現人生價值的重要階段。然而,有的人卻由於種種原因,卻陷入了違法犯罪的泥潭,在人生的履歷表上寫下了揮之不去的污點,有的身陷囹圄,有的甚至還付出了生命的代價。人們在對犯罪行為感到深惡痛絕的同時,又不能不對“花兒”的過早凋零扼腕歎惜。

請同學們牢記,“法律意識心中有,幸福生活保長久。安全知識記心上,生命健康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