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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鑑定公司

十八個區、縣房地局、三個直屬管房公司、科研所、清華大學房屋安全鑑定站(室):

北京房屋鑑定公司

現將《北京市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管理辦法》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市房地局房屋修繕管理處。

特此通知

1993年3月23日

北京市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管理辦法

一、總則

1.為加強城市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的管理,不斷提高鑑定工作水平,保證房屋住用安全,根據《北京市實施<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的若干規定》及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於城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設置管理規定》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2.本市各級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均須執行本辦法。

3.房屋安全鑑定業務範圍:

(1)由於自然的或人為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破損而需進行鑑定的;

(2)申請危險房屋翻建或成片危改項目的房屋需進行鑑定的;

(3)因改變房屋用途需進行鑑定的;

(4)因買賣房屋需進行鑑定的(不包括新建成的房屋);

(5)工商開業或營業性用房需進行鑑定的;

(6)由於房屋安全引起的法律糾紛而需進行鑑定的;

(7)由於涉及房屋結構安全而需進行鑑定的;

(8)其他需要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4.房屋安全鑑定必須依據建設部《危險房屋鑑定標準》、《工業與民用建築抗震鑑定標準》、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房屋安全鑑定技術規範》以及現行的有關設計、施工技術規範、規程執行。

5.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必須使用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局)統一印製的《房屋安全鑑定報告》。

6.房屋安全鑑定人員必須依照有關規定進行鑑定,認真填寫《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嚴格遵守工作守則(見附件一)。房屋安全鑑定人員應享受一定的勞務補貼,並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對工作認真負責,有突出貢獻者應給予獎勵。

7.各房屋安全鑑定站(室)執行統一的取費標準。各鑑定站(室)的收入,原則上應用於鑑定站(室)的各項支出(包括人員培訓)。

二、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的管理

1.市房地局組建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審查委員會負責本市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的資質審查,其辦事機構設在市房地局房屋修繕管理處,負責辦理具體事宜,並負責對全市房屋安全鑑定站(室)的日常行政管理和房屋安全鑑定人員的業務培訓。

2.房屋安全鑑定站(室)嚴格按照批准的資質等級,在本轄區內承擔相應的鑑定業務,區、縣或單位的鑑定機構對超過其資質等級的鑑定業務,應移交市房屋安全鑑定總站進行鑑定。

3.房屋安全鑑定站(室)均須建立房屋安全鑑定工作台帳。按期向市房地局房屋修繕管理處報送《房屋安全鑑定季報表》。

4.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鑑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的;

(2)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鑑定為非危險房屋並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的;

(3)因拖延鑑定時間而發生事故的。

5.市房地局負責組織對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的工作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對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每三年一次資質複審的依據。

6.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批准之日起滿三年者,須提前一個月向市房地局申請複審,經複審合格者,重新核發機構等級證書,有效期三年。逾期三個月不申請複審的,由市房地局吊銷其機構等級證書。

7.房屋安全鑑定機構、人員變動,按規定須報市房地局備案或審核、批准,重新核發有關證件,原房屋安全鑑定人員,不再擔任鑑定工作時,由各站(室)負責收回其資格證書,並送交市房地局房屋修繕管理處。

8.房屋安全鑑定人員必須參加規定的培訓並接受審查。

9.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的收入應單獨記帳並可按以下原則分配:10-30%用於鑑定人員的勞務補貼和獎勵;40%用於站(室)的建設;25-45%上繳各自的行政領導機關;5%、最少500元作為行業管理經費,於每年12月5日前上繳市房地局。

三、房屋安全鑑定的管理

1.要求房屋安全鑑定,須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提出書面申請,或者由其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可以接受有關部門的直接委託進行鑑定。

2.申請人須向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提交下列證件和有關資料。

(1)房屋所有權人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及有關房屋的原始技術、檔案資料。

(2)房屋使用人須提交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準住證或其他使用權證。

(3)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和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

3.申請人填寫《安全鑑定申請書》。需進行抗震鑑定的房屋應在申請書上註明。

4.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於受理房屋安全鑑定之日起十二日內進行房屋安全鑑定,並自鑑定之日起十二日內提出鑑定報告。因特殊情況必須延期的應向申請者説明原因。

5.鑑定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掌握有關鑑定標準,熟悉設計、施工技術規範、規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作業至少有兩名鑑定人員參加,並須確定鑑定負責人。

6.屬於一、二類工程的房屋安全鑑定,應由一級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內的高級工程師擔任鑑定負責人;屬於三類工程的房屋安全鑑定,可由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內的工程師擔任鑑定負責人(工程類別詳見附件二房屋鑑定分類表)。

7.鑑定人員使用的儀器、設備應按國家計量法規定的檢定程序執行。

8.《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內容應包括:

(1)房屋概況(設計、施工變更、使用及修繕等情況)

(2)現場檢測記錄

(3)工程檢測結果

(4)複核計算結果

(5)房屋損壞原因分析

(6)鑑定結論

(7)處理意見

9.鑑定機構的技術負責人,負責對《房屋安全鑑定報告》的審核。

10.《房屋安全鑑定報告》等對外文件須由站長(室主任)核准簽發。

11.房屋安全鑑定申請人對房屋安全鑑定結論有異議時,可在收到鑑定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市房地局申請複議,市房地局修繕處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時,移交北京市房屋安全鑑定總站予以複核,如對總站鑑定結論有異議,則報請房屋安全鑑定機構資質審查委員會複核,複核後出裁決書。

裁決原鑑定結論有誤的.,其複核鑑定費用由原鑑定單位支付,裁決維持原鑑定結論的,其複核鑑定費用由申請複核鑑定者負擔。

12.鑑定數據的有效位數應與相應的標準、規程規定的準確度相適應,計量單位一律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13.鑑定項目(複核鑑定)的原始記錄資料、文件等應立卷整理,一併存入該項目的技術資料檔案。

14.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地局負責解釋。

1993年3月18日

附件一:

房屋安全鑑定人員工作守則

一、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國家和市房屋安全鑑定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嚴格執行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和有關鑑定技術規定,全心全意為首都城市房屋管理服務。

二、堅持原則、實事求是,作風正派,秉公辦事,確保鑑定工作的準確性、科學性和公正性。

三、不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吃請、受賄。

四、努力學習鑑定技術,接受社會的監督,虛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提高鑑定業務水平。

五、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未正式發送之前,有關鑑定、評定結果、不得向外傳播擴散。

六、在行政管理和司法機關裁定和判決之前,對鑑定、評定內容情況,不得向當事人發表評論。

附件二:

房屋鑑定分類表┌────┬───────────────┬─────────────┐│房屋分類│ 房屋主要特徵 │ 房屋舉例 │├────┼───────────────┼─────────────┤││1.中、高級大中型公共建築│部、省級機關辦公樓、大專院││一類│2.技術要求較高的中小型建築│校、重點中學教學樓、檔案樓│││3.7層以上15層以下的住宅或框│、禮堂、電影院、圖書館、招│││架結構建築│待所、綜合服務樓、風味餐廳│││4.24米跨度以上、多層多跨、吊│、400牀位以下醫院、多層│││車噸位≥10噸的工業廠房│商場等│││5.一般的古建築││││││├────┼───────────────┼─────────────┤││1.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築││││2.7層以下無電梯的住宅及磚混建 ││││築│一般辦公樓、中國小教學樓、││二類│3.吊車噸位<10噸的單層單跨工業 │單層食堂、汽車庫、糧店、理│││廠房│發館、水衝式公共廁所等│││4.仿古建築││││││├────┼───────────────┼─────────────┤││1.一、二層單功能建築│平房、舊式磚木樓房、自行車││三類│2.無吊車的單層工業廠房│棚、倉庫等│└────┴───────────────┴─────────────┘

發佈部門:北京市其他機構發佈日期:1993年03月23日實施日期:1993年03月23日(地方法規)。

標籤:房屋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