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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安全鑑定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經2006年9月21日南京市十三屆人大棠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06年11月30日江蘇省十屆人大棠委會第27次會議批准;根據2015年12月28日南京市十四屆人大棠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15年1月12日江蘇省十一屆人大棠委會第26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第1次修正。該《條例》分總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鑑定和危險房屋管理、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7條,自2007年4月1日起實施。

南京市房屋安全鑑定

目錄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修改決定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鑑定和危險房屋管理

第四章 房屋白蟻防治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修改決定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鑑定和危險房屋管理

第四章 房屋白蟻防治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展開本站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號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7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8日通過,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於2015年1月12日批准,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法規修正文本在南京人大信息網上公佈。[1]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月30日

本站修改決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7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5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15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准)

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決定,對7件法規作如下修改:

…………。

二、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對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房屋拒不治理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使用危險房屋,必要時可以作出強制治理決定,採取加固、修繕等治理措施。”

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拒不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責令限期辦理房屋安全鑑定。逾期仍不委託鑑定的,可對當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因拒不委託鑑定造成後果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

本站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2006年9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06年11月3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批准;根據2015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15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第1次修正)

本站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過程中的修繕、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和房屋白蟻防治管理。

法律、法規對軍隊、宗教團體和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相應的日常管理工作。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建工、市容、公安、消防、物價、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 宣傳房屋安全使用知識,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本站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保障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

第六條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拆改承重樑、柱、板和基礎結構;

(二)拆除承重牆或者在承重牆上開挖壁櫃、門窗洞口;

(三)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

(四)在樓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

(五)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標高;

(六)拆改商嘗賓館、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大型建築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前款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申請許可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登記證明,申請人是使用人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結構變動的證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應當提供共用人同意變動的`證明;

(五)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申請許可拆改事項不涉及建築主體的樑、柱、板等支撐結構和基礎結構且又沒有設計方案的,可以提供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評估報告。

設計單位、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方案負責。

第八條 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許可。

第九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區、縣報送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結構變動核准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十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準予許可的房屋拆改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制止,責令糾正、採取補救措施。

申請人應當嚴格按照準予許可的方案施工

第十一條 售房單位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並按規定將房屋建築資料移交前期物業管理企業。

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建築資料妥善保管,並依法將房屋使用中需要經過許可的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或者物業管理企業發生更換時,應當依法將建築資料移交。

房屋再次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裝修房屋前,有權向售房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出讓(租)人或者城建檔案機構查詢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被查詢人有義務配合查詢。

第十二條 房屋產權單位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進行檢查和修繕,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發現違法使用和裝修房屋的,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向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房屋有幕牆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對幕牆進行檢查、修繕,並將檢查修繕結果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等重點單位和商嘗影劇院、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房屋進行安全普查或者抽查。

第十四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違法使用或者裝修房屋的報告、投訴後,應當及時受理、查處,並將處理結果答覆報告人或者投訴人。

標籤:南京市 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