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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傷殘鑑定

人身傷殘鑑定標準依據

人身傷害傷殘鑑定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該標準依據裏面對人身傷殘等級也分為十級,各個級別都有做非常詳細的分類説明:

依據被鑑定人治療後遺留的組織器官損害及功能障礙,工作學習、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能力喪失的程度,參照醫療和護理依賴的狀況,將殘疾分為十級,最重為一級,最輕為十級。

2分 則

2.1 一級殘疾

2.1.1 級重度智力障礙。

2.1.2 極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2.1.4 三肢癱(肌力1級)。

2.1.5 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1.6 植物性生存狀態。

2.1.7 遷延性昏迷狀態。

2.1.8 呼吸困難Ⅳ級。

2.1.9 心功能Ⅳ級,或心功能Ⅲ級伴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臟移植術後。

2.1.11 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腸切除90%以上。

2.1.13 雙腎切除或孤腎切除,用透析維持,或同種異體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1.15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全身體表面積的90%以上。

2.2 二級殘疾

2.2.1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

2.2.2 三肢癱(肌力2級)。

2.2.3 截癱或偏癱(肌力1級)。

2.2.4 截癱(肌力2級)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嚴重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2.6 雙眼球缺失。

2.2.7 雙眼盲目5級。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級。

2.2.9 雙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2.10 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完全性缺損。

2.2.11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伴呼吸困難Ⅲ級。

2.2.12 肺功能重度損傷。

2.2.13 心功能Ⅲ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級伴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損害。

2.2.15 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Budd-Chiari綜合徵。

2.2.16 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關節中(如肩、髖、膝、肘、腕、踝)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3 三級殘疾

2.3.1 重度智力障礙。

2.3.2 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3.3 三肢癱或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

2.3.4 截癱、偏癱(肌力2級)。

2.3.5 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嚴重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3.7 面部重度毀容。

2.3.8 雙眼盲目4級。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級,伴另一眼盲目3級。

2.3.10 雙眼視野≤8%(或半徑≤5°)。

2.3.11 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或一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3.12咽喉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氣管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

2.3.15 心功能Ⅲ級。

2.3.16 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瘻者。

2.3.17 小腸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側腎切除,另一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3.21 雙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或雙上肢在肘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3.22 雙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雙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喪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2.3.24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80%以上。

2.4 四肢殘疾

2.4.1 三肢癱或四肢癱(二肢肌力3級)。

2.4.2 截癱、偏癱(肌力3級)。

2.4.3 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4.4 重度外傷性癲癇。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顯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4.6 雙眼盲目3級。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視野≤24%(或半徑≤15°)。

2.4.8 雙眼視野≤16%(或半徑≤10°)。

2.4.9 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2.4.10 一側上頜骨缺損1/2以上。

2.4.11 下頜骨缺損達6釐米以上。

2.4.12 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不能張口。

2.4.13 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2.4.14 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2.4.15 一側全肺切除。

2.4.16 一側胸廓成形術(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雙側肺葉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腸切除3/4,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4.20 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迴腸造瘻。

2.4.21 肝臟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2.4.23 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雙側腎上腺缺失。

2.4.26 陰-莖和雙側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雙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4.28 幼女雙側卵巢缺失或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4.29 幼女會陰、陰-道嚴重損傷致瘢痕攣縮、畸形,手術難以修復。

2.4.30 雙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4.31 雙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70%以上。

2.5 五級殘疾

2.5.1 中度智力障礙。

2.5.2 單肢癱(肌力1級)。

2.5.3 完全性運動性失語。

2.5.4 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2.5.5 雙側面神經完全麻痺。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顯影響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毀容。

2.5.9 雙眼低視力2級。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

2.5.11 雙眼視野≤32%(或半徑≤20°)。

2.5.12 雙耳聽力損失≥81 dBHL。

2.5.13 兩肺葉切除術。

2.5.14 肺葉切除後並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難Ⅱ級。

2.5.15 呼吸困難Ⅲ級。

2.5.16 肺功能中度損傷。

2.5.17 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狹窄,僅能進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門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損害。

2.5.23 一側腎切除,另一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2.5.24 同種異體腎移植術後,腎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礙。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瘻。

2.5.27 神經源性膀胱殘餘尿≥50毫升。

2.5.28 陰徑大部分缺失或嚴重畸形。

2.5.29 雙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5.30 雙側卵巢切除。

2.5.31 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閉鎖。

2.5.32 環椎骨折脱位或樞椎齒突骨折,遺留脊髓壓迫症狀和體徵。

2.5.33 雙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雙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 一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

2.5.37 雙足在跖跗關節以上缺失。

2.5.3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60%以上。

2.6六級殘疾

2.6.1中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2.6.2四肢癱(肌力4級)。

2.6.3單肢癱(肌力2級)。

2.6.4不完全性失語。

2.6.5中度外傷性癲癇。

2.6.6腦脊液漏不能修補。

2.6.7雙側前庭功能完全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顯影響容貌。

2.6.9面部大量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影響容貌。

2.6.10一眼低視力2級,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瞼下垂部分遮蓋瞳孔。

2.6.12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6.13雙耳聽力損失≥71 dBHL。

2.6.14上、下頜骨部分缺損致牙齒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2.6.16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2.6.17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臟瓣膜置換術後。

2.6.19心律失常安裝起搏器後。

2.6.20食道狹窄,僅能進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組織缺損大於腹壁的1/4。

2.6.25尿道瘻不能修復。

2.6.26睾-丸損傷後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癒合,遺有頸部或胸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2.6.28雙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喪失80%以上。

2.6.29雙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關節中二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6.33髖、膝、踝關節中二個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6.34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50%以上。

2.7七級殘疾

2.7.1輕度智力障礙。

2.7.2三肢癱(肌力4級)。

2.7.3單肢癱(肌力3級)。

2.7.4輕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2.7.6一側面神經完全性麻痺。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顯影響容貌。

2.7.9面部輕度毀容。

2.7.10脣缺損累計長度大於上脣或下脣長度。

2.7.11外鼻部缺損2/3以上或嚴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縮具有手術摘除適應徵。

2.7.13雙眼低視力1級。

2.7.14雙眼視野≤48%(或半徑≤30°)。

2.7.15雙側耳廓缺失或極重度畸形。

2.7.16雙耳損傷,一耳聽力損失≥71dBHL,另一耳聽力損失≥56dBHL。

2.7.17舌體缺失1/2以上。

2.7.1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2.7.19器質性失音。

2.7.20侷限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2.7.21一肺葉切除。

2.7.22肺功能輕度損傷。

2.7.23食管重建術後並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輕度肝功能損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腸(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結腸大部分切除。

2.7.29腎功能 不全代償期。

2.7.30一側腎切除。

2.7.31腎損傷性高血壓。

2.7.32輸尿管損傷行代替術或改道術。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術。

2.7.34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7.35子宮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陰-道瘢痕狹窄(不能通過兩橫指)。

2.7.37骨盆環骨折畸形癒合,遺有雙下肢相對長度相差8cm以上。

2.7.38雙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喪失60%以上。

2.7.39雙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關節中之一關節功能完全喪失。2.7.41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轉>40°。

2.7.42下肢骨折,遺有8cm以上短縮畸形。

2.7.43髖 、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7.44雙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喪失。

2.7.45一足跖跗關節以上缺失。

2.7.46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0以上。

2.8八級殘疾

2.8.1輕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明顯受限。

2.8.2截癱或偏癱(肌力4級)。

2.8.3動眼神經完全性麻痺。

2.8.4雙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痺。

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響容貌。

2.8.6面部大量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影響容貌。

2.8.7鼻尖及一側鼻翼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2.8.8一眼盲目4級,或視野半徑≤5°。

2.8.9雙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

2.8.10雙眼視野≤64%(或半徑≤40°)。

2.8.11雙眼偏盲。

2.8.12雙側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聽力損失≥91dBHL,或雙耳聽力損失≥56dBHL。

2.8.14雙側顳下頜關節損傷,張口困難Ⅱ度。

2.8.15牙齒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2.8.17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級。

2.8.20器質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術。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腸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膽道損傷,膽腸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結腸切除1/2以上。

2.8.29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瘻。

2.8.30 尿道狹窄需定期擴張。

2.8.31一側腎上腺缺失。

2.8.32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2.8.33陰徑頭完全缺失。

2.8.34女性雙側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雙側輸卵管缺損不能修復。

2.8.36脊柱兩個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均大於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經手術治療,遺有功能障礙。

2.8.38骨盆環、髖臼骨折畸形癒合導致雙下肢相對長度相差6cm以上。

2.8.39雙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喪失40%以上。

2.8.40雙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2.8.42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轉>30°。

2.8.43一下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2.8.44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2.8.45一長骨骨折後骨折不癒合。

2.8.46一長骨骨折後併發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頭缺血壞死。

2.8.48四肢大關節中一關節行人工關節置換術,遺留功能障礙。

2.8.49雙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喪失75%以上。

2.8.50雙側足弓結構破壞。

2.8.51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0%以上。

2.9九級殘疾

2.9.1單肢癱(肌力4級)。

2.9.2顱蓋骨缺損25cm2以上。

2.9.3輕度外傷性癲癇。

2.9.4腦組織疻發切除術。

2.9.5顱內異物經手術治療。

2.9.6滑車神經、三叉神經、外展神經麻痺。

2.9.7輕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禿以達頭皮面積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響容貌。

2.9.10面部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影響容貌。

2.9.11雙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側鼻翼缺失或嚴重畸形。

2.9.13上脣或下脣缺損1/3以上,或上、下脣缺損累計超過上脣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視力2級。

2.9.15一側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

2.9.16雙眼瞼部分遮蓋瞳孔或畸形,影響容貌或功能。

2.9.17複視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內陷5mm以上。

2.9.18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高眼壓。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聽力損失≥71dBHL,或雙耳聽力損失≥41dBHL。

2.9.21牙齒脱落7枚以上。

2.9.22舌體缺失13以上。

2.9.23器質性聲音嘶啞。

2.9.24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氣管成形術。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難Ⅱ級。

2.9.28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2.9.29心臟異物經手術治療。

2.9.30食道部分切除術後不影響進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膽道修補術。

2.9.34膽囊切除。

2.9.35胰修補術。

2.9.36脾臟部分切除。

2.9.37小腸切除小於13。

2.9.38腹壁缺損10cm2以上。

2.9.39輕度肛-門失禁。

2.9.40一側腎部分切除。

2.9.41輸尿管修補術。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補術。

2.9.44一側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9.46一側輸卵管切除,或一側卵巢切除。

2.9.47陰-道成形術。

2.9.48脊柱骨折、脱位經手術治療。

2.9.49頸椎骨折、脱位,遺有頸椎失穩,X線片示椎體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遺有腰椎失穩,X線片示椎體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與骶椎發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體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23以上。

2.9.52骨盆環、髖臼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遺有恥骨聯合分離合並骶髂關節脱位。

2.9.54雙手指缺失10%或功能喪失20%以上。

2.9.55雙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2.9.57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轉功能喪失75%以上。

2.9.59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轉>20°。

2.9.60下肢骨折,遺有4cm以上短縮畸形。

2.9.61一側膝關節交叉韌帶斷裂,遺有膝關節不穩。

2.9.62髖、膝、踝關節中之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

2.9.6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置換術後。

2.9.65雙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喪失50%以上。

2.9.66一側足弓結構破壞。

2.9.67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2.10十級殘疾

2.10.1邊緣智能狀態。

2.10.2人格改變。

2.10.3顱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顱腦損傷經開顱手術治療(單純減壓術除外)。

2.10.5腦脊液漏修補術後。

2.10.6雙側前庭功能障礙。

2.10.7顱內異物。

2.10.8頭皮損傷瘢痕形成或無毛髮,面積達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條索狀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10cm2以上 。

2.10.11一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痺。

2.10.12一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損(或畸形),最長徑線1cm以上,影響容貌。

2.10.14脣部分缺損顯露2牙寬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顱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影響容貌。

2.10.16一眼低視力1級,或視野半徑≤20°。

2.10.17一側上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

2.10.18一側眼瞼畸形,影響容貌及功能。

2.10.19雙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傷性複視伴眼球運動受限或內 陷2mm以上,或外傷性斜視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術,或外傷後無虹膜,或睫狀體脱離術後低眼壓。

2.10.22一眼外傷性白內障,須手術治療。

2.10.23外傷性青光眼,需藥物維持治療。

2.10.2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善溢淚。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聽力損失≥56 dBHL。

2.10.27顳下頜關節損失,張口困難Ⅰ級。

2.10.28牙齒脱落4枚以上。

2.10.29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癒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導管損傷。

2.10.33肺修補術或異物經手術治療。

2.10.34膈肌修補術。

2.10.35食道、胃、腸修補術。

2.10.36肝、脾修補術。

2.10.37腎修補術。

2.10.38輕度排尿障礙。

2.10.39膀胱修補術。

2.10.40一側輸精管缺失不能修復。

2.10.4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宮、卵巢、輸卵管修補術。

2.10.43樞椎齒突骨折。

2.10.44頸椎骨折後遺有後縱韌帶骨化。

2.10.45脊椎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以上。

2.10.46椎體骨折(壓縮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癒合。

2.10.48雙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喪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遺有2cm以上短縮畸形。

2.10.51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2.10.53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轉>10°。

2.10.54下肢骨折遺有短縮畸形。

2.10.55一側髕骨切除。

2.10.56一側半月板切除。

2.10.57一側膝關節附韌帶完全斷裂。

2.10.58膝關節內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長骨骨骺骨折。

2.10.60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1雙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2體內大量異物存留。

2.10.63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3、附 則

3.1 本標準所指幼女是指年齡為滿14週歲的女性自然人,未成年人是指實足年齡未滿18週歲自然人,青年人是指年齡範圍在18—35週歲自然人,成年人是指實足年齡在35週歲以上自然人。

3.2 本標準所説的“以上”、“超過”、“以下”,均含本數.

附錄 A(規範性附錄)

A.1 一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 組織球杆確實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

(2) 存在特殊醫療依賴

(3) 意識喪失

(4)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級護理依賴。

(5) 社會交往能力完全喪失。

A .2 二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 組織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

(2) 存在特殊醫療依賴。

(3)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二級以上護理依賴。

(4) 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牀上或椅子上活動。

(5)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A.3 三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 組織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

(2) 存在特殊醫療依賴

(3)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三級以上護理依賴。

(4) 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5) 社會交往困難。

A. 4 四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 組織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

(2) 存在特殊醫療依賴

(3)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4) 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5)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A. 5 五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 組織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又中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

(2) 存在一般醫療依賴

(3)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幫助。

(4) 各種活動中度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5) 社會交往貧乏。

A.6 六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 組織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殘疾,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

(2) 存在一般醫療依賴。

(3)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4) 各種活動中度受限,活動能力降低。

(5) 社會交往狹窄。

A. 7 七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 組織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

(2) 存在一般醫療依賴。

(3)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4) 各種活動中度受限,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5)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A .8 八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 組織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2)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

(3) 各種活動輕度受限,遠距離活動受限。

(4) 社會交往受約束。

A. 9 九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 組織活動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2)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

(3) 工作與學習能力下降。

(4)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 0 十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 組織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2)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3) 工作與學習能力受到一定影響。

( 4) 社會交往能力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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