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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小孩未上户證明的流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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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的户口是很重要的,如果是未上户的該怎麼解決的呢?未上户的證明範本是怎樣?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小孩未上户證明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辦理小孩未上户證明的流程步驟
  小孩未上户證明案例

地方與地方法規不一樣,我户口在濟南,我小孩户口在河北,好了,給我小孩子上户口的時候也非要個未上户口證明,結果濟南公安局户籍科的人説沒有這個證明,不能開。結果怎麼樣,找找人,給小孩子上好户口了。

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證;小孩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派出所管轄的,還需要提交未上户的父親(或母親)一方派出所出具該小孩未在其管區上户的證明,申報時户口登記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3週歲以上從未申報過常住户口的無户人員按户口補登程序申辦,到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記機關受理,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監護人書面申請,出生醫學證明、居委會(村委會)證明、社區或責任區民警與補錄人員見面談話材料的調查材料,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證。3週歲至未滿16週歲補登户口的,自受理之日起16個工作日辦結;年滿16週歲補登户口的,自受理之日起32個工作日內辦結。

找派出所好好溝通一下嘛,實在不開你只有要求石家莊這邊的派出所出函了哦,如果石家莊這邊不出你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解決。你只需要將申請入户的相關資料提交給派出所,按程序派出所接收後要審查,如果差資料他應當書面告知,你就可以憑這個告知書找吉林那邊了。

我小孩出生後本想隨母上户,母方需父方提供未上户證明,而幾次找到父方開證明,不管城區還是計生處還是派出所户籍處都不開具證明,説是法律規定在母方上户不需證明,如要開證明須母方派出所發公函,但母方派出所不幹,這樣下來我們兩邊跑都沒用,現在小孩也幾個月了還不讓上户,有這道理嗎?

憑出生證就可上户口,若孩子在父親處已上過户口,則當地派出所應在出生證上蓋章註明户口已報.因此,只要你孩子的出生證上未有已報户口的簽章,就可報户口.

我剛剛辦過,我跟老婆也是跨省婚姻,給兒子上户,開了很多證明這些,又費時間又費錢,還麻煩,順便鄙視譴責政府地腐-敗!

  小孩未上户證明範本

茲有我轄區×××,性別:××,身份證號:××,其子(女)××,出生日期××,未在我所上户。

特此證明!

××派出所(蓋户口專用章)

××日期

  2017上户新政策規定節選

兩條“紅線”

《意見》特別明確兩條不可逾越的“紅線”:

一是禁止設立不符合户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這是對政府行為明確了“高壓線”,暢通了户口登記的渠道,使户口登記迴歸本來職能,體現了社會治理水平。

二是切實保障公民依法登記户口的基本權利。這既是户口登記管理必須堅守的法律“底線”,也是保障每個公民享有權利的民生“底線”,任何單位和個人決不允許損害公民享有的户口登記和其他合法權利。

三個原則

凡是無户口人員,不管是什麼時候、什麼原因產生的,都要及時為他們依法辦理户口登記。《意見》提出“三個原則”,為解決無户口人員登記户口問題提供了思路和辦法。

一是依法辦理、保障權益。按照法律規定,既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户口的權益,為他們參與社會事務、行使權利義務提供保障,又要在户口登記上堅持依法辦理,保證户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

二是區別情況、分類解決。造成無户口問題的原因錯綜複雜,為無户口人員辦理户口登記時,需要根據無户口問題產生的原因,分類實施登記户口政策。

三是綜合配套、部門協同。無户口人員登記户口工作涉及多部門政策銜接,《意見》明確將解決無户口人員登記户口問題與健全完善計劃生育、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國籍管理等相關領域政策統籌考慮、協同推進,並要求各有關部門清理有關政策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比如,計劃生育、收養登記等方面的法規政策,需要與《意見》進行無縫銜接;無户口人員落户後,相關的教育、社保等保障措施也要同步跟上。等等。

八類人員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户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説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户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户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户的非婚生育無户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户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户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户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户地縣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户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説明,申請辦理常住户口登記。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户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户口登記。

(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户口被註銷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户口登記。

(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户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註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户口登記。恢復常住户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户條件的,可以辦理户口遷移登記。

(六)户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户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户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户口遷移證件的辦理户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户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户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户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户口登記。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户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説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户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八)其他無户口人員。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户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可辦理常住户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