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員工離職證明
在日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大家都用到過證明吧,證明就是用可靠的證據證明有關人員或事情的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到底應如何擬定證明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員工離職證明,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員工離職證明1
XX先生自xx年 月2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xx年 0月3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20xx年0月9日
員工離職證明2
茲證明:xxxxxxx,性別:xxxxxxx,出生於xx年xx月xx日,系xxxxxxx省xxxxxxx市(縣)人,於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就職於本公司,在本公司服務期間無違法違紀行為,因xxxxxxx離職,最後職務為xxxxxxx。
特此證明
xxxxxxx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
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3
茲證明xxxx(身份證:xxxxxxxxxxxx)自20xx年xxxx月xxxx日至20xx年xxxx月xxxx日在我司擔任xxxx部門xxxx崗位,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係融洽。經個人申請准予離職,已辦理所有交接手續。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xxxxxx年xxxx月xxxx日
員工離職證明4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20xx年03月06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 解除 / 終止 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有關問題達成一致,並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員工離職證明5
xxx,x(性別),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於20xx年xx月xx日申請離職,經研究,20xx年xx月xx日日批准其離職。雙方商定:離職後,辦好交接工作;對於前期工作中的遺留問題,xxx(姓名)須不定期來我公司,及時協助本單位解決相關問題。
根據相關保密協議,xxx(姓名)不得在“與我公司存在競爭關係”的公司任職;不得泄露我公司的'重要客户資料和相關技術,一年之內不能從事相關行業。
特此證明!
公司(加蓋公章)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6
姓名:xx,性別:xx,年齡:xx。
身份證號xxxx。
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於我單位工作,在此期間無不良表現,因個人原因辭職,現與我單位已不存在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xxxx
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7
甲方:xxxxxxxx(單位名稱)
乙方:xxxx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於___年__月__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xxx
乙方簽字:xxx
甲方代表簽字:
員工離職證明8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於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供參考。
沒有員工離職證明,只有離職承諾書有法律效應嗎?
有法律效果。沒有離職證明,原單位又不能或者不肯補充出具離職證明,當事人不得已,只能出具離職承諾書,該承諾書是有法律效果的。離職手續,當事人可以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有違法的,可以直接離職。如果單位故意刁難,可以去勞動局申訴。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員工離職證明9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酒店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01月0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酒店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酒店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員工離職證明10
甲方:
乙方:
乙方原為甲方xx xxx(部門)的xx xxx(職務),於xx自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有關問題達成一致,並辦妥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11
茲證明:x,性別:x,身份證號:xxxx,於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我司xx職務;該同仁因個人原因離職,自20xx年xx月xx日起與我公司正式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申明:此證明僅做離職證明之用,不做它用。
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12
xx,身份證號: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技術部程序員,至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xx有限責任公司(蓋公章)xx
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13
姓名:xxx,性別:xxx,年齡:xxx。
身份證號xxxxx。
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於我單位工作,在此期間無不良表現,因個人原因辭職,現與我單位已不存在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14
xx,性別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x部經理(簽名)
xxxx公司蓋章
20xx年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15
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_____(部門)的__________職務,由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以資證明!
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蓋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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