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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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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要説明

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證明商標應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註冊,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註冊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這一特定的品質並與註冊人履行規定的手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因此其註冊、使用及管理需制訂統一的管理規則並將之公諸於眾,讓社會各界共同監督,以保護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集體商標不是個別企業的商標,而是多個企業組成的某一組織的商標。集體商標可以使用於商品,也可以使用於服務。集體商標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也不得轉讓。為適應集體商標“共有”和“共用”的特點,它的註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訂統一的規則,並將之公諸於眾,由集體成員在公眾的監督下共同遵守。

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有效期為10年,專用權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二、辦理途徑

申請註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託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園區內申請人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倒座廟9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區分局二樓行政辦公大廳)。

三、辦理步驟

(一)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佈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序)→ 準備申請書件 → 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 → 在打碼窗口確認提交註冊申請→ 在交費窗口繳納商標註冊規費 →領取規費收據

(申請人領取收據後,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工作就已完成。商標局會以郵寄方式向申請人發放各種文件,《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3個月左右可以收到。商標註冊審理程序請參閲《商標註冊流程圖》,申請人在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後,到商標註冊大廳領榷商標註冊證》)

四、申請前的查詢(非必須程序)

一件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從申請到核准註冊至少需要6個月。申請後如果被駁回,一方面損失商標註冊費,另一方面重新申請註冊還需要時間,而且再次申請能否被核准註冊仍然出於未知狀態。因此,申請人在申請註冊前最好進行商標查詢,以便確認是否存在在先商標權。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申請的,由商標代理機構負責查詢。(詳見“商標註冊申請前的查詢”)

五、申請書件的準備

(一)證明商標需要提交的申請書件

1、加蓋申請人公章的商標註冊申請書。

2、證明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複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複印件,並應當詳細説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3、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4、商標圖樣6張(申請書背面貼一張,交5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為長和寬不小於5釐米並不大於10釐米。若指定顏色,貼着色圖樣1張,交着色圖樣5張,附黑白圖樣1張。

5、直接來商標註冊大廳辦理註冊申請的,須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申請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6、如申請註冊的證明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註冊的聲明。

(二)集體商標需要提交的申請書件

1、加蓋申請人公章的商標註冊申請書一份。

2、集體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複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複印件。

3、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4、集體成員名單。

5、商標圖樣6張(申請書背面貼一張,交5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為長和寬不小於5釐米並不大於10釐米。若指定顏色,貼着色圖樣1張,交着色圖樣5張,附黑白圖樣1張。

6、直接來商標註冊大廳辦理註冊申請的,須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申請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7、如申請註冊的集體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註冊的聲明文件。

(三)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註冊的,除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複印件、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商標圖樣等書件外,還應提交以下書件:

1、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註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誌的文件。

2、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與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説明。

3、地理標誌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誌、農業志、產品志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4、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域範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相關文件包括:縣誌、農業志、產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範圍或者是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範圍證明文件。

5、地理標誌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誌能力的證明材料。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提交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申請人的公章。申請人委託他人檢驗檢測的,應當附送申請人與具有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託檢驗檢測合同原件,並提交該檢驗檢測機構資格證書的複印件及檢驗設備清單、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其公章。

6、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四)有關書件的具體要求

1、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印刷。對於手寫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申請書件,商標局不予受理。

2、填寫商標註冊申請書時,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與核准註冊或者登記的名義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務項目應當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規範名稱,一份申請書只能填寫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商品或服務名稱未列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應當附送相應的'説明。

3、如果申請註冊的是證明商標,應在商標註冊申請書的“商標種類”一欄中註明是證明商標;如果申請註冊的是集體商標,應在商標註冊申請書的“商標種類”一欄中註明是集體商標。

4、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可以是企業的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羣眾團體經登記成立的批准文件。集體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為某一組織,可以是工業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5、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內容: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意義或目的;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使用該商標的條件;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註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6、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內容: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使用集體商標的集體成員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集體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質;使用集體商標的手續;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註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7、所有申請書件應當使用中文。向中國申請領土延伸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應交送中文文本;如申請書件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應附送中文譯本,並以中文譯本為準。

六、註冊規費

一個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在一個類別上申請註冊為一件註冊申請。在一個類別上不管指定多少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每件申請註冊規費為3000元。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七、補正程序(非必經程序)

(一)簡要説明

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註冊申請的,如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申請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後交送商標局。沒有補正或超過期限補正的,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申請的,如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書面通知該商標代理機構予以補正。商標代理機構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後交回商標局。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該申請。

(二)注意事項

1、申請人按照要求對不規範或不具體的商品或服務項目進行補正時,可以修正或刪除。修正時仍應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規範名稱或者按商標局指定的內容補正,但不得擴大商品或服務範圍。

2、因商標圖樣不清發回的補正,申請人只能按照原來的商標圖樣製作清晰,不得對商標圖樣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

3、申請人按照補正要求在原申請書件上做書面修改後,應在空白處加蓋申請人公章,或由修改人簽名。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註冊申請,應加蓋商標代理機構的公章。

八、注意事項

1、申請人在填寫商標註冊申請書時,應當按照營業執照填寫地址。提交申請後,如果發生補正、駁回或部分駁回、初步審定公告、領榷商標註冊證》等事項,商標局將依據該地址以掛號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如申請人實際地址與營業執照地址不符,應當先行辦理營業執照的地址變更,再提交申請。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後發生地址變更的,可憑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及相應手續辦理變更地址申請。

2、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經形式審查認為手續齊備、填寫規範的,一般在三個月左右以掛號郵寄方式寄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申請的,商標局則將《受理通知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受理通知書》僅表明商標註冊申請已被商標局受理,並不表示申請已被核准。

3、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的,如果對駁回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4、申請註冊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被提出異議的,如果申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異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5、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被核准註冊後,如果是直接在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將按照商標註冊申請書上填寫的申請人名稱和申請人地址寄出《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將《商標註冊證》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6、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在提出申請之後但尚未核准註冊前仍為未註冊商標,仍須按未註冊商標使用。如果使用該商標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不影響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該行為的查處。

7、註冊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註冊人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續展申請的,可以在期滿後的6個月的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續展註冊遲延費。寬展期滿後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註銷該註冊商標,如果原註冊人想繼續擁有該商標專用權,則須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九、特別聲明

(一)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文,因此,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以上內容於2010年3月修訂,如果以後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註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

標籤:商標 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