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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的房屋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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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如果要登記就離不開證明,這類的證明要怎麼辦理呢?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房屋登記證明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2017最新的房屋登記證明

  房屋登記證明的政策

“房屋登記證明”估計是經轄區房屋登記機構登記備案的證明,這樣你就大可放心,根據有關規定,房屋竣工後,辦理房屋登記應當登記到你朋友名下,你朋友也應當成為最終權利人。至於如何辦理房產證,得根據轄區房屋登記機構的要求情況來辦理。最壞情況你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房屋產權確認,憑法院確認書向轄區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房屋登記,取得房產證。

我國實行房地產申報登記制度,意即,凡涉及到房地產產權的事項(例如預售、預租、抵押、租賃、產權轉移、權利人變更等等),當事人都應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構申報,取得登記證明。只有取得證明,登記的事項才受法律保護。至於房產證,那只是房屋經初始登記或轉移登記後取得的成果,是代表已經完成“產權登記”該事項的形式。

《房屋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按照《物權法》的要求,登記簿首次現身房屋登記。所謂“登記簿”,是法律規定的不動產物權登記機構管理的、記載當事人不動產權利的特定簿冊。由此,房產證不再是房屋唯一合法憑證,如果説“房產證”是房子的身份證,那麼“登記簿”就是房子的户籍。這表明“登記簿”比“房產證”更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因為房產證可以造假,但登記信息由監管部門直接把關,是唯一的。新的《房屋登記辦法》已於7月1日開始實施,其最大的變化是將以“房產證”為準的原則改為以“登記簿”為準,房屋到底屬於誰,以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為準。

《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並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因此,登記簿在房產證產生之前就存在了。房產證對外證明房屋權屬,如果出現“一房兩證”的情況,登記簿就起決定性作用了。基於登記簿的法律依據地位,權利人如果遺失房屋所有權證需要補辦,就不用像原來那樣公告6個月後再補辦,只要刊登遺失申明後就能到登記機關申請補辦,而登記機關將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予以補辦。

《房屋登記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這一款是按照《物權法》要求確定的,它強調了登記的效力。比如:甲與乙訂立買賣合同,將自己的房產轉讓給乙,乙按合同規定預付房款,同時約定1個月後雙方一起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又有不知情的丙與甲協商欲買甲的房產,價格比乙略高,甲轉而將房產賣給丙,並與丙一起辦理了房產過户登記,領取了房產證。根據相關規定,法律保護丙對該房產的所有權,而乙對該房產不享有所有權,他只能根據購房合同請求甲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簽了合同還必須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不辦理登記,即使已經佔有或使用了所買賣的房屋,也不能取得所有權。

房屋登記簿制度執行以後,將對房產交易安全起到保護作用。當交易雙方初步達成一致準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查閲房屋登記簿,以瞭解對方是否為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情況,因為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

房屋登記的生效時間。《房屋登記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審核、記載於登記簿、發證的程序進行。在整個程序中,記載於登記簿的時間就是申請人取得該房屋物權效力的時間,因此,登記機構受理了申請,並不代表申請人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在記載於登記簿之前,申請人還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房屋登記細則最新消息

日前,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對全區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專項檢查情況進行了通報,要求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全力推進不動產統一登記各項工作。

通報指出,不動產登記簿冊、檔案資料是證明不動產權利歸屬的重要依據,是依法開展不動產登記和信息查詢的基礎。各地要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要求,制定資料移交方案,明確移交標準、時限,及時將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同步移交給當地不動產登記機構;暫時無法同步移交的,優先移交電子登記資料。各地要加快不動產登記資料移交工作進度,確保年底前檔案資料移交率達80%以上,確保2017 年6 月30 日前檔案資料移交率達100%,為全面推進不動產登記制度落地創造良好條件。

通報強調,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中央和自治區有關工作要求,結合各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實際工作量,按照“人隨事走,編隨人走”的原則,做好不動產登記及相關部門的人員調配,落實人員編制,配足配強工作人員,確保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順利有序開展。

通報要求,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要加強對全區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指導,統籌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住房城鄉建設廳要加強對市縣房屋產權檔案資料移交的業務指導,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資料移交與不動產登記銜接相關工作。同時,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要加大督查力度,實行每季度通報制度。

10 月底,自治區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赴各市開展了全區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專項檢查工作。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並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係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並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四條 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第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 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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