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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事實勞動關係也要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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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要求員工改為“派遣”身份遭到拒絕,遂在一個月後辭退職工。近日,湖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此案作出裁決,要求被訴公司支付申訴人經濟補償金4500元。

終止事實勞動關係也要付經濟補償金

20XX年10月,司機楊某到一家公司就業並簽訂勞動合同,20XX年9月30日合同到期,該公司要求楊某與一家人力資源服務中心簽訂勞動合同,再由該中心“派遣”至公司工作,楊某不同意,但仍在該公司工作。公司遂於11月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並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楊某不服,便提起勞動仲裁。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仲裁處負責人解釋,根據有關法規,勞動合同期滿,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由於該公司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樣受勞動法調整。

根據勞動保障部去年下發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由雙方協商規定。協商不一致,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據此,該公司終止與楊某的勞動關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仲裁部門表示,許多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以為這樣就能在解除勞動關係時“規避”經濟補償金,實際上是徒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