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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監督主要工作內容

職場1.57W

一、工作職責

質量監督主要工作內容

(一)受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託,負責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對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築工程質量和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二)具體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制定的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

(三)按照國家及省制定的有關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對受監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及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職責情況和工程實體質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是核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建設各方主體的資質及有關人員的資格、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檢查有關質量文件、技術資料是否齊全並符合規定;

(四)向工程備案機構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五)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權限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和核實,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託權限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受理並及時處理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投訴,參與開發區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依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按照質量監督工作方案,對建築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它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進

行實體質量檢查。對用於工程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的質量進行抽查。對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節能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結構安全部位的質量驗收進行監督。

(八)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監督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以及在驗收過程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形成的質量評定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並按有關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九)負責對建築工程及工程材料、產品、設備進行監督檢測,並對全區建築檢測工作實施管理。

(十)掌握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狀況,及時總結、推廣好的工程質量管理經驗;

(十一)完成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託的其他工作。

二、權利行使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四)《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築部分2017年版

(五)《建築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六)《建築工程施工質量評定標準》

(七)《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範》CJJ1-2017

(八)《城市橋樑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範》CJJ2-2017

(九)《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GB50268-2017

(十)《市政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十一)《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

三、主要工作流程、辦理程序和時限

(一)日常工作即到即辦;

(二)資料受理—核審—呈報(住建局領導)—辦結歸檔的'時限為1個工作日(客觀原因除外);

(三)投訴案件受理—核查—呈報(住建局領導)—歸檔的時限一般在30日內,最長不超過60工作日。

質量監督主要工作內容 [篇2]

質量監督關係到實驗室的形象和信譽,是內部質量保證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實驗室產品質量滿足要求的重要手段,也是實驗室質量管理的重點。

實驗室最高管理者授權質量監督員認真履行以下工作:

1.要熟悉掌握監督職責範圍內的有關法規,技術標準,熟悉檢測的技術依據及作業指導書,熟悉檢測結果的不確定度分析、質量管理、檢測的全過程(包括檢測前的準備、檢測的實施及檢測後的複查)和各階段的具體質量要求,並一絲不苟地執行。

2.檢測人員的監督。工作人員應具備檢測相關領域對應的業務能力,經過培訓並取得從業資格證書的檢測人員,監督其嚴格執行作業指導書規定的程序和方法,並形成及時、準確、清晰、完整的記錄。

3.檢測依據的監督。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相關的作業指導書必須為現行有效的版本並受控,當技術依據的版本發生變化時,有責任提醒並指導組織學習、開展必要的試驗;進行必要的設備補充或更新,以及更換作業指導書的版本。

4.檢測設備和設施的監督。儀器設備的基本功能正常,在其有效的檢定或校準週期內,有完整的檔案和及時的使用、維修記錄。此外,在使用前後對儀器設備進行功能檢查、判斷和記錄,並應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應監督相關人員按質量體系文件的要求完成相應的工作。

5.環境條件的監督。檢測環境條件中的温度、濕度、大氣壓力、振動、電磁干擾、灰塵對檢測項目影響的要求是不一的,必須對檢測結果的準確性和有效性產生影響的環境條件控制措施和控制結果進行監督,並將相關環境條件進行記錄。

6.對檢測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在檢測的全過程中,抓住對檢測結果產生較大影響的因素或環節進行監督。重點環節應依據實際情況確定,注意人員的思想和業務素質、儀器設備操作的難易程度、環境條件或其他干擾量的影響、客户的特殊需求、檢測的性質等。

7.對檢測報告進行監督。包括滿足客户需求的全部信息、檢測的數據及測量不確定度或結論三部分內容。重點監督檢測報告的數據與原始記錄數據的一致性、計算數據的正確性。信息要完整、數據要可靠、結論要準確。要注意文字打印和裝訂質量等。

8.質量監督員按計劃實施監督。詳細記錄活動的內容;對發現的不符合和潛在不符合項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時處理和反饋。將監督結果加以收集、彙總、分析、報告、評價;並作為管理評審的輸入。

9.檢測全過程的各個環節的監督。從抽樣或送樣到數據和結果出具的全過程,括合同評審、人員的資格及資格保持、檢測依據和檢驗方法、儀器設備、設施環境、檢測樣品、試劑和消耗性材料、抽樣方法、安全防護和檢測報告。

10.質量監督的評價。是否能夠驗證檢測結果的可靠性;質量監督中發現的“不符合項”是否及時採取措施處理,措施是否有效;前期質量監督中發現的“不符合項”,在近期監督中是否再次發生;質量監督中發現的“不符合項”,在體系運行、技術運作中是否發生。對於合格的方面也應採取積極尋求改進的機會。

11.質量監督員的權限。質量監督員有權對已經進行的測量結果要求進行復檢;有權要求停止不合格測量過程的測量工作;有權沒收無證、無編號測量設備;有權對檢測人 員的獎勵和處罰提出建議;簽發不合格報告要求責任部門或人員制定糾正措施並及時改進工作。質量監督員可直接與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和最高管理者溝通。

襄樊誠科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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