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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休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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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

事業單位休假通知

工作的通知

菏政辦字〔2015〕4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為貫徹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20號),進一步做好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工作,切實維護好廣大幹部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結合我市實際做如下通知:

一、充分認識做好帶薪年休假工作的重要性。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是國家以法規的形式確立的一項重要福利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關心職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舉措。各級、各部門要站在以人為本、維護職工權益、順應羣眾期盼的政治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休假,以實際行動帶動和支持休假制度的落實。要進一步加強政策宣傳,從思想和行動上做好引導,鼓勵幹部職工正確看待工休關係,依法享受休假權益。

二、工作人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員從達到規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假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三、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工作人員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根據個人意願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確有特殊情況的,可跨1個年度安排。上一年度工作任務特別繁重的單位中確因工

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可一併納入本年度計劃安排調休,保證全員享有年休假機會。

五、各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每年年初要在保證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幹部職工意願,盡力克服工休矛盾,制定年度全員帶薪年休假計劃,以主管部門為單位,於每年1月20日前將本單位年休假計劃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各單位要建立規範的年休假計劃管理台帳,明確專人負責,及時登記年休假計劃執行情況及調休情況,每季度公示一次,接受羣眾監督。

六、工作人員應根據單位制定的年休假計劃自覺按時休假。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計劃休假的,經單位批准後在本年度內安排調休;不能在本年度安排調休的,徵得本人同意後可在下一年度安排補休。

七、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考勤制度,工作人員因處理私人事務或因治療疾病需要佔用工作時間的,要嚴格按規定程序履行請銷假手續。

八、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難以安排補休的,應按規定向未休假工作人員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確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數,原則上不能超過本部門、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總數的5%;確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況的部門、單位,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數可控制在本部門、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總數的10%以內。

對於確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員,應由單位出具書面報告,詳細説明不能休假、也無法調休、又不能安排下一年補休的具體原因和事由,經單位負責人、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並在本單位公示。

九、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為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各單位擬發放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主管部門於下一年度1月20日前書面提出申請,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批。具體發放範圍、計發標準、審批程序、發放辦法及資金渠道,按照菏人社〔2015〕59號規定執行。

十、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該單位在規定支付時間後的一個月內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對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將責令其按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日工資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所需經費由單位負擔。

十一、對部門、單位已安排年休假計劃,因個人原因未休年休假或者請事假累計超過本

人當年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工作人員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十二、各級政府要把所屬部門、單位依法安排和執行年休假工作的情況列入年度考核範圍。

十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休年休假期間,要自覺遵守各項紀律規定,廉潔自律,不得使用公車外出旅遊,不得要求下屬單位安排食宿,也不得用公-款報銷相關費用。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嚴格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有違反紀律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十四、各縣區、市直各部門要全面掌握本縣區、本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情況和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認真做好有關數據統計和研究分析工作。要將當年年休假制度的落實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相關數據統計表》,於下年度1月20日前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附件:1.

2.

3.年度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管理台帳)備案表 年度菏澤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發放審批表 年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相關數據統計表

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8月14日

事業單位休假通知 [篇2]

高政〔2015〕77號

簽發人:戴愛良

關於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安排年休假的通知

鎮各辦公室(中心、站):

根據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財政局《關於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富人(2015)57號、富財預字(2015)407號)精神,為切實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結合本鎮實際,現將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安排年休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享受年休假的對象

鎮機關事業工作人員且參加工作滿1年以上。

二、年休假的假期

1、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10年的休假5天;

2、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休假10天;

3、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以上的休假15天。

三、有關口徑

1、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

- 1 -

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休假辦法

1、各辦公室(中心、站)根據工作人員的工作性質和個人情況,合理安排工作人員的休假時間,制定年休假計劃,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表》於每年的1月底前上報。

2、工作人員一年中分次安排年休假的,原則上每次不少於5天。已享受當年年休假的,但年內出現上述第三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待遇。

3、工作人員按計劃休假前,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年休假核准單》,黨政班子分管領導籤具意見後,上報鎮黨政辦核准備案。黨政班子成員、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組織員還須報市委組織部同意。

4、鎮工作人員原則上要安排休假,對個別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或少安排年休假的,必須徵得本人同意,由分管領導或鎮主要領導提出,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審核表》,並按程序上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備案。

高橋鎮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主題詞:年休假 安排 通知

高橋鎮黨委政府辦公室 2015年8月11日印發

(共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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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休假通知 [篇3]

發佈日期: 文號:深人社發〔2015〕119號

各區委組織部、人事局、財政局,光明、坪山新區組織人事局、發展和財政局,市直各機關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及《關於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發〔2015〕276),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機關事業單位應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關於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發〔2015〕276)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訂休假制度及休假計劃並認真貫徹落實,切實保障工作人員的休假權利。各主管部門應對所屬單位休假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各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當年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假的,應在第二年安排補休;確因工作需要仍不能補休的,應按照該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具體支付辦法是,有關人員及其所在單位填寫《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核准表》(表樣附後),經雙方簽字確認後報主管部門核准,並在本單位公示3日。確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並領取報酬的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應休年休假當年截至12月31日止實有在編在崗人數的10%。

三、工作人員自願放棄年休假的,既不安排補休也不發給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四、工作人員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全年本人應發的全國標準工資、特區津貼、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改革性津貼及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全年本人應發的全國標準工資、績效工資及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實行薪級工資制的公務員為全年本人應發的薪級工資及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五、我市機關及財政核撥經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列入部門預算,按照不超過規定比例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人數實報實銷;其他經費類型的事業單位自籌解決。

六、以上規定從2015年起執行。

附件: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核准表

深圳市委組織部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事業單位休假通知 [篇4]

儀人社發[2015]120號

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黨組(黨委、黨工委):

為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嚴格工作紀律,規範請銷假制度,確保機關事業單位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國家請休假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休假及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休假的類型及有關規定

(一)探親假

1、探親原則:凡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雙休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配偶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雙休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親假期: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父、母、配偶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探親假期包括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若兩年合併使用,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休假期較短,可由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二)婚假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並按規定履行了結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產假

符合國家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已婚婦女24週歲以上生育第1個子女的為晚育)的除規定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在愛嬰醫院(婦幼保健院)分娩的,由愛嬰醫院出具女職工純母乳餵養產假證明,增加產假30天。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不含多胎生育和無證生育)

(四)病假

職工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縣以上醫療機構診斷並出具病休證明,按規定程序審批請假後,可休病假。

(五)喪假

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

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六)年休假

1、年休假原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當年休假的,可在次年安排補休。職工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享受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2)、(3)、(4)、(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2、年休假天數: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滿1年、10年、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年休假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

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法定節假日、雙休日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請休假期間工資待遇

(一)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標準工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報銷仍按國家和財政局有關費用報銷規定執行。

(二)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增加的晚婚假視為出勤。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三)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全額照發。

(四)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報酬。所需經費由單位自行解決。單位已安排休假,工作人員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或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不得發放未休年休假報酬。

年休假報酬的支付標準為: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

(五)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發給。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2、試用期、見習期和熟練期間的病假待遇,分別按試用期、見習期、熟練期間的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病假工資。

3、工作人員患病以後,因身體衰弱,經組織批准,半天工作半天休養的,其工資可以照發。

4、病假期間,津補貼(績效工資)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5、凡一年內累計請病事假超過6個月的,不參加當年年度考核,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

三、請銷假的審批程序

(一)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的請銷假按《儀隴縣領導幹部請銷假制度》(儀委辦〔2015〕43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一般工作人員請假程序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年休假,由本單位根據工作情況自行安排,部門管理機構需向主管部門報告,按幹部管理權限,送組織、人社部門備案。

2、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探親假、產假、病假、晚婚假和超過五個工作日以上的事假,由本人填寫《儀隴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申請表》或請假申請,經單位和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按幹部管理權限報組織、人社部門審批後填寫休假通知單,請假人憑休假通知單休假和報銷有關費用。年內超過兩個月的病假由組織、人社部門審核後還須報縣委政府分管組織人社工作的領導審批。請病假的還需提供縣級以上公立醫院的診斷證明或由行政主管部門集中組織體檢,符合條件的予以審批。

(三)銷假

所有請假,期滿後憑單位的上班證明到審批機關辦理銷假手續。其中請病假的,還需憑縣級以上公立醫院診斷證明和縣醫保局的報銷證明到審批機關銷假。凡請假期滿未按時銷假的,從次月起停發工資或執行相關政策規定。

四、紀律要求和相關問題處理

各單位必須執行請銷假制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不得擅自將人員放離崗位,要切實加強人事管理,嚴明工作紀律,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管理,確保工作人員在編在崗。

(一)對工作人員不假外出的處理:工作人員不假外出,擅離工作崗位的(包括弄虛作假,騙取病假審批手續的),一律視為曠工,所在單位應及時將情況報告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並根據曠工時間的多少作出相應處理。

1、連續曠工在五日或一年以內累計曠工在十日以內的,由所在單位責令其檢討。

2、國家公務員連續曠工在五日以上十五日以內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在十日以上三十日以內的,其餘人員連續曠工五日以上十日以內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在十日以上二十日以內的,除責令其書面檢討外,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

3、國家公務員連續曠工超過十五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三十日的,予以辭退;其餘人員連續曠工超過十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二十日的,予以解聘。

(二)休假期間遇特殊情況的處理:職工休假在規定假期休滿後,遇有特殊情況(如道路塌方,交通阻塞等)需要延長假期的,必須申請延假(仍按管理權限審批),未經批准或不請假自行延長假期的,按照曠工處理。

(三)對以請病、事假為名,在外經商辦企業或從事其他活動的,一經發現,停發其工資,符合辭退解聘條件的,予以辭退解聘。

(四)對身患癌症、精神病等一時難以治癒的人員,憑市級以上公立醫院醫學鑑定證明並經縣組織、人社部門調查核實後作特殊情況處理。

(五)對單位及領導的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用人單位給予通報、核減工作經費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因請銷假制度執行不力,造成工作紀律鬆懈,引起社會不良反映的;

2、不嚴格履行請休假審批責任簽署虛假意見的,為以請假為名、從事其他活動提供便利和機會的;

3、對不假外出或假滿未歸人員,隱瞞不報的;

4、對符合辭退和解聘條件的人員,不辦理申報手續的。

(六)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執行,若國家有新的規定則按新的規定執行,文中未涉及到的內容均以《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殊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人事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附:1、《儀隴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通知單》式樣。

2、《儀隴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申請表》式樣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儀隴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通知單存根

編號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經研究:同意你單位同志休(探親、產、病、事、晚婚、陪護)假天,從二o年月日至二o年月日止。

儀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o年月日

儀隴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通知單

編號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經研究:同意你單位同志休(探親、產、病、事、晚婚、陪護)假天,從二o年月日至二o年月日止。

儀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o年月日

(休假期滿憑單位證明到審批機關銷假)

儀隴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通知單存根

編號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經研究:同意你單位同志休(探親、產、病、事、晚婚、陪護)假天,從二o年月日至二o年月日止。

中共儀隴縣委組織部

二o年月日

儀隴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通知單

編號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經研究:同意你單位同志休(探親、產、病、事、晚婚、陪護)假天,從二o年月日至二o年月日止。

中共儀隴縣委組織部

二o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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