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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生委制定出生醫學證明協作管理工作方案推薦

職場2.34W

一、工作目標

計生委制定出生醫學證明協作管理工作方案推薦

進一步加強衞生計生部門、公安部門的溝通協作和資源共享,強化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形成規範管理和監督檢查的強大合力,建立部門聯動的長效機制,確保《出生醫學證明》依法發放、管理規範。

二、主要工作內容

(一)建立協作聯動機制

1.定期例會制度各級衞生計生部門、公安部門每半年召開1次《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例會,通報工作信息,培訓更新管理知識,研究探討工作難題,共享基層工作經驗,增進部門業務交流。

2.建立聯絡員制度區縣、鄉鎮衞生計生部門、公安部門分別明確一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聯絡員,負責總體協調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工作溝通、協調、業務往來等。聯絡員一年一定,因工作需要崗位異動後,應及時重新明確聯絡員並告知對應部門。

3.專項督查制度結合省工作要求,每年組織開展至少一次聯合專項整治與督導檢查,嚴厲打擊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以及買賣、使用偽假《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

4.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積極推動兩部門《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的查詢核對,探索實現信息聯網和共享,杜絕偽*證件的使用。

(二)協作管理重點內容

1.規範《出生醫學證明》在出生登記中的使用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和管理機構嚴格按照國家、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要求,對符合簽發條件的.新生兒依法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對依法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户口登記機關審驗《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後辦理出生登記手續。沒有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户口登記機關經調查核實後依照《市公安局户籍業務規範》規定為其辦理出生登記手續。為確保一名新生兒只有一份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對於因丟失申請補辦或嬰兒出生1年後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情況,補發機構或管理機構以及同級公安部門應及時信息互通,通過《新生兒入户情況核查聯繫表》聯繫並反饋意見,嚴格按照規定辦理。不符合補發條件或簽發條件的不得補發或簽發。

2.嚴格《出生醫學證明》信息變更《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對簽發證件的檔案材料和數據信息進行更改。對申請人申報新生兒出生登記欲變更新生兒姓名的,由户口登記機關先按《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後再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的新生兒姓名登記為曾用名。因新生兒姓名不符合出生登記而要求變更《出生醫學證明》相關信息的,户口登記機關應提供《出生醫學證明信息變更建議書》,原簽發機構審核確認後予以換髮。

3.積極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鑑定公安部門辦理出生登記時,發現《出生醫學證明》真實性存在可疑情況的,應當按規定予以扣留,暫緩辦理出生登記,並將可疑證件送至當地區縣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進行真偽鑑定。區縣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證件載體作真偽鑑定,並協調簽發地區縣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對證件記載信息進行核查,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鑑定書》反饋至户口登記機關。如本級無法鑑定的,可送至市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市婦幼保健院進行鑑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機構在受理真偽鑑定時,如發現偽*證件,應將證件複印件和《〈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鑑定書》複印件報送至市婦幼保健院備案。偽*證件由公安機關收繳處理。

4.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使用督查各級衞生計生部門負責本轄區《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監督。各級衞生計生部門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規範業務流程,提高規範化管理水平。定期開展《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強化責任意識,加強監督管理,建立監管長效機制,制定風險防範措施。各級公安部門積極配合衞生計生部門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户口登記機關應加強培訓,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偽鑑定方法。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查驗,嚴厲打擊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以及買賣、使用偽假《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對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出生醫學證明》,導致《出生醫學證明》記載內容不真實的,追究申領人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縣衞生計生局、公安分局要圍繞工作目標,明確工作重點,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各區縣工作實際,細化工作措施,落實工作制度,共同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

(二)強化溝通交流。

區縣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日常工作交流,依託雙方工作聯絡員搭建聯繫橋樑,通過電話、QQ等方式逐步建立信息交流溝通平台,協商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及時傳遞國家衞計、公安系統最新工作要求和動態,促進《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水平不斷提升。

(三)堅持依法行政。

依法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是羣眾的合法權益。各區縣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規定為羣眾服務。不得違規設置前置條件作為不予簽發或暫緩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理由。同時注意將依法行政與人性化服務相結合,《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和出生登記過程中,經辦人員務必提高責任心,熱情細緻告知注意事項和辦理要求,主動解決羣眾難題,避免羣眾走彎路。

(四)鼓勵探索創新。

各區縣可根據本地實際,探索創新管理方法和工作措施,及時將工作中好的經驗或存在的問題及時反饋給市衞生計生委和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