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職場

天津社保證明怎麼開

職場2.42W

一. 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天津社保證明怎麼開

(一) 凡是天津各區註冊企業、社會團體、屬天津各區管理的事業單位應自單位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需提供以下資料(複印件需用A4紙)

1. 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2. 用人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

3. 屬於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應提供《税務登記證》(地税)原件及複印件;

4. 《社會保險登記表》(登記1號表,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提供);

5. 參保職工職工人事檔案存放地證明及勞動行政部門開據的職工錄用手續;

6. 在天津各區分中心參保的人員,如果在此之前繳納過社會保險費的,需持原繳納地社會保險機構開據的社會保險轉移單、個人帳户記載表及《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辦理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辦理完上述手續10日內由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 用人單位發生終止或變更與社會保險有關事項時,應在終止或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辦理註銷或變更手續。

二.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核定)

按照規定,每年年初各類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繳費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來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繳費基數下限的,應按下限確定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2003年繳費下限為680元);職工工資收入超過繳費上限的,應按上限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2003年繳費上限為3500元)。職工本人上年度工資無法確定的,按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當年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按其本人首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當年的繳費技術經分中心核定後每年首月15日前方可申報。核定後的繳費基數年內不在變動。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繳費基數時,繳費單位應提供如下資料:

1、《勞動工資統計年報超級彙總基層表》I102-1表;

2、《勞動工資統計聯審核實表》聯審01表;

3、《職工工資收入台帳》;

4、相關財務報表(《損益表》)。

三.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在每月八日前,向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申報繳納本單位職工當月社會保險費。(遇節假日不順延)

(二)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在每月八日前申報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分中心將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三) 為保證社會保險計算的準確性,減少誤差,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保留精確到“元”,計算社會保險費金額保留精確到“分”,並據實記載。

(四) 繳納的險種和比例

1、

單位20%,個人8%。

2、 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企業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單位10%(其中1%為門急診大額醫療費),個

人2%。此外,職工在每年一季度前一次性躉繳當年的大額醫療救助金,由單位統一上繳分中心。用人單位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救助金每年一季度前由分中心在養老金中扣繳。政府規定,凡新增人員、新參保單位,自增加當月按每人一個年度150元(2017年為150元)的標準一次性徵收大額醫療費補助金(公務員不繳門急診大額醫療費)。

3、 失業保險:

單位2%,個人1%。

4、工傷保險:

單位0.5%—2%。

5、 生育保險:

單位0.8%。

(五) 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應填寫的相關報表

1、《天津市社會保險費徵集申報表》(徵字1號);

2、《天津市天津各區失業保險基金徵集表》;

3、《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人員(增加、減少)名冊》(變字1號);

4、《天津市社會保險費補(減)徵集申報名冊》(徵字2號)

5、《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表》(徵字4號);

6、《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名冊》(徵字5號)。

注:其中徵字5號,6號表,只在年初核定繳費基數時填寫。

申報徵字2號表時,按險種(養老、醫療)分別填寫;變字1號表在有人員變動時填寫,新轉入人員須在增減變動表“備註”一欄註明其“轉出社險名稱”,對於已在原轉出社險製作“醫療保險卡”的,應同時註明“已制卡”,以避免重複製作。

(六) 社會保險費結算方式

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與繳費單位原則上以同城委託收款方式結算,特殊情況允許使用現金或支票。

以同城委託收款方式結算的單位,應保證所提供的銀行帳户內有足夠支付當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資金,改變銀行帳號或帳號資金不足時,應立即書面通知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

(七) 養老保險的記錄及對帳辦法

1、《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的填寫:

《天津社保證明怎麼開》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餘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

標籤:社保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