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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住宅建築容積率計算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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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設單位、各設計單位:

關於實施住宅建築容積率計算規則的通知

根據福建省建設廳印發的《容積率計算規則》(閩建規[2017]14號),為進一步規範住宅建設項目容積率計算辦法,我局結合福州市實際,對現行的容積率計算辦法進行調整和補充,具體意見明確如下:

一、住宅建築容積率計算規則

1、下列功能用房建築面積單列,計入總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1)僅作為人防、設備用房和車庫用途的,且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過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築面積。

(2)住宅建築底層架空作為休閒綠化公共用途,且層高不低於2.8米、不高於5.1米的建築面積。

2、下列功能用房的建築面積應計入容積率:

(1)住宅陽台、入户花園、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陽台、入户花園和挑廊的水平投影面積總和不應大於住宅套型建築面積的15%。

(2)建築物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結構(設備管道)轉換層,底層車庫,當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積計入容積率,若層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積計入容積率。

(3)利用坡屋頂內空間的建築面積。

(4)除作為設備用房、停車外的其他用途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築面積。

(5)露出相鄰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過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築面積。 如建築室外地坪標高不一致時,按其相鄰室外標高最低點一側的地面作為室外地坪,核定建築層數及計容建築面積。

二、住宅建設項目在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階段,設計單位應在建設工程總平面圖上註明建設項目建築面積和計入容積率的建築面積計算值詳細清單。

三、本《通知》適用於福州市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項目。

四、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出具規劃設計條件的招、拍、掛項目,或已批准總平面規劃、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住宅項目按原計容辦法執行,但必須於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報批工作,超過此期限報批的按本通知要求計容。其他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工程項目按本《通知》要求執行。

關於實施住宅建築容積率計算規則的通知 [篇2]

各縣(市、區)城鄉規劃建設局、房地產開發單位、建築設計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建築物層高設計和建設項目容積率指標計算管理工作,明確建設項目審批階段容積率計算的.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17)、《住宅設計規範》和省建設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住宅建築層高和麪積等有關設計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閩建設[2017]18號)、省建設廳關於印發《容積率計算規則》的通知(閩建規〔2017〕14號)文件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作出如下規定:

一、一般情況下,建築面積計算按《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2017)。遇以下特殊情況,按下列計算規則執行:

1、建築底層架空作為通道、公共停車、佈置綠化小品、居民休閒、配套設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層層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間,其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2、建築物頂部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結構(設備管道)轉換層,底層車庫、雜物間等。當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積計入容積率,若層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積計入容積率。

3、建築物的陽台,不論是凹陽台、挑陽台、封閉陽台、不封閉陽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當進深超過1.8米的各類陽台,均按全面積計入容積率。

4、半地下室凡頂板標高超出室外地坪標高1.0米以上的建築部分應計入地上建築面積計算值;不足1.0米的,不計入容積率。

如建築室外地坪標高不一致時,以周邊最近的城市道路標高為準加上0.2米作為室外地坪,之後再按上述規定核准。

5、住宅户內貯藏室(含衣帽間)層高不應小於2.2米,且該部分面積不應大於套型建築面積5%;陽台和入户花園的水平投影面積總和不應大於套型建築面積的15%。

6、躍層式住宅客廳上空樓板開洞部分面積不應大於本樓層建築面積的30%。

二、建築層高:商業底層不得大於6.1m,二層以上不得大於4.5m。辦公層高不得大於4.5m。住宅層高不宜小於2.8m,但不應大於3.2m,首層和頂層層高可適當提高但不應大於3.3m;酒店式公寓(集住宅、酒店、會所多功能生活設施於一體)層高不應大於3.6m(層高是指上下兩樓或露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通過架空、填充等裝飾裝修手段規避層高限制。

三、建築設計單位應在建築方案總平面圖上分別註明建築面積和計入容積率的建築面積計算值詳細清單。

四、建設工程業主單位在報建設工程審批時,應請有房產測繪資質單位出具計入和不計入容積率的建築面積計算值詳細清單報告,並報送市城鄉規劃局。

五、本規定僅限於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建築設計單位計算容積率指標時使用,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龍巖市城鄉規劃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抄報:市政府領導

抄送:市委辦,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市政府辦,新羅區人民政府,市規委會各成員單位、

房管局,本局領導、各科室,存檔。

印:陳 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