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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職場2.47W

為進一步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事故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各級、各類事故隱患,預防事故的發生,根據公司安全管理實際情況,特制定事故隱患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一、事故隱患排查類別:

1、公司領導、部門領導下井所查的事故隱患;

2、分公司領導、科室領導下井所查的事故隱患;

3、各業務部室(科室)的管理人員所查的事故隱患;

4、專職安全人員現場檢查、巡查所查的事故隱患;

5、上級部門及領導所查的事故隱患。

二、事故隱患的級別:

根據事故隱患可能造成的危險程度和事故隱患整改的難度,將事故隱患分為四級:

A級隱患為特大隱患,在公司範圍內不能立即解決的,需請有關專家研究商討制定解決方案的隱患。

B級隱患為重大隱患,指分公司無能力解決需要公司有關部門制訂整改方案協助解決的隱患

C級隱患為較大隱患,指車間無能力解決需要分公司在一定期限內能夠解決整改的隱患。

D級隱患為一般隱患,指作業現場存在的在車間範圍內能夠當班及時整改的隱患。

三、事故隱患分級管理規定:

一般事故隱患由分公司當班車間主任負責落實整改,由當班安全員監督整改。

較大事故隱患由分公司組織落實整改,由安全科監督整改。

重大事故隱患由分公司和相關部室落實整改,由公司安全部監督整改。

特大事故隱患由公司聘請有關專家研究制定解決方案,由公司組織實施,安委會監督整改。

四、事故隱患整改技術措施的制定:

(1)礦山採掘、通風、提升運輸、供配電、防排水、採空區處理等安全技術措施由生產部負責制定整改方案,並現場負責指導整改。

(2)尾礦庫、選場的整改措施,由技術部負責制定整改方案,並指導、監督落實整改。

(3)礦山重點設備設施(如通風、供風、提升、運輸、防排水、供配電等)定期監測、檢修;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的維修保養等,由資產部負責並制定整改方案,現場指導整改。

(4)民爆器材管理,從總庫到發放站的儲存運輸、領取及涉爆人員管理等,由保衞部制定整改措施,並協助安全部落實整改,並做好日常性的檢查工作。

五、事故隱患上報及處理程序:

一般事故隱患現場解決,當班隊長將整改情況上報車間主要負責人。

較大事故隱患由車間主要負責人或現場檢查人員逐級上報分公司安全科。

重大事故隱患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離現場人員,並逐級上報分公司安全科、經理和公司安全部。

特大事故隱患按重大隱患程序逐級上報公司安委會,當班安全員首先將人員進行撤離,並派專人現場監護。 出現重大事故隱患和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時,可越級上報。

公司部室及外來人員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按上述程序處理,並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分公司隱患整改完畢後,通知相關部門進行復查驗收,並將複查驗收情況上報安全部,將有關資料存檔備查。

六、建立事故隱患檔案:

各單位對查出的較大或重大事故隱患按公司有關規定建立隱患台帳,分類建檔,進行“三定”(定整改時間、措施、責任人),並將驗收整改結果存檔,對於隱患的整改,要實行消號管理。

分公司安全科每月20日將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情況統計分析表報公司安全部。

公司安全部每月將各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每季度的分析情況在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報送縣安監局。

七、事故隱患監督

對較大以上事故隱患,由分公司安全科派專人負責監督管理,充分利用井口“隱患公示牌”進行公示並監督整改落實情況。警示內容應包括隱患存在位置、危險程度、注意事項等。

八、隱患舉報獎勵制度:

所有員工均可對作業現場存在較大以上隱患向公司安全部報告,經確認後對舉報者獎勵100——1000元。 舉報電話:

九、責任追究:

1、各單位對本單位範圍內的事故隱患認真檢查,及時落實整改,不得對事故隱患進行瞞報或拖延不報。否則,被查出時對單位負責人進行經濟處罰。

2、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存在有瞞報和拖延不報而導致事故發生的,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從重處罰,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礦山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篇2]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方針,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保護國家的財產和資源,將可能發生的事故消滅在萌芽時期,結合本礦實際情況,特制定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一、隱患排查工作目標

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和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突出重點,深入排查治理生產過程中的事故隱患,認真落實國家及公司下發的各種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和機制建設,以治理安全隱患為重點,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為目標,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長效機制。

二、 工作制度

1、每月事故隱患排查一次,查出的安全隱患要立即組織整改。由礦組織人員進行,其檢查:

① 相關制度措施制定與落實情況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② 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情況; ③ 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是否達到要求;

④ 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滿足各類事故的應急搶救,應急設備是否合格 ;

⑤ 現場生產安全警示標誌設置情況;

⑥ 現場壓力容器、安全附件、機具檢測檢驗情況,電氣設備、特種設備等的運行記錄和檢測記錄等;

2、每班由當班的安全員及有關人員負責排查,若發現重大隱患立即向礦部彙報,由安全科組織人員下井進行復查處理。

3、對所排查出的事故隱患,礦召開安全會議進行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實責任人,限定整改時間。

4、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的處理完成情況要按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驗收。如不能按期要求完成的,對承辦人要進行處罰。

5、對重大安全隱患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建立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管理台賬。

6、每月月底召開安全辦公會議,既是對當月的安全工作的總結,同時更要對下月的安全工作做好安排。

7、對其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實行分級登記報告制度,報告內容: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的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安全措施,隱患治理進展情況。

8、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以礦主要負責人對其直接負責,企業主要領導負責領導責任。

9、參加重大隱患排查的有:礦長組織,安全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科長、安全員、技術員、瓦斯員及各採區的隊長參加。

礦山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篇3]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推進我市非煤礦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徹底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二條 對於一般性事故隱患,縣(市、區)安監局應要求有關部門限期排除。

第三條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縣(市、區)安監局應及時上報市局並聯系相關部門技術人員做出暫時局部、全部停車或停止使用的強制措施決定,並督促有關部門進行限期徹底整改。

第四條 事故隱患的範圍

1、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

2、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和危害擴大的設計缺陷、工藝缺陷、設備缺陷等。

3、建設、施工、檢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能量傷害。

4、停工、生產、開工階段可能發生的泄漏、火災、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職業病、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和作業條件。

6、在敏感地區進行作業活動可能導致的重大污染。

7、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理活動(包括停用報廢裝置設備的拆除,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等)。

8、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活動、過程和產品。

9、以往生產活動遺留下來的潛在危害和影響。

第五條 各縣(區、市)安監局應每月對非煤礦山企業檢查一次,並向市局上報檢查結果。

第六條 對所排查的安全隱患,由安全科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整改措施,並下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由各非煤礦山企業負責人負責落實整改。

第七條 對難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採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八條 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負責整改的部門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誌,暫時停止使用或停車,對難以停止使用或停車的相關生產裝置、設施、

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九條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各縣(區、市)安監局應及時向市局報告,報告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以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條 事故隱患堅持“誰存在事故隱患,誰負責監控整改”的原則,由存在事故隱患的非煤礦山企業組織整改,整改責任人為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

第十一條 各部門和相關人員,對查出的隱患都要逐項分析研究,並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完成期限。

第十二條 整改責任單位要按照《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對事故隱患認真整改,並於規定的時限內,向所屬轄區安監局整改情況。整改期限內,要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進行專人監控,明確責任,堅決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十三條 整改工作結束後,整改部門要按要求寫出隱患整改回復報告,由各縣(區、市)安監局組織檢查驗收。

第十四條 對整改措施不到位,檢查驗收不合格,事故隱患未消除的應停止其相關設施、設備的運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運行。

第十五條 各級安監部門每月應當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重大隱患治理情況交市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