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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繳費標準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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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

養老保險繳費標準介紹

1、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

養老保險標準指的是一個標準化的規範,明確規定了養老保險的繳費數額的計算方法、繳費比例等。

1.1、單位繳費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目前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較重,確實需要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的,需要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的批准。

1.2、個人繳費

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户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户。其中,繳費工資,也稱為繳費工資基數,一般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社會保險費、勞動保護費、福利費、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以及計劃生育費用等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1.3、個人賬户累計儲存額的計算

月儲存額=本人月繳費工資*8%

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照當地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

2、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比例

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

2.1、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7%繳費(2003年為7%,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到8%)。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2.2、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户和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3、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

核定繳費基數以河北省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省社平工資)為基準。

3.1、企業職工凡工資收入低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是最高不得高於省社平工資的300%。

3.2、個體勞動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資以上至300%的範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

 4、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

根據國家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符合下列條件人員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4.1、正常退休:男職工年滿6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

4.2、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累計8年以上;井下高温工種累計9年以上;特別繁重工種累計10年以上者;在個人檔案中須有原始材料記載,並符合國家提前退休工種;男職工年滿55週歲,女職工年滿45週歲;

4.3、因病提前退休:男職工年滿50週歲、女職工年滿45週歲,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男職工未滿50週歲、女職工未滿45週歲的,只能辦理退職手續。

5、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經辦流程

5.1、參保人員離開原就業地時,應到原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

5.2、參保人員到新就業地就業並參保繳費後,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新就業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接續養老保險關係的書面申請,並出示原就業參保地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

5.3、新就業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對申請進行審核後,確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即與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聯繫溝通,按規定辦理參保人員相關信息傳遞和基金轉移手續。

5.4、相關手續辦好後,由新就業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通知用人單位或本人,整個關係轉移接續的手續就完成了。

對於參保人員本人來講,只要提出申請和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其他手續都由兩地社保經辦機構聯繫辦理,參保人員本人不用往返奔波。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在決定離開一個城市時,務必到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並妥善保存參保繳費憑證;到另一個城市就業時,及時提出轉移接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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